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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21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16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梅夫人婦女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成立為法團

(1) 以下所界定的梅夫人婦女會理事會成員及其職位繼任人是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以“The

Helena May”為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2) 理事會成員須按照章程委任,並在其各自的任期內為法團成員。

(3) 法團須不時及時刻將理事會成員的所有變動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

(4) 即使理事會因任何成員死亡、缺席、辭職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因任何其他因由而出現空缺,理事會仍須視為合法構成。

第1條

以下所界定的梅夫人婦女會理事會成員及其職位繼任人是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以“The

Helena May”為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第2條

理事會成員須按照章程委任,並在其各自的任期內為法團成員。

第3條

法團須不時及時刻將理事會成員的所有變動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

第4條

即使理事會因任何成員死亡、缺席、辭職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因任何其他因由而出現空缺,理事會仍須視為合法構成。

第4條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以及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船隻、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條款,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船隻、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以及有權借入款項、發出收據,並作出保證及彌償。

(3)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法團如無行政長官的書面特許,不得將歸屬法團的土地或該等土地上的任何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向任何人出售、轉易、轉讓或讓與任何人,並且如在任何時間上述土地及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不再是按照章程的條文用於法團的目的,則上述土地及建築物或其有關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復歸予政府。

第1條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以及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船隻、貨品及實產。

第2條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條款,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船隻、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以及有權借入款項、發出收據,並作出保證及彌償。

第3條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法團如無行政長官的書面特許,不得將歸屬法團的土地或該等土地上的任何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向任何人出售、轉易、轉讓或讓與任何人,並且如在任何時間上述土地及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不再是按照章程的條文用於法團的目的,則上述土地及建築物或其有關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復歸予政府。

第5條文件的簽立

須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2名理事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該2名成員及當其時的秘書簽署。

第6條內部管理

一切關於內部管理的事宜均須按照章程解決和執行。

第7條保留條文
第0條梅夫人婦女會章程
第1條

本章程可引稱為梅夫人婦女會章程。

第2條
第3條
第a條

布置和保養不時屬於法團的處所;

第b條

在該處所提供膳宿及會所的適意設備;及

第c條

在該處所或在與該處所相關的地方舉辦或進行所有附帶於或有助於達致法團的宗旨的合法的、社交、教育、宗教或其他活動。

第4條

法團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准許其名稱或處所用於與政治活動相關的用途。

第5條

法團可按議定的條款,准許其處所用於提供和舉行法團批准的講座、展覽、公眾集會、會議及類似性質的聚會。

第6條

除上文另有規定外,法團於任何時間取得的收益和財產,只可使用和應用於促進法團的宗旨。

第7條
第a條

留宿會員,指在法團所擁有或管理的處所(以下稱為)居住的會員;及

第b條

非留宿會員,指並非在處所居住但可使用會所的適意設備的會員。

第8條

(1) 申請成為留宿會員的人,如獲出席理事會某會議的過半數理事會成員投贊成票,或獲理事會當其時的過半數成員透過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投贊成票,則可在理事會的絕對酌情決定權下獲收納為留宿會員。

(2) 每名申請成為非留宿會員的人均須由1名非留宿會員提名,並由另一名非留宿會員和議,該兩名會員須能憑其個人對申請人的認識而證明申請人適合成為會員。申請書須送交秘書,而秘書須隨即將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和職業以及將提名人及和議人的姓名載入為記錄上述詳情而備存的簿冊內,並須在處所的入口或入口附近的顯眼地方張貼一份關於該申請的通告,該通告須列明類似的詳情。

(3) 理事會有權將本身設立為一個投票委員會,或將投票選出新會員的事宜轉授予一個投票小組委員會(如有任何上述轉授,投票小組委員會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而儘管第26段另有規定,上述決定亦無須加以追認)。如理事會決定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須受第9及10段管限,則該等委員會即須受如此管限。

第1條

申請成為留宿會員的人,如獲出席理事會某會議的過半數理事會成員投贊成票,或獲理事會當其時的過半數成員透過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投贊成票,則可在理事會的絕對酌情決定權下獲收納為留宿會員。

第2條

每名申請成為非留宿會員的人均須由1名非留宿會員提名,並由另一名非留宿會員和議,該兩名會員須能憑其個人對申請人的認識而證明申請人適合成為會員。申請書須送交秘書,而秘書須隨即將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和職業以及將提名人及和議人的姓名載入為記錄上述詳情而備存的簿冊內,並須在處所的入口或入口附近的顯眼地方張貼一份關於該申請的通告,該通告須列明類似的詳情。

