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法團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准許其名稱或處所用於與政治活動相關的用途。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4條
法團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准許其名稱或處所用於與政治活動相關的用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