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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理事會 (council)指按照章程委出的梅夫人婦女會當其時的理事會; 章程 (constitution)指附表所列的梅夫人婦女會章程,以及根據該章程而作出並經行政長官批准的任何對該章程的修訂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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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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