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ordinance

噪音管制條例

章號
Cap. 400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26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防止噪音,將噪音減至最低限度及消減噪音,委任噪音管制監督,噪音管制監督在噪音管制方面的權力及職責,罪行的訂立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自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根據本條刊登的公告,可為本條例的不同條文指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本條例自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根據本條刊登的公告,可為本條例的不同條文指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第2條釋義
第a條

包括公眾可不分時段或分時段進入的碼頭、大道、街、路、里、巷、短巷、坊、水道、海灘、通道、小徑、通路、公園、郊野公園、公眾花園及任何其他地方,不論此等地方是否屬於政府或私人的財產;

第b條
第i條

任何形式的生意、業務、商務、技藝、專業、職業或為牟利而進行的其他活動;

第ii條

任何形式的會社,而其成立目的是為向社員提供社交或康樂設施的;或

第iii條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界定的任何公眾娛樂;

第a條

全部或主要作居住用途,並且作為獨立住戶單位的任何處所;及

第b條

由酒店或公寓管理人租予客人的任何酒店或公寓部分;

第a條

任何建築、拆卸、重建、支撐、改建、維修或修葺整個或部分建築物、拱形結構、橋樑、煙囱、船塢、圍板、遮蔽處、隧道、牆壁、碼頭、貨運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或任何路、斜坡、堤、街、鐵路、軌道、機場、水道或溝渠、排水渠、供維修用通道、污水渠、引水道、照明設備或公共設施的工程,或與此等工程有關的任何工程;

第b條

任何從土地挖取任何物體的工程或與此有關的任何工程;

第c條

任何在前濱及海床進行的填海工程,或與此有關的任何工程;

第d條

浚挖或任何與浚挖有關的工程;

第e條

打樁工程或任何與打樁工程有關的工程;

第f條

任何為預備進行(a)、(b)、(c)、(d)或(e)段所提述類型的操作而涉及的工程;及

第g條

為進行(a)、(b)、(c)、(d)、(e)或(f)段所提述的任何操作,或因與該等操作有關而使用機械、裝備、工具、用具及材料;

第3條噪音管制監督的委任

(1) 行政長官須為施行本條例而委任一名公職人員為噪音管制監督。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須在憲報公布。

(3) 監督可用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執行或行使本條例所委以或授予監督的全部或任何職能。

第1條

行政長官須為施行本條例而委任一名公職人員為噪音管制監督。

第2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須在憲報公布。

第3條

監督可用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執行或行使本條例所委以或授予監督的全部或任何職能。

第2條噪音活動的管制
第4條夜間或公眾假日的噪音

(1)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2) 任何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由該住用處所發出,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

第1條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第2條

任何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由該住用處所發出,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第3條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

第5條任何時間的噪音

(1)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 (a)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 經營生意或業務。

(2)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內操作,或促使或准許操作,任何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的任何部分,而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3)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或雀鳥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4)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5)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

第1條
第a條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第b條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第c條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第d條

經營生意或業務。

第2條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內操作,或促使或准許操作,任何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的任何部分,而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第3條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或雀鳥發出的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第4條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為吸引他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第5條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

第5A條豁免受及規限
第a條

電車;

第b條

符合《九廣鐵路公司條例》()所指的西北鐵路的車輛;或

第c條

在公眾地方行駛的任何其他車輛,不論此等車輛是否由機器驅動,只要是為作道路行駛用而製造或改裝者。

第6條建築地盤發出的噪音

(1)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任何地方使用,或促使或准許使用,任何機動設備進行任何非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建築工程,並在使用該等設備時,出現以下情形,即屬犯罪 —— (a) 未持有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或

(b) 不按照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上所列條件。

(2)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指定範圍內的任何地方進行,或促使或准許進行,任何為施行本款而訂明的建築工程,並在進行工程時,出現以下情形,即屬犯罪 —— (a) 未持有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或

(b) 不按照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上所列條件。

(3)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於非公眾假日的任何一日,由上午7時至下午7時,在任何地方進行,或促使或准許進行,任何撞擊式打樁工程,並在進行工程時,出現以下情形,即屬犯罪 —— (a) 未持有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或

(b) 不按照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上所列條件。

(4)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任何地方進行,或促使或准許進行,任何撞擊式打樁工程,即屬犯罪。

(5)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 —— (a) 經第一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b) 經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6) 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或佔用人,可在未備有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的處所進行建築工程,但 —— (a) 該建築工程須僅限於由業主、租戶或佔用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進行;

(b) 可用作建築工程的唯一機動設備為便攜式的和在設計上不必其他形式支撐而能手提操作的;及

(c) 在任何一段時間內,有關的處所只能有一項機動設備正在使用。

第1條
第a條

未持有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或

第b條

不按照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上所列條件。

第2條
第a條

未持有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或

第b條

不按照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上所列條件。

426 條

引用此法例

《噪音管制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00(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