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法團營辦的組織有2類會員,即 —— (a) 留宿會員,指在法團所擁有或管理的處所(以下稱為處所)居住的會員;及 (b) 非留宿會員,指並非在處所居住但可使用會所的適意設備的會員。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7條
法團營辦的組織有2類會員,即 —— (a) 留宿會員,指在法團所擁有或管理的處所(以下稱為處所)居住的會員;及 (b) 非留宿會員,指並非在處所居住但可使用會所的適意設備的會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