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廢除與代替《1938年水務設施條例》。
水務設施條例(Cap.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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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廢除與代替《1938年水務設施條例》。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水務設施條例》。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已批租土地 (leased land)指下述土地 —— (a) 根據政府租契持有者;或 (b) 由某一條例歸屬於某人者; 內部供水系統 (inside service)指位於處所內及任何位於處所與總水管接駁裝配之間作供水用途或擬作供水用途的喉管與裝置(但組成消防供水系統部分的喉管與裝置除外); 公用供水系統 (communal service)指同一處所內超過一名用戶共同使用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部分; 公眾街喉 (public standpipe)指由政府擁有及水務監督根據第13條設置的街喉; 水務設施 (waterworks)指水務監督為施行本條例而佔有、使用或保養的任何財產,以及任何集水區; 水務監督 (Water Authority)指水務署署長; 水錶 (meter)指由政府擁有及水務監督保養作量度用水量的用具或器件; 代理人 (agent)指根據第7條獲認可為公用供水系統代理人的人; 用戶 (consumer)指根據第7條獲認可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用戶的人; 用水量 (consumption)指取得的供水; 收費 (charge)指用水的任何收費、任何費用、水務監督根據第17條進行修理或其他工程的費用、以及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任何其他收費,包括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附加費; 住宅用途 (domestic purpose)指純粹與佔用住宅有關連的用途,但不包括與附屬於住宅的花園、草地、遊樂場或泳池有關的用途; 供水 (supply)指水務監督由水務設施供應的用水; 按金 (deposit)指第19條所訂的按金; 持牌水喉匠 (licensed plumber)指根據本條例持牌以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人; 政府持有的土地 (land held by the Government)指並非 —— (a) 已批租土地的土地;或 (b) 根據下列各項佔用的土地 —— (i)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5條發出的許可證; (ii) 根據任何其他條例批給或發出的許可證或准許證;或 (iii) 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 消防供水系統 (fire service)指位於處所內及任何位於處所與總水管接駁裝配之間,純粹用作或擬用作消防用途的供水的喉管與裝置; 處所 (premises)指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或其任何部分及任何下列地方而 —— (a) 內有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或 (b) 在其內擬建造或安裝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註冊水喉技工 (registered plumbing worker)就某特定目的而言,指附表第1部就該目的指明的人; 註冊水喉技工(臨時) (registered plumbing worker (provisional))就某特定目的而言,指附表第2部就該目的指明的人; 集水區 (gathering ground)指 —— (a) 雨水或其他來源的水匯集其中的任何地面,或用以匯集雨水或其他來源的水的任何地面,並由該地面或擬由該地面汲水作供水用途者;及 (b) 根據第23條在地圖上繪製為集水區的任何地面; 裝置 (fitting)指在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安裝或使用的 —— (a) 任何器具、蓄水池、活栓、設備、機器、材料、水箱、水龍頭及閥門;及 (b) 任何除水錶外的用具或器件; 總水管 (main)包括總水管接駁裝配,以及任何由政府擁有及水務監督保養作供水用途的任何喉管; 總水管接駁裝配 (connexion to the main)指總水管與最接近總水管的控制閥(用以調節由總水管至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供水流量)之間的喉管,並指該控制閥及所有在該控制閥至總水管之間的裝置。
根據政府租契持有者;或
由某一條例歸屬於某人者;
已批租土地的土地;或
根據下列各項佔用的土地 —— (i)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5條發出的許可證; (ii) 根據任何其他條例批給或發出的許可證或准許證;或 (iii) 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5條發出的許可證;
根據任何其他條例批給或發出的許可證或准許證;或
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
內有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或
在其內擬建造或安裝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雨水或其他來源的水匯集其中的任何地面,或用以匯集雨水或其他來源的水的任何地面,並由該地面或擬由該地面汲水作供水用途者;及
根據第23條在地圖上繪製為集水區的任何地面;
任何器具、蓄水池、活栓、設備、機器、材料、水箱、水龍頭及閥門;及
任何除水錶外的用具或器件;
水務設施的管制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水務監督須保管與管制水務設施及其內的所有用水。 (2) 第(1)款並不適用於集水區範圍內的已批租土地。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水務監督須保管與管制水務設施及其內的所有用水。
第(1)款並不適用於集水區範圍內的已批租土地。
水務監督的職責
(1) 水務監督的職責為 —— (a) 按照本條例由水務設施供水; (b) 取得與保存水源; (c) 監督與調節用水量; (d) 確保水務設施得以妥善規管與經營,並提供適當的保安措施; (e) 規定繳付任何收費,並採取所需行動強制該收費的繳付;及 (f) 概括而言,施行本條例的條文。 (2) 水務監督可為根據本條例妥善履行其職責,以及就與此有關或由此附帶的事宜,進行一切有需要或方便進行的事情,尤可建造、安裝、檢查、測試、調節、更改、修理或拆除由政府持有的任何街道或土地之內、之下或之上的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
水務監督的職責為 —— (a) 按照本條例由水務設施供水; (b) 取得與保存水源; (c) 監督與調節用水量; (d) 確保水務設施得以妥善規管與經營,並提供適當的保安措施; (e) 規定繳付任何收費,並採取所需行動強制該收費的繳付;及 (f) 概括而言,施行本條例的條文。
按照本條例由水務設施供水;
取得與保存水源;
監督與調節用水量;
確保水務設施得以妥善規管與經營,並提供適當的保安措施;
規定繳付任何收費,並採取所需行動強制該收費的繳付;及
概括而言,施行本條例的條文。
水務監督可為根據本條例妥善履行其職責,以及就與此有關或由此附帶的事宜,進行一切有需要或方便進行的事情,尤可建造、安裝、檢查、測試、調節、更改、修理或拆除由政府持有的任何街道或土地之內、之下或之上的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
水務監督作出的轉授
(1) 水務監督可就一般情況或個別情況,將任何根據本條例授予他的權力或委以他的職責轉授給任何公職人員代為行使或執行。 (2) 凡授予水務監督的權力或委以水務監督的職責由一名公職人員行使或執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水務監督須被當作已根據第(1)款轉授由該公職人員行使該權力或執行該職責。
水務監督可就一般情況或個別情況,將任何根據本條例授予他的權力或委以他的職責轉授給任何公職人員代為行使或執行。
凡授予水務監督的權力或委以水務監督的職責由一名公職人員行使或執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水務監督須被當作已根據第(1)款轉授由該公職人員行使該權力或執行該職責。
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1) 行政長官可向水務監督及除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以外的任何公職人員,就一般情況或個別情況,對於他們根據本條例各自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等事,發出他認為合適的指示。 (2) 獲得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指示的人,在根據本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執行其職責時,須遵從該指示。
行政長官可向水務監督及除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以外的任何公職人員,就一般情況或個別情況,對於他們根據本條例各自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等事,發出他認為合適的指示。
獲得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指示的人,在根據本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執行其職責時,須遵從該指示。
用戶及代理人的認可
(1) 水務監督可認可任何以下的人為任何處所內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用戶 —— (a) 佔用該處所的人;或 (b) 負責管理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人;並 (c) 按水務監督指明的形式保證下列事項者 —— (i) 繳付任何有關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到期收費;及 (ii) 承受責任保管與保養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及保管任何有關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水錶的人。 (2) 水務監督可認可任何以下的人為任何處所內公用供水系統的代理人 —— (a) 佔用該處所的人;或 (b) 負責管理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人;並 (c) 按水務監督指明的形式保證下列事項者 —— (i) 繳付任何有關公用供水系統的到期收費;及 (ii) 承受責任保管與保養公用供水系統的人。 (3) 用戶或代理人可隨時向水務監督申請取消他根據本條作出的保證,而在該用戶或代理人的所有到期收費已經繳付後,水務監督須取消該項保證,其後該用戶或代理人即不再是用戶或代理人。
水務監督可認可任何以下的人為任何處所內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用戶 —— (a) 佔用該處所的人;或 (b) 負責管理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人;並 (c) 按水務監督指明的形式保證下列事項者 —— (i) 繳付任何有關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到期收費;及 (ii) 承受責任保管與保養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及保管任何有關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水錶的人。
佔用該處所的人;或
負責管理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人;並
