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水務設施條例 第6條

水務設施條例 第6條

第6條

審裁處根據本條而作的任何裁決或決定即屬最後的裁決或決定:但任何一方若認為法律觀點錯誤而不滿決定,可在該決定作出後1個月內,要求審裁處呈述及簽署案件,以備上訴法庭作出決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集水區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