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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設施條例 第3條

水務設施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安裝水錶而言,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註冊為下述技工的人 —— (a)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b) 屬地渠及喉管工(全科)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c)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d) 屬水喉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或 (e) 屬消防機械裝配工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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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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