按水務監督指明的形式保證下列事項者 —— (i) 繳付任何有關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到期收費;及 (ii) 承受責任保管與保養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及保管任何有關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水錶的人。
繳付任何有關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到期收費;及
承受責任保管與保養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及保管任何有關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水錶的人。
水務監督可認可任何以下的人為任何處所內公用供水系統的代理人 —— (a) 佔用該處所的人;或 (b) 負責管理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人;並 (c) 按水務監督指明的形式保證下列事項者 —— (i) 繳付任何有關公用供水系統的到期收費;及 (ii) 承受責任保管與保養公用供水系統的人。
佔用該處所的人;或
負責管理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人;並
按水務監督指明的形式保證下列事項者 —— (i) 繳付任何有關公用供水系統的到期收費;及 (ii) 承受責任保管與保養公用供水系統的人。
繳付任何有關公用供水系統的到期收費;及
承受責任保管與保養公用供水系統的人。
用戶或代理人可隨時向水務監督申請取消他根據本條作出的保證,而在該用戶或代理人的所有到期收費已經繳付後,水務監督須取消該項保證,其後該用戶或代理人即不再是用戶或代理人。
拒絕接駁或拒絕重新接駁
(1) 如有下列情況,則水務監督可拒絕將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接駁或重新接駁至總水管 —— (a)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任何更改不獲水務監督批准;或 (b)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沒有用戶,或如有公用供水系統,該公用供水系統並無代理人。 (2) 凡水務監督拒絕將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接駁或重新接駁至總水管,他必須向申請該項接駁或重新接駁的申請人送達該項拒絕的通知書,通知書內須指明拒絕的理由。
如有下列情況,則水務監督可拒絕將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接駁或重新接駁至總水管 —— (a)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任何更改不獲水務監督批准;或 (b)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沒有用戶,或如有公用供水系統,該公用供水系統並無代理人。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任何更改不獲水務監督批准;或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沒有用戶,或如有公用供水系統,該公用供水系統並無代理人。
凡水務監督拒絕將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接駁或重新接駁至總水管,他必須向申請該項接駁或重新接駁的申請人送達該項拒絕的通知書,通知書內須指明拒絕的理由。
限制或暫停供水
水務監督如信納為 —— (a) 保存用水; (b) 防止浪費用水; (c) 建造、安裝、檢查、測試、調節、更改、修理或拆除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d) 避免因火警、污染、浪費或其他原因而引致水務設施或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遭受損壞或發生故障;或 (e) 保障生命或財產, 而有需要或適宜限制供水或暫停供水,可在他認為合適的時間限制供水或暫停供水。
保存用水;
防止浪費用水;
建造、安裝、檢查、測試、調節、更改、修理或拆除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避免因火警、污染、浪費或其他原因而引致水務設施或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遭受損壞或發生故障;或
保障生命或財產,
截斷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供應
如有下列情況,水務監督可截斷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供應 —— (a)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收費尚未繳付; (b)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沒有用戶,或如有公用供水系統,該公用供水系統並無代理人; (c) 水務監督認為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d)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未經他許可而進行建造、安裝或更改; (e) 用戶或代理人收到根據第16條發出的通知書但並無進行通知書內指明的修理或其他工程; (f) 水務監督或他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在根據第12或15B條進入處所或執行任何職能時,受到妨礙; (g) 水務監督信納已經發生或相當可能發生浪費、濫用或污染供水的情形;或 (h) 處所的佔用人(如有的話)及用戶收到水務監督的書面通知,規定他們作出合理安排,以便水務監督或他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根據第12條進入該處所或執行任何職能,但該佔用人及用戶並無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該等安排。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收費尚未繳付;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沒有用戶,或如有公用供水系統,該公用供水系統並無代理人;
水務監督認為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未經他許可而進行建造、安裝或更改;
用戶或代理人收到根據第16條發出的通知書但並無進行通知書內指明的修理或其他工程;
水務監督或他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在根據第12或15B條進入處所或執行任何職能時,受到妨礙;
水務監督信納已經發生或相當可能發生浪費、濫用或污染供水的情形;或
處所的佔用人(如有的話)及用戶收到水務監督的書面通知,規定他們作出合理安排,以便水務監督或他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根據第12條進入該處所或執行任何職能,但該佔用人及用戶並無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該等安排。
限制、暫停或截斷供應的通知
(1) 除非在未能預見的緊急情況下,否則根據第9條對供水的限制或暫停,或根據第10條對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供應的截斷,須預先由水務監督向用戶及代理人送達通知書,該通知書內須指明限制、暫停或截斷供應的理由。 (2) 凡沒有用戶或代理人,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須送達該處所的佔用人或留在該處所。
除非在未能預見的緊急情況下,否則根據第9條對供水的限制或暫停,或根據第10條對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供應的截斷,須預先由水務監督向用戶及代理人送達通知書,該通知書內須指明限制、暫停或截斷供應的理由。
凡沒有用戶或代理人,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須送達該處所的佔用人或留在該處所。
進入處所的權力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水務監督及他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可在任何合理時間或在緊急情況下隨時進入任何處所,以 —— (a) 確定用水量; (b) 根據第9條限制供水或暫停供水; (c) 根據第10或19(2)條截斷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供應; (d) 確定該處所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是否有違反本條例的情況; (e) 安裝、檢查、測試、調節、更改、修理或拆除該處所內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或該處所內的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2) 除在緊急情況外,水務監督或他授權的任何人不得根據第(1)款進入任何處所,除非他 —— (a) 首先取得該處所佔用人的同意;或 (b) 首先根據第(3)款取得手令。 (3) 如裁判官就經宣誓而作的書面告發而信納 —— (a) 進入任何處所的要求已遭拒絕或意恐會遭拒絕,或該處所無人佔用,或佔用人暫不在場,或提出進入的申請會破壞進入的目的; (b) 為第(1)款指明的任何目的,進入該處所是有合理理由的;及 (c) 擬申請手令的通知書已送達該處所的佔用人,或因該處所無人佔用或佔用人暫不在場以致該通知書不能送達,或送達該通知書會破壞進入的目的, 則裁判官可藉手令授權水務監督、或水務監督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進入及在有需要時使用武力進入該處所。 (4) 水務監督或他授權的任何人,在根據本條進入任何處所時可攜同所需的人,而在離開他所進入的無人佔用的處所時,須令該處所所處狀況能有效防禦侵入者,一如他在進入時所覺察到該處所所處的狀況一樣。 (5) 每份根據第(3)款發出的手令均保持有效,直至引致需要進入處所的目的已經達致為止。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水務監督及他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可在任何合理時間或在緊急情況下隨時進入任何處所,以 —— (a) 確定用水量; (b) 根據第9條限制供水或暫停供水; (c) 根據第10或19(2)條截斷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供應; (d) 確定該處所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是否有違反本條例的情況; (e) 安裝、檢查、測試、調節、更改、修理或拆除該處所內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或該處所內的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確定用水量;
根據第9條限制供水或暫停供水;
根據第10或19(2)條截斷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供應;
確定該處所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是否有違反本條例的情況;
安裝、檢查、測試、調節、更改、修理或拆除該處所內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或該處所內的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除在緊急情況外,水務監督或他授權的任何人不得根據第(1)款進入任何處所,除非他 —— (a) 首先取得該處所佔用人的同意;或 (b) 首先根據第(3)款取得手令。
首先取得該處所佔用人的同意;或
首先根據第(3)款取得手令。
如裁判官就經宣誓而作的書面告發而信納 —— (a) 進入任何處所的要求已遭拒絕或意恐會遭拒絕,或該處所無人佔用,或佔用人暫不在場,或提出進入的申請會破壞進入的目的; (b) 為第(1)款指明的任何目的,進入該處所是有合理理由的;及 (c) 擬申請手令的通知書已送達該處所的佔用人,或因該處所無人佔用或佔用人暫不在場以致該通知書不能送達,或送達該通知書會破壞進入的目的, 則裁判官可藉手令授權水務監督、或水務監督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進入及在有需要時使用武力進入該處所。
進入任何處所的要求已遭拒絕或意恐會遭拒絕,或該處所無人佔用,或佔用人暫不在場,或提出進入的申請會破壞進入的目的;
為第(1)款指明的任何目的,進入該處所是有合理理由的;及
