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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章號
Cap. 170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82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野生動物的保護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林區及郊區條例》()所指的任何林區或植林區;

第b條

《郊野公園條例》()所指的任何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

第c條

《海岸公園條例》()所指的任何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

第d條

所指明的任何地區;

第a條

任何類別可發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火器;

第b條

任何可發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氣槍、長槍型氣槍或手槍型氣槍;及

第c條

任何推動器或投彈器或機械裝置,可從其中發射或藉以發射任何炮彈、槍彈或投射彈;

第a條

警務人員;或

第b條

署長根據委任的公職人員,或屬於署長根據該條委任的任何類別公職人員的公職人員。

第3條
第4條禁止狩獵受保護野生動物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狩獵或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

第5條保護巢及蛋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取去、移走、損害、銷毀或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第6條
第7條禁止以某些方法狩獵

(1)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利用以下方法狩獵任何野生動物 —— (a) 活生作誘餌用的動物或發出預先錄下的聲音;

(b) 任何陷阱;

(c) 任何槍械;或

(d) 任何狩獵器具(署長為施行本條而藉憲報公告批准的狩獵器具除外)。

(2)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管有任何狩獵器具(署長為施行本條而藉憲報公告批准的狩獵器具除外),亦不得製造陷阱作狩獵任何野生動物之用。

第1條
第a條

活生作誘餌用的動物或發出預先錄下的聲音;

第b條

任何陷阱;

第c條

任何槍械;或

第d條

任何狩獵器具(署長為施行本條而藉憲報公告批准的狩獵器具除外)。

第2條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管有任何狩獵器具(署長為施行本條而藉憲報公告批准的狩獵器具除外),亦不得製造陷阱作狩獵任何野生動物之用。

第8條管有受保護野生動物

(1)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管有或控制 —— (a)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活生受保護野生動物;

(b) 任何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而該動物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或

(c)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2) 就第(1)款而言,如 —— (a) 任何人在自然生態區管有或控制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或

(b)

(i)

(ii)

第1條
第a條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活生受保護野生動物;

第b條

任何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而該動物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或

第c條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第2條
第a條

任何人在自然生態區管有或控制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或

第b條
第i條

任何人為商業目的而管有或控制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及

第ii條
第A條

如屬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則為證明該動物或該巢或蛋(視屬何情況而定)並非是在香港取得的證明文件;

第B條

如屬任何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則為證明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並非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證明文件,

第i條
第A條

該動物或該巢或蛋(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取得的;及

第B條

該人是知道該動物或該巢或蛋(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取得的;

第ii條
第A條

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及

第B條

該人是知道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

第9條售賣或輸出受保護野生動物

(1)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購買、售賣、輸出、要約出售或要約輸出 —— (a) 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而該動物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或

(b)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2) 就第(1)款言,如 —— (a) 任何人為商業目的而購買、售賣、輸出、要約出售或要約輸出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及

(b)

(i)

(ii)

第1條
第a條

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而該動物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或

第b條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第2條
第a條

任何人為商業目的而購買、售賣、輸出、要約出售或要約輸出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及

第b條
第i條

如屬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則為證明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並非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證明文件;

第ii條

如屬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則為該巢或蛋並非是在香港取得的證明文件,

382 條

引用此法例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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