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除上文另有規定外,法團於任何時間取得的收益和財產,只可使用和應用於促進法團的宗旨。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6條
除上文另有規定外,法團於任何時間取得的收益和財產,只可使用和應用於促進法團的宗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