擬申請手令的通知書已送達該處所的佔用人,或因該處所無人佔用或佔用人暫不在場以致該通知書不能送達,或送達該通知書會破壞進入的目的,
水務監督或他授權的任何人,在根據本條進入任何處所時可攜同所需的人,而在離開他所進入的無人佔用的處所時,須令該處所所處狀況能有效防禦侵入者,一如他在進入時所覺察到該處所所處的狀況一樣。
每份根據第(3)款發出的手令均保持有效,直至引致需要進入處所的目的已經達致為止。
公眾街喉
(1) 水務監督可在任何地方設置公眾街喉,無須收費而向公眾人士供水。 (2) 除獲水務監督書面許可外,任何人不得在公眾街喉取水作住宅用途以外的任何用途。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的規定,即屬犯罪。
水務監督可在任何地方設置公眾街喉,無須收費而向公眾人士供水。
除獲水務監督書面許可外,任何人不得在公眾街喉取水作住宅用途以外的任何用途。
任何人違反第(2)款的規定,即屬犯罪。
指明水管工程的涵義
在本部中 —— 指明水管工程 (specified plumbing works)指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何謂“在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明水管工程”
就本部而言,在以下情況下,某人即屬在另一人(督導者)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明水管工程 —— (a) 該人在該督導者決定的工作範圍內,按該督導者的指示,進行該指明水管工程;及 (b) 進行該指明水管工程的方法及方式,由該督導者指明。
該人在該督導者決定的工作範圍內,按該督導者的指示,進行該指明水管工程;及
進行該指明水管工程的方法及方式,由該督導者指明。
對消防供水系統及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等的限制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除非水務監督已對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給予書面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進行該項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 (1A)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2) 如水務監督認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性質輕微,則可免除第(1)款取得許可的規定。 (2A) 上述書面許可,可由水務監督主動給予,亦可由水務監督應持牌水喉匠的申請而給予。 (3)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或更改,須按訂明的方式進行,而用於該項建造、安裝或更改的喉管及裝置,其性質、大小及品質均須屬訂明者。 (4) 如就消防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的建造、安裝或更改(有關工程)而言,第(3)款遭違反,每名下述人士均屬犯罪 —— (a) 如有關工程是在某持牌水喉匠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的——該水喉匠; (b) 進行有關工程的持牌水喉匠; (c) 如根據第(2A)款對有關工程給予的書面許可,是應某持牌水喉匠的申請而給予的,而該水喉匠並非(a)或(b)段描述的水喉匠——該水喉匠; (d) 符合以下描述的人(持牌水喉匠除外) —— (i) 有關工程是在該人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的;及 (ii) 該人知道,進行有關工程會違反第(3)款; (e) 符合以下描述的人(持牌水喉匠除外) —— (i) 該人是進行有關工程的人;及 (ii) 該人知道,進行有關工程會違反第(3)款。 (5) 被控犯第(4)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以下事項,即為免責辯護 —— (a) 如屬第(4)(a)或(c)款所述的人——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進行有關工程不會違反第(3)款;或 (b) 如屬第(4)(b)款所述的人 —— (i) 該人相信,進行有關工程不會違反第(3)款;及 (ii) 該人相信該情況,屬合理之舉。 (6) 凡第(4)(a)或(c)款所述的人,沒有按合理頻密程度(在顧及第(7)款所列事宜屬合理者)作出視察,以確保有關工程是遵照第(3)款進行的,則在不局限第(5)(a)款的原則下,該人不得視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 (7) 有關事宜是 —— (a) 有關工程的性質; (b) 有關工程涉及的風險;及 (c) 進行有關工程的人的知識及經驗。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除非水務監督已對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給予書面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進行該項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如水務監督認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性質輕微,則可免除第(1)款取得許可的規定。
上述書面許可,可由水務監督主動給予,亦可由水務監督應持牌水喉匠的申請而給予。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或更改,須按訂明的方式進行,而用於該項建造、安裝或更改的喉管及裝置,其性質、大小及品質均須屬訂明者。
如就消防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的建造、安裝或更改(有關工程)而言,第(3)款遭違反,每名下述人士均屬犯罪 —— (a) 如有關工程是在某持牌水喉匠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的——該水喉匠; (b) 進行有關工程的持牌水喉匠; (c) 如根據第(2A)款對有關工程給予的書面許可,是應某持牌水喉匠的申請而給予的,而該水喉匠並非(a)或(b)段描述的水喉匠——該水喉匠; (d) 符合以下描述的人(持牌水喉匠除外) —— (i) 有關工程是在該人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的;及 (ii) 該人知道,進行有關工程會違反第(3)款; (e) 符合以下描述的人(持牌水喉匠除外) —— (i) 該人是進行有關工程的人;及 (ii) 該人知道,進行有關工程會違反第(3)款。
如有關工程是在某持牌水喉匠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的——該水喉匠;
進行有關工程的持牌水喉匠;
如根據第(2A)款對有關工程給予的書面許可,是應某持牌水喉匠的申請而給予的,而該水喉匠並非(a)或(b)段描述的水喉匠——該水喉匠;
符合以下描述的人(持牌水喉匠除外) —— (i) 有關工程是在該人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的;及 (ii) 該人知道,進行有關工程會違反第(3)款;
有關工程是在該人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的;及
該人知道,進行有關工程會違反第(3)款;
符合以下描述的人(持牌水喉匠除外) —— (i) 該人是進行有關工程的人;及 (ii) 該人知道,進行有關工程會違反第(3)款。
該人是進行有關工程的人;及
該人知道,進行有關工程會違反第(3)款。
被控犯第(4)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以下事項,即為免責辯護 —— (a) 如屬第(4)(a)或(c)款所述的人——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進行有關工程不會違反第(3)款;或 (b) 如屬第(4)(b)款所述的人 —— (i) 該人相信,進行有關工程不會違反第(3)款;及 (ii) 該人相信該情況,屬合理之舉。
如屬第(4)(a)或(c)款所述的人——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進行有關工程不會違反第(3)款;或
如屬第(4)(b)款所述的人 —— (i) 該人相信,進行有關工程不會違反第(3)款;及 (ii) 該人相信該情況,屬合理之舉。
該人相信,進行有關工程不會違反第(3)款;及
該人相信該情況,屬合理之舉。
凡第(4)(a)或(c)款所述的人,沒有按合理頻密程度(在顧及第(7)款所列事宜屬合理者)作出視察,以確保有關工程是遵照第(3)款進行的,則在不局限第(5)(a)款的原則下,該人不得視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
有關事宜是 —— (a) 有關工程的性質; (b) 有關工程涉及的風險;及 (c) 進行有關工程的人的知識及經驗。
有關工程的性質;
有關工程涉及的風險;及
進行有關工程的人的知識及經驗。
誰可進行指明水管工程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並非指定人士的人,不得進行指明水管工程。 (2) 如指明水管工程屬符合以下描述的工程,並非指定人士的人可進行該項工程 —— (a) 屬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而水務監督認為,該項更改或修理屬性質輕微; (b) 屬按照《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第3(2)、3A或4條在建造工地進行的建造工作;或 (c) 屬建造工作,而該項建造工作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第583章,附屬法例C)第4、7或8條獲豁免,而不受該條例第3(2)、3A及4條規限。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4) 任何人僱用或准許並非指定人士的人,進行不屬第(2)(a)、(b)或(c)款所指的指明水管工程,即屬犯罪。 (5) 被控犯第(4)款所訂罪行的人(被告人),如證明以下事項,即為免責辯護 —— (a) 被告人相信,進行有關指明水管工程的人是指定人士;及 (b) 被告人相信該情況,屬合理之舉。 (6) 在本條中 —— 建造工地 (construction site)具有《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建造工作 (construction work)具有《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指定人士 (designated person)指 —— (a) 持牌水喉匠; (b) 註冊水喉技工; (c) 註冊水喉技工(臨時); (d) 在持牌水喉匠或註冊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明水管工程的人;或 (e) 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並非指定人士的人,不得進行指明水管工程。
如指明水管工程屬符合以下描述的工程,並非指定人士的人可進行該項工程 —— (a) 屬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而水務監督認為,該項更改或修理屬性質輕微; (b) 屬按照《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第3(2)、3A或4條在建造工地進行的建造工作;或 (c) 屬建造工作,而該項建造工作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第583章,附屬法例C)第4、7或8條獲豁免,而不受該條例第3(2)、3A及4條規限。
屬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而水務監督認為,該項更改或修理屬性質輕微;
屬按照《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第3(2)、3A或4條在建造工地進行的建造工作;或
屬建造工作,而該項建造工作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第583章,附屬法例C)第4、7或8條獲豁免,而不受該條例第3(2)、3A及4條規限。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任何人僱用或准許並非指定人士的人,進行不屬第(2)(a)、(b)或(c)款所指的指明水管工程,即屬犯罪。
被控犯第(4)款所訂罪行的人(被告人),如證明以下事項,即為免責辯護 —— (a) 被告人相信,進行有關指明水管工程的人是指定人士;及 (b) 被告人相信該情況,屬合理之舉。
