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水務設施條例 第3條

水務設施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在生效日期前,水務監督對消防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任何部分)的建造、安裝或更改,給予許可,而有人就該項建造、安裝或更改,違反第14(3)條,則—— (a) 《未經修訂條例》第14條,繼續就該違例事項而適用,猶如《修訂條例》不曾制定一樣;及 (b) 第36A條就該違例事項而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雜項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