第3條

理事會有權將本身設立為一個投票委員會,或將投票選出新會員的事宜轉授予一個投票小組委員會(如有任何上述轉授,投票小組委員會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而儘管第26段另有規定,上述決定亦無須加以追認)。如理事會決定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須受第9及10段管限,則該等委員會即須受如此管限。

第9條

(1) 即使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因任何席位懸空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出現任何空缺,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仍須當作合法構成。

(2) 投票委員會須從其成員當中選擇其主席。

(3) 投票委員會的成員在任何時候均不得由代表代其投票。

第1條

即使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因任何席位懸空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出現任何空缺,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仍須當作合法構成。

第2條

投票委員會須從其成員當中選擇其主席。

第3條

投票委員會的成員在任何時候均不得由代表代其投票。

第10條

(1) 在第8(2)段所提述的通告張貼後不少於7天屆滿後,為期5天(不包括星期日)每天由上午10時至下午7時進行的投票須立即展開。

(2) 投票箱隨後須在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2名成員面前開啟。

(3) 一旦在上述5天期限內投贊成票的會員少於5名,則投票委員會的主席或任何3名成員可指示在緊接原來投票期限之後的5天,繼續接受投票。

(4) 如在投票完結前沒有5名會員投贊成票,則申請人須當作沒有獲選。

(5) 每次投票須有不少於5票的贊成票方屬有效,而5票中有1票為反對票者,投票即告無效。

(6) 投票票數不得披露。

第1條

在第8(2)段所提述的通告張貼後不少於7天屆滿後,為期5天(不包括星期日)每天由上午10時至下午7時進行的投票須立即展開。

第2條

投票箱隨後須在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2名成員面前開啟。

第3條

一旦在上述5天期限內投贊成票的會員少於5名,則投票委員會的主席或任何3名成員可指示在緊接原來投票期限之後的5天,繼續接受投票。

第4條

如在投票完結前沒有5名會員投贊成票,則申請人須當作沒有獲選。

第5條

每次投票須有不少於5票的贊成票方屬有效,而5票中有1票為反對票者,投票即告無效。

第6條

投票票數不得披露。

第11條

(1) 在選出會員後,須以書面通知該會員,且該會員須隨即在會員登記冊上簽署,而一經如此簽署,即當作同意受當其時有效的章程條款及規則所約束。

(2) 如在申請人獲接納為留宿會員或非留宿會員後的任何時間,理事會確定她是憑任何失實陳述而獲選的,則理事會在作出查訊和向如此獲選的人發出通知後,有權將她的姓名從留宿會員或非留宿會員(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登記冊上刪除,而她亦隨即不再是會員。

(3) 獲提名但未獲選的申請人不得再獲提名,直至3個月屆滿為止。秘書須向任何未能取得會籍的申請人的提名人及和議人發出書面通知。

(4) 理事會可酌情決定准許任何獲妥為提名與和議為留宿會員或非留宿會員的人,在候選期間按理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享有會員的權利及特權。

(5) 理事會可不時填補投票小組委員會內出現的任何臨時空缺。

第1條

在選出會員後,須以書面通知該會員,且該會員須隨即在會員登記冊上簽署,而一經如此簽署,即當作同意受當其時有效的章程條款及規則所約束。

第2條

如在申請人獲接納為留宿會員或非留宿會員後的任何時間,理事會確定她是憑任何失實陳述而獲選的,則理事會在作出查訊和向如此獲選的人發出通知後,有權將她的姓名從留宿會員或非留宿會員(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登記冊上刪除,而她亦隨即不再是會員。

第3條

獲提名但未獲選的申請人不得再獲提名,直至3個月屆滿為止。秘書須向任何未能取得會籍的申請人的提名人及和議人發出書面通知。

第4條

理事會可酌情決定准許任何獲妥為提名與和議為留宿會員或非留宿會員的人,在候選期間按理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享有會員的權利及特權。

第5條

理事會可不時填補投票小組委員會內出現的任何臨時空缺。

第12條

(1) 留宿會員須向法團繳付理事會就膳宿及附帶項目所訂明的一切費用。每名留宿會員在整段住宿期間具有和享有非留宿會員的一切義務及特權(根據第20及32段選舉理事會成員除外)。

(2) 非留宿會員須由其獲收納為會員當月的月初開始,向法團繳付理事會指明的月費或其他會費及其他費用。

(3) 所有會員均須遵從附例。

116 條

引用此法例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21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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