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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9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9條

第9條

(1) 即使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因任何席位懸空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出現任何空缺,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仍須當作合法構成。 (2) 投票委員會須從其成員當中選擇其主席。 (3) 投票委員會的成員在任何時候均不得由代表代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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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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