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1) 在第8(2)段所提述的通告張貼後不少於7天屆滿後,為期5天(不包括星期日)每天由上午10時至下午7時進行的投票須立即展開。 (2) 投票箱隨後須在投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2名成員面前開啟。 (3) 一旦在上述5天期限內投贊成票的會員少於5名,則投票委員會的主席或任何3名成員可指示在緊接原來投票期限之後的5天,繼續接受投票。 (4) 如在投票完結前沒有5名會員投贊成票,則申請人須當作沒有獲選。 (5) 每次投票須有不少於5票的贊成票方屬有效,而5票中有1票為反對票者,投票即告無效。 (6) 投票票數不得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