被告人相信,進行有關指明水管工程的人是指定人士;及
被告人相信該情況,屬合理之舉。
在本條中 —— 建造工地 (construction site)具有《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建造工作 (construction work)具有《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指定人士 (designated person)指 —— (a) 持牌水喉匠; (b) 註冊水喉技工; (c) 註冊水喉技工(臨時); (d) 在持牌水喉匠或註冊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明水管工程的人;或 (e) 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
持牌水喉匠;
註冊水喉技工;
註冊水喉技工(臨時);
在持牌水喉匠或註冊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明水管工程的人;或
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
不得視為屬性質輕微的更改或修理
就第14(2)及15(2)(a)條而言,如水務監督認為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會對 —— (a) 該系統在提供可靠而充足的供水方面的效率;或 (b) 水質, 造成不良影響,則該項更改或修理不得視為屬性質輕微。
該系統在提供可靠而充足的供水方面的效率;或
水質,
進入非住用處所及提問等的權力
(1) 獲授權人員可於任何合理時間 —— (a) 進入任何非住用處所,以確定是否有人正在或曾經在違反第15條的情況下,於該處所進行指明水管工程;或 (b) 進入任何其他非住用處所,以行使(a)段賦予的權力。 (2) 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a)款進入任何處所後,可行使任何或所有以下權力 —— (a) 對該處所及該處所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拍攝照片或影片; (b) 要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回答關於以下事宜的問題 —— (i) 該人是否正於或曾經於該處所,進行指明水管工程;及 (ii) 該人是否持牌水喉匠、註冊水喉技工或註冊水喉技工(臨時)(合資格人士); (c) 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表示自己是合資格人士 —— (i) 要求該人出示證明文件,以支持該表述;或 (ii) 如該人不能即時出示該證明文件——要求該人在該人員規定的合理限期內,在該人員規定的地點,出示該證明文件; (d) 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表示自己並非合資格人士 —— (i) 要求該人回答關於以下事宜的問題:該人是否正於或曾經於該處所,在持牌水喉匠或註冊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明水管工程;及 (ii) 如該人對該問題的答案為“是”——要求該人將給予指示及督導的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提供予該人員; (e) 該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有人正於或曾經於該處所違反第15條——要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向該人員提供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資料 —— (i) 該人員合理地相信,該資料攸關確定是否有人正在或曾經違反第15條;及 (ii) 該人員合理地相信,該人知悉該資料; (f) 該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於該處所發現的人,正在或曾經違反第15條,則在將可能構成有關涉嫌違例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告知該人後 —— (i) 於一段合理時間內,將該人扣留於該處所內,以就該涉嫌違例事項,作進一步查訊;及 (ii) 要求該人向該人員提供該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身分證明,以及該人員合理地需要的其他個人詳情。 (3) 任何人不遵從根據第(2)款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 (4) 任何人作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充作遵從根據第(2)款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 (5) 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在有關指控罪行發生時,該人對不遵從有關要求一事,有合理辯解,即為免責辯護。 (6) 被控犯第(4)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在有關指控罪行發生時,該人不知道、無理由懷疑、且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確定,有關的陳述或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為免責辯護。 (7) 任何人不得僅以遵從根據第(2)款提出的要求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為理由,而獲豁免遵從該要求。 (8) 本條賦予的權力,是增補而非減損第12條賦予的權力。 (9) 在本條中 —— 安老院 (home for elderly persons)指《安老院條例》(第459章)第2(1)條界定的安老院; 非住用處所 (non-domestic premises)指並非作供人居住之用的處所(而作供人居住之用的處所,包括作以下用途的處所:酒店、旅館、附服務設施寓所、集體寢室、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幼兒中心、托兒所,或相類的處所); 殘疾人士院舍 (home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指《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613章)第2(1)條界定的殘疾人士院舍;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水務監督或水務監督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
獲授權人員可於任何合理時間 —— (a) 進入任何非住用處所,以確定是否有人正在或曾經在違反第15條的情況下,於該處所進行指明水管工程;或 (b) 進入任何其他非住用處所,以行使(a)段賦予的權力。
進入任何非住用處所,以確定是否有人正在或曾經在違反第15條的情況下,於該處所進行指明水管工程;或
進入任何其他非住用處所,以行使(a)段賦予的權力。
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a)款進入任何處所後,可行使任何或所有以下權力 —— (a) 對該處所及該處所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拍攝照片或影片; (b) 要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回答關於以下事宜的問題 —— (i) 該人是否正於或曾經於該處所,進行指明水管工程;及 (ii) 該人是否持牌水喉匠、註冊水喉技工或註冊水喉技工(臨時)(合資格人士); (c) 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表示自己是合資格人士 —— (i) 要求該人出示證明文件,以支持該表述;或 (ii) 如該人不能即時出示該證明文件——要求該人在該人員規定的合理限期內,在該人員規定的地點,出示該證明文件; (d) 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表示自己並非合資格人士 —— (i) 要求該人回答關於以下事宜的問題:該人是否正於或曾經於該處所,在持牌水喉匠或註冊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明水管工程;及 (ii) 如該人對該問題的答案為“是”——要求該人將給予指示及督導的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提供予該人員; (e) 該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有人正於或曾經於該處所違反第15條——要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向該人員提供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資料 —— (i) 該人員合理地相信,該資料攸關確定是否有人正在或曾經違反第15條;及 (ii) 該人員合理地相信,該人知悉該資料; (f) 該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於該處所發現的人,正在或曾經違反第15條,則在將可能構成有關涉嫌違例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告知該人後 —— (i) 於一段合理時間內,將該人扣留於該處所內,以就該涉嫌違例事項,作進一步查訊;及 (ii) 要求該人向該人員提供該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身分證明,以及該人員合理地需要的其他個人詳情。
對該處所及該處所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拍攝照片或影片;
要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回答關於以下事宜的問題 —— (i) 該人是否正於或曾經於該處所,進行指明水管工程;及 (ii) 該人是否持牌水喉匠、註冊水喉技工或註冊水喉技工(臨時)(合資格人士);
該人是否正於或曾經於該處所,進行指明水管工程;及
該人是否持牌水喉匠、註冊水喉技工或註冊水喉技工(臨時)(合資格人士);
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表示自己是合資格人士 —— (i) 要求該人出示證明文件,以支持該表述;或 (ii) 如該人不能即時出示該證明文件——要求該人在該人員規定的合理限期內,在該人員規定的地點,出示該證明文件;
要求該人出示證明文件,以支持該表述;或
如該人不能即時出示該證明文件——要求該人在該人員規定的合理限期內,在該人員規定的地點,出示該證明文件;
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表示自己並非合資格人士 —— (i) 要求該人回答關於以下事宜的問題:該人是否正於或曾經於該處所,在持牌水喉匠或註冊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明水管工程;及 (ii) 如該人對該問題的答案為“是”——要求該人將給予指示及督導的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提供予該人員;
要求該人回答關於以下事宜的問題:該人是否正於或曾經於該處所,在持牌水喉匠或註冊水喉技工的指示及督導下,進行指明水管工程;及
如該人對該問題的答案為“是”——要求該人將給予指示及督導的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提供予該人員;
該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有人正於或曾經於該處所違反第15條——要求於該處所發現的人,向該人員提供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資料 —— (i) 該人員合理地相信,該資料攸關確定是否有人正在或曾經違反第15條;及 (ii) 該人員合理地相信,該人知悉該資料;
該人員合理地相信,該資料攸關確定是否有人正在或曾經違反第15條;及
該人員合理地相信,該人知悉該資料;
該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於該處所發現的人,正在或曾經違反第15條,則在將可能構成有關涉嫌違例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告知該人後 —— (i) 於一段合理時間內,將該人扣留於該處所內,以就該涉嫌違例事項,作進一步查訊;及 (ii) 要求該人向該人員提供該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身分證明,以及該人員合理地需要的其他個人詳情。
