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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5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5條

文件的簽立

第5條

須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2名理事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該2名成員及當其時的秘書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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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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