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的權力
第4條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以及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船隻、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條款,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船隻、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以及有權借入款項、發出收據,並作出保證及彌償。 (3)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法團如無行政長官的書面特許,不得將歸屬法團的土地或該等土地上的任何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向任何人出售、轉易、轉讓或讓與任何人,並且如在任何時間上述土地及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不再是按照章程的條文用於法團的目的,則上述土地及建築物或其有關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復歸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