於一段合理時間內,將該人扣留於該處所內,以就該涉嫌違例事項,作進一步查訊;及
要求該人向該人員提供該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身分證明,以及該人員合理地需要的其他個人詳情。
任何人不遵從根據第(2)款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
任何人作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充作遵從根據第(2)款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
被控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在有關指控罪行發生時,該人對不遵從有關要求一事,有合理辯解,即為免責辯護。
被控犯第(4)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在有關指控罪行發生時,該人不知道、無理由懷疑、且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確定,有關的陳述或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為免責辯護。
任何人不得僅以遵從根據第(2)款提出的要求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為理由,而獲豁免遵從該要求。
本條賦予的權力,是增補而非減損第12條賦予的權力。
在本條中 —— 安老院 (home for elderly persons)指《安老院條例》(第459章)第2(1)條界定的安老院; 非住用處所 (non-domestic premises)指並非作供人居住之用的處所(而作供人居住之用的處所,包括作以下用途的處所:酒店、旅館、附服務設施寓所、集體寢室、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幼兒中心、托兒所,或相類的處所); 殘疾人士院舍 (home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指《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613章)第2(1)條界定的殘疾人士院舍;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水務監督或水務監督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
水務監督可規定進行修理
(1) 如水務監督信納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 (a) 是處於已出現浪費供水或污染供水的狀況,或處於相當可能導致浪費供水或污染供水的狀況; (b) 未經他許可而作出更改;或 (c) 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可藉通知書規定用戶就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進行通知書內指明的修理或其他工程。 (2) 如根據第(1)款須對公用供水系統進行修理或其他工程,則規定進行修理或其他工程的通知書,須送達代理人。
如水務監督信納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 —— (a) 是處於已出現浪費供水或污染供水的狀況,或處於相當可能導致浪費供水或污染供水的狀況; (b) 未經他許可而作出更改;或 (c) 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可藉通知書規定用戶就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進行通知書內指明的修理或其他工程。
是處於已出現浪費供水或污染供水的狀況,或處於相當可能導致浪費供水或污染供水的狀況;
未經他許可而作出更改;或
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如根據第(1)款須對公用供水系統進行修理或其他工程,則規定進行修理或其他工程的通知書,須送達代理人。
消防供水系統及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等的費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用戶須承擔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費用。 (2) 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 —— (a) 公用供水系統的費用,須由代理人承擔; (b) 在政府持有的土地上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任何部分的費用,須由水務監督承擔。 (3) 水務監督可應用戶要求而更改或修理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或應代理人要求而更改或修理公用供水系統,而除第(2)(b)款另有規定外,有關費用須由要求進行該等更改或修理的人繳付。 (4) 如用戶或代理人收到根據第16條發出的通知書而並無進行通知書內指明的修理或其他工程,水務監督可進行該等修理或其他工程,有關費用則由該用戶或代理人繳付。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用戶須承擔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費用。
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 —— (a) 公用供水系統的費用,須由代理人承擔; (b) 在政府持有的土地上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任何部分的費用,須由水務監督承擔。
公用供水系統的費用,須由代理人承擔;
在政府持有的土地上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任何部分的費用,須由水務監督承擔。
水務監督可應用戶要求而更改或修理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或應代理人要求而更改或修理公用供水系統,而除第(2)(b)款另有規定外,有關費用須由要求進行該等更改或修理的人繳付。
如用戶或代理人收到根據第16條發出的通知書而並無進行通知書內指明的修理或其他工程,水務監督可進行該等修理或其他工程,有關費用則由該用戶或代理人繳付。
供水須以水錶量度
除非本條例另訂定其他條文,否則供水須以水錶或水務監督決定採用的其他方式量度。
免責辯護的舉證責任
凡任何人被控犯本部所訂罪行,在以下情況下,援引本部所訂的免責辯護需證明的事實,視為已由該人證明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實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實帶出爭論點;及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按金
(1) 水務監督可釐定一筆足以支付到期或可能將到期的任何收費的按金款額,並規定用戶繳付該筆按金。 (2) 如按金是規定由現有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用戶繳付的,而該按金在繳款通知書送達日期後14天內仍未繳付,則水務監督可截斷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供應。 (3) 如按金是規定由新設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用戶繳付的,則水務監督可拒絕將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接駁至總水管,直至按金已繳付為止。 (4) 根據本條繳付的按金 —— (a) 不衍生利息; (b) 不得轉讓;及 (c) 在不損害任何其他權力根據本條例而行使的原則下,可由水務監督於任何時候運用作繳付任何收費。 (5) 除第(4)(c)款另有規定外,如有下列情況,按金須退回用戶 —— (a) 水務監督認可由另一用戶取代其位; (b) 水務監督已取消他根據第7條作出的保證;或 (c) 水務監督認為已不再需要該筆按金。
水務監督可釐定一筆足以支付到期或可能將到期的任何收費的按金款額,並規定用戶繳付該筆按金。
如按金是規定由現有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用戶繳付的,而該按金在繳款通知書送達日期後14天內仍未繳付,則水務監督可截斷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供應。
如按金是規定由新設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用戶繳付的,則水務監督可拒絕將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接駁至總水管,直至按金已繳付為止。
根據本條繳付的按金 —— (a) 不衍生利息; (b) 不得轉讓;及 (c) 在不損害任何其他權力根據本條例而行使的原則下,可由水務監督於任何時候運用作繳付任何收費。
不衍生利息;
不得轉讓;及
在不損害任何其他權力根據本條例而行使的原則下,可由水務監督於任何時候運用作繳付任何收費。
除第(4)(c)款另有規定外,如有下列情況,按金須退回用戶 —— (a) 水務監督認可由另一用戶取代其位; (b) 水務監督已取消他根據第7條作出的保證;或 (c) 水務監督認為已不再需要該筆按金。
水務監督認可由另一用戶取代其位;
水務監督已取消他根據第7條作出的保證;或
水務監督認為已不再需要該筆按金。
收費的法律責任
(1) 除非本條例另明文訂定其他條文,否則所有與供水有關或因供水而引起的收費,包括安設總水管接駁裝配及安裝水錶的收費,均須由用戶繳付,或如屬公用供水系統,則由代理人繳付。 (2) 用戶及代理人根據第7條所作的保證而承擔的法律責任須持續至 —— (a) 水務監督認可由另一用戶或代理人取代其位;或 (b) 水務監督取消該保證, (i) 他不再佔用該處所; (ii) 他不再負責管理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或 (iii) 水務監督根據第8、9、10或19(2)條行使任何權力。 即使有下列情況亦無影響 ——
除非本條例另明文訂定其他條文,否則所有與供水有關或因供水而引起的收費,包括安設總水管接駁裝配及安裝水錶的收費,均須由用戶繳付,或如屬公用供水系統,則由代理人繳付。
用戶及代理人根據第7條所作的保證而承擔的法律責任須持續至 —— (a) 水務監督認可由另一用戶或代理人取代其位;或 (b) 水務監督取消該保證, (i) 他不再佔用該處所; (ii) 他不再負責管理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或 (iii) 水務監督根據第8、9、10或19(2)條行使任何權力。 即使有下列情況亦無影響 ——
水務監督認可由另一用戶或代理人取代其位;或
水務監督取消該保證,
他不再佔用該處所;
他不再負責管理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或
水務監督根據第8、9、10或19(2)條行使任何權力。
未繳付的收費
(1) 尚未繳付的收費屬於欠政府的債項。 (2) 凡收費未在繳款通知書上指明的日期或該日之前繳付,可按照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就未繳付的收費而徵收附加費。
尚未繳付的收費屬於欠政府的債項。
凡收費未在繳款通知書上指明的日期或該日之前繳付,可按照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就未繳付的收費而徵收附加費。
收費的減低等
水務監督可在個別情況下減低、省免或退回全部或部分收費。
集水區的地圖繪製
(1) 水務監督須擬備地圖,顯示所有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時已存在的集水區。 (2) 凡為擴大供水或增加供水而須新增集水區,或須擴大根據本條繪製在地圖上的集水區,水務監督在考慮保留任何人取水作農業或住宅用途的傳統權利後,須 —— (a) 在任何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上劃出新集水區的界限或範圍; (b) 為新集水區擬備新的地圖;或 (c) 在任何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上更改集水區的界限或範圍。 (3) 凡任何集水區的範圍縮減,水務監督須據此在任何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上更改該集水區的界限或範圍。 (4) 任何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或就其所作的任何增補或更改,須由水務監督簽署及註明日期。 (5) 根據本條擬備的集水區地圖須存放在土地註冊處。 (6) 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及就其所作的任何增補或更改的公告,須連同根據第(5)款存放該地圖的土地註冊處的地址,在憲報刊登。
