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1) 申請成為留宿會員的人,如獲出席理事會某會議的過半數理事會成員投贊成票,或獲理事會當其時的過半數成員透過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投贊成票,則可在理事會的絕對酌情決定權下獲收納為留宿會員。 (2) 每名申請成為非留宿會員的人均須由1名非留宿會員提名,並由另一名非留宿會員和議,該兩名會員須能憑其個人對申請人的認識而證明申請人適合成為會員。申請書須送交秘書,而秘書須隨即將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和職業以及將提名人及和議人的姓名載入為記錄上述詳情而備存的簿冊內,並須在處所的入口或入口附近的顯眼地方張貼一份關於該申請的通告,該通告須列明類似的詳情。 (3) 理事會有權將本身設立為一個投票委員會,或將投票選出新會員的事宜轉授予一個投票小組委員會(如有任何上述轉授,投票小組委員會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而儘管第26段另有規定,上述決定亦無須加以追認)。如理事會決定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須受第9及10段管限,則該等委員會即須受如此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