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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3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3條

成立為法團

第3條

(1) 以下所界定的梅夫人婦女會理事會成員及其職位繼任人是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以“The Helena May”為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2) 理事會成員須按照章程委任,並在其各自的任期內為法團成員。 (3) 法團須不時及時刻將理事會成員的所有變動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 (4) 即使理事會因任何成員死亡、缺席、辭職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因任何其他因由而出現空缺,理事會仍須視為合法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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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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