水務監督須擬備地圖,顯示所有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時已存在的集水區。
凡為擴大供水或增加供水而須新增集水區,或須擴大根據本條繪製在地圖上的集水區,水務監督在考慮保留任何人取水作農業或住宅用途的傳統權利後,須 —— (a) 在任何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上劃出新集水區的界限或範圍; (b) 為新集水區擬備新的地圖;或 (c) 在任何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上更改集水區的界限或範圍。
在任何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上劃出新集水區的界限或範圍;
為新集水區擬備新的地圖;或
在任何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上更改集水區的界限或範圍。
凡任何集水區的範圍縮減,水務監督須據此在任何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上更改該集水區的界限或範圍。
任何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或就其所作的任何增補或更改,須由水務監督簽署及註明日期。
根據本條擬備的集水區地圖須存放在土地註冊處。
根據本條擬備的地圖及就其所作的任何增補或更改的公告,須連同根據第(5)款存放該地圖的土地註冊處的地址,在憲報刊登。
集水區內已批租土地的管制
(1) 行政長官可藉書面通知,規定集水區內的土地承租人,按行政長官指明的方式,為任何與水務設施有關的目的,包括為防止水務設施受到染污或損壞,或為管制、矯正其受染污或損壞的情況,而在其已批租土地上進行排水、處理或發展工作。 (2) 凡承租人遵照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而進行任何工程,該工程的合理費用須由水務監督繳付。 (3) 除非所進行的工程令水務監督滿意,否則無須繳付第(2)款所訂的款項。
行政長官可藉書面通知,規定集水區內的土地承租人,按行政長官指明的方式,為任何與水務設施有關的目的,包括為防止水務設施受到染污或損壞,或為管制、矯正其受染污或損壞的情況,而在其已批租土地上進行排水、處理或發展工作。
凡承租人遵照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而進行任何工程,該工程的合理費用須由水務監督繳付。
除非所進行的工程令水務監督滿意,否則無須繳付第(2)款所訂的款項。
由水務監督進行工程
(1) 承租人如無遵照根據第24(1)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或如以書面要求水務監督進行通知書內指明的工程,行政長官可規定水務監督遵照該通知書辦理。 (2) 水務監督及任何他以書面授權的人,在給予承租人14天通知他擬進入任何已批租土地後,可進入該已批租土地,以遵照根據第(1)款的規定辦理。 (3) 凡由水務監督根據本條進行任何工程,該工程的費用須由水務監督承擔。
承租人如無遵照根據第24(1)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或如以書面要求水務監督進行通知書內指明的工程,行政長官可規定水務監督遵照該通知書辦理。
水務監督及任何他以書面授權的人,在給予承租人14天通知他擬進入任何已批租土地後,可進入該已批租土地,以遵照根據第(1)款的規定辦理。
凡由水務監督根據本條進行任何工程,該工程的費用須由水務監督承擔。
補償
(1) 承租人因遵照根據第24(1)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而蒙受損害或損失,並就此索償,則無論該工程是由承租人或水務監督進行,該承租人須向水務監督以書面提交該損害或損失及其索償的詳情,如行政長官認為合適,可與承租人商討以和解或妥協方式解決索償事宜。 (2) 如行政長官與承租人在詳情提交後3個月內仍不能就索償事宜達成和解或妥協,承租人可通知水務監督他意欲將個案轉呈審裁處;而行政長官須立即將該索償事宜連同有關詳情,轉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此目的而指定的一位區域法院法官組成的審裁處。 (3) 審裁處須聆聽水務監督或承租人欲提出的任何證據,如有此意,則須聆聽代表政府的律師及代表承租人的律師的陳述,並須裁定向承租人繳付的補償款額(如有的話)。 (4) 為施行第(3)款,審裁處在聆聽證據、裁定損害索償及判給訟費方面具有的權力,與賦予原訟法庭的該等權力相似。 (5) 凡與根據本條在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有關的常規及程序,由審裁處決定。 (6) 審裁處根據本條而作的任何裁決或決定即屬最後的裁決或決定:但任何一方若認為法律觀點錯誤而不滿決定,可在該決定作出後1個月內,要求審裁處呈述及簽署案件,以備上訴法庭作出決定。
承租人因遵照根據第24(1)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而蒙受損害或損失,並就此索償,則無論該工程是由承租人或水務監督進行,該承租人須向水務監督以書面提交該損害或損失及其索償的詳情,如行政長官認為合適,可與承租人商討以和解或妥協方式解決索償事宜。
如行政長官與承租人在詳情提交後3個月內仍不能就索償事宜達成和解或妥協,承租人可通知水務監督他意欲將個案轉呈審裁處;而行政長官須立即將該索償事宜連同有關詳情,轉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此目的而指定的一位區域法院法官組成的審裁處。
審裁處須聆聽水務監督或承租人欲提出的任何證據,如有此意,則須聆聽代表政府的律師及代表承租人的律師的陳述,並須裁定向承租人繳付的補償款額(如有的話)。
為施行第(3)款,審裁處在聆聽證據、裁定損害索償及判給訟費方面具有的權力,與賦予原訟法庭的該等權力相似。
凡與根據本條在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有關的常規及程序,由審裁處決定。
審裁處根據本條而作的任何裁決或決定即屬最後的裁決或決定:但任何一方若認為法律觀點錯誤而不滿決定,可在該決定作出後1個月內,要求審裁處呈述及簽署案件,以備上訴法庭作出決定。
須由立法會撥款繳付補償
根據第26條判給的補償,須由立法會不時撥付的款項中支付。
浪費或濫用供水
任何人浪費或濫用供水,或導致或容許供水被浪費或濫用,即屬犯罪。
非法取水
(1) 除獲水務監督許可外,任何人不得 —— (a) 經由不屬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眾街喉的水務設施取水; (b) 經由消防供水系統取水作非消防用途; (c) 經由內部供水系統取水作原本的供水用途以外的用途; (d) 除第18條另有規定外,經由並非以水錶量度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取水;或 (e) 由水務設施轉駁用水。 (2)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並須繳付取水或轉駁用水的收費,猶如他作為用戶而獲該項供水一樣。
除獲水務監督許可外,任何人不得 —— (a) 經由不屬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眾街喉的水務設施取水; (b) 經由消防供水系統取水作非消防用途; (c) 經由內部供水系統取水作原本的供水用途以外的用途; (d) 除第18條另有規定外,經由並非以水錶量度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取水;或 (e) 由水務設施轉駁用水。
經由不屬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眾街喉的水務設施取水;
經由消防供水系統取水作非消防用途;
經由內部供水系統取水作原本的供水用途以外的用途;
除第18條另有規定外,經由並非以水錶量度的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取水;或
由水務設施轉駁用水。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規定,即屬犯罪,並須繳付取水或轉駁用水的收費,猶如他作為用戶而獲該項供水一樣。
污染
(1) 任何人放置、或導致或容許放置任何固體或液體,而放置的方式或地方使該固體或液體可能跌落或被沖入或帶入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中,即屬犯罪。 (2) 任何人 —— (a) 進入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中或在其中浸洗或沖洗; (b) 沖洗動物或導致或准許任何動物進入其中;或 (c) 拋擲或擺放任何物件於其中, 即屬犯罪。 (3) 任何作為如獲得水務監督書面許可而進行,則不構成本條所訂的罪行。 (4) 任何人犯了本條所訂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任何人放置、或導致或容許放置任何固體或液體,而放置的方式或地方使該固體或液體可能跌落或被沖入或帶入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中,即屬犯罪。
任何人 —— (a) 進入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中或在其中浸洗或沖洗; (b) 沖洗動物或導致或准許任何動物進入其中;或 (c) 拋擲或擺放任何物件於其中, 即屬犯罪。
進入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中或在其中浸洗或沖洗;
沖洗動物或導致或准許任何動物進入其中;或
拋擲或擺放任何物件於其中,
任何作為如獲得水務監督書面許可而進行,則不構成本條所訂的罪行。
任何人犯了本條所訂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水務設施的損壞等
任何人沒有水務監督書面許可而更改、干擾、損壞或毀壞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即屬犯罪。
妨礙
任何人妨礙水務監督或他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根據本條例行使任何權力、執行任何職責或職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損壞的修理費用及就損害或損失的追收
(1) 水務監督可就任何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因犯罪被更改、干擾、損壞或毀壞而進行修理或其他工程,而該等修理或其他工程的費用,可按裁判官的命令向被定罪的人追收,其方式猶如是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判處的罰款一樣。 (2) 如水務監督因第(1)款所提述的犯罪一事而蒙受任何損害或損失,則該等損害或損失可按裁判官的命令向被定罪的人追收,其方式猶如是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判處的罰款一樣。
水務監督可就任何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水務設施的任何部分因犯罪被更改、干擾、損壞或毀壞而進行修理或其他工程,而該等修理或其他工程的費用,可按裁判官的命令向被定罪的人追收,其方式猶如是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判處的罰款一樣。
如水務監督因第(1)款所提述的犯罪一事而蒙受任何損害或損失,則該等損害或損失可按裁判官的命令向被定罪的人追收,其方式猶如是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判處的罰款一樣。
推定及書面證據
(1)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作下列推定 —— (a) 如屬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公用供水系統除外)的任何更改或修理,是用戶導致或容許作出的更改或修理; (b) 如屬公用供水系統的任何更改或修理,是代理人導致或容許作出的更改或修理。 (2)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一份看來是由水務監督或他授權的其他人簽署的文件,述明 —— (a)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用戶的姓名,或公用供水系統代理人的姓名; (b) 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用供水系統的位置; (c) 如屬追收未繳付的收費的法律程序 —— (i) 須繳付收費的人的姓名; (ii) 收費款額; (iii) 收費的性質及其他詳情;及 (iv) 收費尚未繳付; (d) 如屬就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而進行的法律程序,該項更改或修理的性質及其他詳情, 該文件須獲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以證明。 (3) 當一份文件根據第(2)款獲接納為證據時 —— (a)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推定該文件已獲上述簽署; (b) 該文件即為其中所述明事實的表面證據。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作下列推定 —— (a) 如屬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公用供水系統除外)的任何更改或修理,是用戶導致或容許作出的更改或修理; (b) 如屬公用供水系統的任何更改或修理,是代理人導致或容許作出的更改或修理。
如屬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公用供水系統除外)的任何更改或修理,是用戶導致或容許作出的更改或修理;
如屬公用供水系統的任何更改或修理,是代理人導致或容許作出的更改或修理。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一份看來是由水務監督或他授權的其他人簽署的文件,述明 —— (a)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用戶的姓名,或公用供水系統代理人的姓名; (b) 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用供水系統的位置; (c) 如屬追收未繳付的收費的法律程序 —— (i) 須繳付收費的人的姓名; (ii) 收費款額; (iii) 收費的性質及其他詳情;及 (iv) 收費尚未繳付; (d) 如屬就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而進行的法律程序,該項更改或修理的性質及其他詳情, 該文件須獲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以證明。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用戶的姓名,或公用供水系統代理人的姓名;
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用供水系統的位置;
如屬追收未繳付的收費的法律程序 —— (i) 須繳付收費的人的姓名; (ii) 收費款額; (iii) 收費的性質及其他詳情;及 (iv) 收費尚未繳付;
須繳付收費的人的姓名;
收費款額;
收費的性質及其他詳情;及
收費尚未繳付;
如屬就消防供水系統、內部供水系統或公用供水系統的更改或修理而進行的法律程序,該項更改或修理的性質及其他詳情,
當一份文件根據第(2)款獲接納為證據時 —— (a)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推定該文件已獲上述簽署; (b) 該文件即為其中所述明事實的表面證據。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推定該文件已獲上述簽署;
該文件即為其中所述明事實的表面證據。
罰則
(1) 任何人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除非有明文訂定其他刑罰,否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2) 任何人根據第29或30(1)或(2)條被定罪後,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算),另處罰款$1,000。
任何人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除非有明文訂定其他刑罰,否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任何人根據第29或30(1)或(2)條被定罪後,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算),另處罰款$1,000。
逮捕的權力
(1) 任何由水務監督以書面授權為其代表的公職人員,可逮捕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曾犯第29(1)(e)、30、31或32條所訂罪行的人。 (2) 凡公職人員根據第(1)款逮捕任何人,須隨即將該人帶往最近的警署,移交警務人員羈押,而《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條須即時適用。
任何由水務監督以書面授權為其代表的公職人員,可逮捕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曾犯第29(1)(e)、30、31或32條所訂罪行的人。
凡公職人員根據第(1)款逮捕任何人,須隨即將該人帶往最近的警署,移交警務人員羈押,而《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條須即時適用。
檢控時限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水務監督於某日發現或知悉違反本條例的情況,就該違例事項而提出的檢控,可於在該日翌日開始的6個月內提出。 (2) 如就消防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的建造、安裝或更改(有關工程)而言,第14(3)條遭違反,而水務監督於下述日期後的6年後,才發現或知悉該違例事項,則不得就該違例事項提出檢控 —— (a) 凡有根據《水務設施規例》(第102章,附屬法例A)第6(1)(a)或(2)條,就檢查與批准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或該項更改,提出申請——該申請提出當日;或 (b) 凡有關工程屬第14(2)條所指的更改——該違例事項發生當日。 (3) 本條不適用於在《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2018年第11號)實施日期前發生的違例事項。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水務監督於某日發現或知悉違反本條例的情況,就該違例事項而提出的檢控,可於在該日翌日開始的6個月內提出。
如就消防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的建造、安裝或更改(有關工程)而言,第14(3)條遭違反,而水務監督於下述日期後的6年後,才發現或知悉該違例事項,則不得就該違例事項提出檢控 —— (a) 凡有根據《水務設施規例》(第102章,附屬法例A)第6(1)(a)或(2)條,就檢查與批准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或該項更改,提出申請——該申請提出當日;或 (b) 凡有關工程屬第14(2)條所指的更改——該違例事項發生當日。
凡有根據《水務設施規例》(第102章,附屬法例A)第6(1)(a)或(2)條,就檢查與批准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或該項更改,提出申請——該申請提出當日;或
凡有關工程屬第14(2)條所指的更改——該違例事項發生當日。
本條不適用於在《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2018年第11號)實施日期前發生的違例事項。
規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下列全部或其中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 (a) 供水的品質及種類; (b)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保養、清潔、更改、修理或拆除; (c)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與總水管的接駁或重新接駁,及該項接駁或重新接駁須符合的條件; (d) 量度或估計用水量的方法; (e) 處所內水錶的供應、數量、大小、安裝、保養、修理、拆除及保管; (f) 作任何特定用途的供水; (g) 浪費或濫用供水的防止; (h) 公眾街喉用水量的管制; (i) 供水的限制或暫停,或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截斷供應; (j) 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收費; (k) 用戶須繳付的按金; (l) 就未繳付的收費而可徵收的附加費; (m) 為施行本條例而向水喉匠發牌及持牌水喉匠的管制; (n) 在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域捕魚,以及由根據有關規例而獲授權力的人員,逮捕任何他有理由相信已違反任何根據本段所訂立的指明規例的人; (o) 通往集水區的禁止及管制; (p) 集水區內的葬地、露營地點及康樂設施的提供及管制; (q) 使用集水區作任何(p)段所指明以外的用途的管制; (r) 本條例所訂的任何通知書、表格或其他文件的送達; (s) 本條例所訂的任何通知書、表格或其他文件上的簽署,或代替簽署的姓名印刷; (sa) 某人(水務監督除外)就提供關乎以下收費的文件並備存該等文件的副本的責任:另一人就使用水而向該人支付的收費; (sb) 水務監督為施行本條例而要求任何資料或文件的權力; (sc) 水務監督為以下目的,而向另一人披露根據本條例取得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使該人得以(或協助該人)行使任何條例授予該人的權力(包括權利),或使該人得以(或協助該人)執行任何條例委予該人的職能(包括職責); (t) 訂明根據本條例須予訂明或可予訂明的任何事情;及 (u) 概括而言,為本條例更有效的執行。 (2)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可規定,違反規例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可處不超過第4級罰款及監禁不超過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不超過$1,000。 (3) 根據第(1)(o)、(p)或(q)款訂立的規例不適用於集水區範圍內的已批租土地。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下列全部或其中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 (a) 供水的品質及種類; (b)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保養、清潔、更改、修理或拆除; (c)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與總水管的接駁或重新接駁,及該項接駁或重新接駁須符合的條件; (d) 量度或估計用水量的方法; (e) 處所內水錶的供應、數量、大小、安裝、保養、修理、拆除及保管; (f) 作任何特定用途的供水; (g) 浪費或濫用供水的防止; (h) 公眾街喉用水量的管制; (i) 供水的限制或暫停,或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截斷供應; (j) 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收費; (k) 用戶須繳付的按金; (l) 就未繳付的收費而可徵收的附加費; (m) 為施行本條例而向水喉匠發牌及持牌水喉匠的管制; (n) 在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域捕魚,以及由根據有關規例而獲授權力的人員,逮捕任何他有理由相信已違反任何根據本段所訂立的指明規例的人; (o) 通往集水區的禁止及管制; (p) 集水區內的葬地、露營地點及康樂設施的提供及管制; (q) 使用集水區作任何(p)段所指明以外的用途的管制; (r) 本條例所訂的任何通知書、表格或其他文件的送達; (s) 本條例所訂的任何通知書、表格或其他文件上的簽署,或代替簽署的姓名印刷; (sa) 某人(水務監督除外)就提供關乎以下收費的文件並備存該等文件的副本的責任:另一人就使用水而向該人支付的收費; (sb) 水務監督為施行本條例而要求任何資料或文件的權力; (sc) 水務監督為以下目的,而向另一人披露根據本條例取得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使該人得以(或協助該人)行使任何條例授予該人的權力(包括權利),或使該人得以(或協助該人)執行任何條例委予該人的職能(包括職責); (t) 訂明根據本條例須予訂明或可予訂明的任何事情;及 (u) 概括而言,為本條例更有效的執行。
供水的品質及種類;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保養、清潔、更改、修理或拆除;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與總水管的接駁或重新接駁,及該項接駁或重新接駁須符合的條件;
量度或估計用水量的方法;
處所內水錶的供應、數量、大小、安裝、保養、修理、拆除及保管;
作任何特定用途的供水;
浪費或濫用供水的防止;
公眾街喉用水量的管制;
供水的限制或暫停,或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截斷供應;
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收費;
用戶須繳付的按金;
就未繳付的收費而可徵收的附加費;
為施行本條例而向水喉匠發牌及持牌水喉匠的管制;
在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域捕魚,以及由根據有關規例而獲授權力的人員,逮捕任何他有理由相信已違反任何根據本段所訂立的指明規例的人;
通往集水區的禁止及管制;
集水區內的葬地、露營地點及康樂設施的提供及管制;
使用集水區作任何(p)段所指明以外的用途的管制;
本條例所訂的任何通知書、表格或其他文件的送達;
本條例所訂的任何通知書、表格或其他文件上的簽署,或代替簽署的姓名印刷;
某人(水務監督除外)就提供關乎以下收費的文件並備存該等文件的副本的責任:另一人就使用水而向該人支付的收費;
水務監督為施行本條例而要求任何資料或文件的權力;
水務監督為以下目的,而向另一人披露根據本條例取得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使該人得以(或協助該人)行使任何條例授予該人的權力(包括權利),或使該人得以(或協助該人)執行任何條例委予該人的職能(包括職責);
訂明根據本條例須予訂明或可予訂明的任何事情;及
概括而言,為本條例更有效的執行。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可規定,違反規例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可處不超過第4級罰款及監禁不超過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不超過$1,000。
根據第(1)(o)、(p)或(q)款訂立的規例不適用於集水區範圍內的已批租土地。
水務監督可指明通知書及表格
(1) 本條例所訂的通知須以書面作出,並採用水務監督指明的表格。 (2) 水務監督可指明為施行本條例而規定的任何表格。 (3) 水務監督可在憲報內刊登他根據第(2)款指明的任何表格。
本條例所訂的通知須以書面作出,並採用水務監督指明的表格。
水務監督可指明為施行本條例而規定的任何表格。
水務監督可在憲報內刊登他根據第(2)款指明的任何表格。
修訂附表
發展局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
過渡及保留條文
(1) 任何根據已廢除的《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1964年版)(以下提述為已廢除條例)而送達的通知書或擬備的集水區地圖,並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時是有效的通知書或集水區地圖,須被當作已根據本條例送達或擬備。 (2) 任何屬已廢除條例所指的用戶的人,須被當作屬本條例所指的用戶,而根據已廢除條例由用戶作出的保證或繳付的按金,須當作為根據本條例作出的保證或繳付的按金。
任何根據已廢除的《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1964年版)(以下提述為已廢除條例)而送達的通知書或擬備的集水區地圖,並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時是有效的通知書或集水區地圖,須被當作已根據本條例送達或擬備。
任何屬已廢除條例所指的用戶的人,須被當作屬本條例所指的用戶,而根據已廢除條例由用戶作出的保證或繳付的按金,須當作為根據本條例作出的保證或繳付的按金。
關於《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的過渡及保留條文
(1) 凡水務監督應持牌水喉匠的申請,在生效日期前,對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有關工程)給予許可,而有關工程在緊接該日期前,仍未完成,則該許可在該日期後繼續有效,猶如它是應有關水喉匠的申請而根據第14(2A)條對有關工程給予一樣。 (2) 凡持牌水喉匠提出申請,要求對有關工程給予許可,如在緊接生效日期前,該申請仍待決,該申請須在猶如《修訂條例》不曾制定的情況下繼續處理,而如水務監督給予該許可,該許可具有的效力,猶如它是應有關水喉匠的申請而根據第14(2A)條對有關工程給予一樣。 (3) 凡在生效日期前,水務監督對消防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的建造、安裝或更改,給予許可,而有人就該項建造、安裝或更改,違反第14(3)條,則—— (a) 《未經修訂條例》第14條,繼續就該違例事項而適用,猶如《修訂條例》不曾制定一樣;及 (b) 第36A條就該違例事項而適用。 (4) 在本條中—— 《未經修訂條例》 (pre-amended Ordinance)指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條例;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修訂條例》 (amending Ordinance)指《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2018年第11號); 許可 (permission)指第14條所述的書面許可。
凡水務監督應持牌水喉匠的申請,在生效日期前,對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有關工程)給予許可,而有關工程在緊接該日期前,仍未完成,則該許可在該日期後繼續有效,猶如它是應有關水喉匠的申請而根據第14(2A)條對有關工程給予一樣。
凡持牌水喉匠提出申請,要求對有關工程給予許可,如在緊接生效日期前,該申請仍待決,該申請須在猶如《修訂條例》不曾制定的情況下繼續處理,而如水務監督給予該許可,該許可具有的效力,猶如它是應有關水喉匠的申請而根據第14(2A)條對有關工程給予一樣。
凡在生效日期前,水務監督對消防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的建造、安裝或更改,給予許可,而有人就該項建造、安裝或更改,違反第14(3)條,則—— (a) 《未經修訂條例》第14條,繼續就該違例事項而適用,猶如《修訂條例》不曾制定一樣;及 (b) 第36A條就該違例事項而適用。
《未經修訂條例》第14條,繼續就該違例事項而適用,猶如《修訂條例》不曾制定一樣;及
第36A條就該違例事項而適用。
在本條中—— 《未經修訂條例》 (pre-amended Ordinance)指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條例;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修訂條例》 (amending Ordinance)指《2018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2018年第11號); 許可 (permission)指第14條所述的書面許可。
就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而言,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註冊為下述技工的人 —— (a)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b)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c) 屬消防設備技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d)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e)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或 (f)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屬消防設備技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或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
就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內部供水系統而言,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註冊為下述技工的人 —— (a)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b)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或 (c)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或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
就安裝水錶而言,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註冊為下述技工的人 —— (a)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b)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c) 屬消防設備技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d)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e)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或 (f)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屬消防設備技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或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
就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而言,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註冊為下述技工的人 —— (a)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b)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c)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d)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或 (e)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或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就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拆除內部供水系統而言,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註冊為下述技工的人 —— (a)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b)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 (c)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就安裝水錶而言,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註冊為下述技工的人 —— (a)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b)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c)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d)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或 (e)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或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