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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11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1) 在選出會員後,須以書面通知該會員,且該會員須隨即在會員登記冊上簽署,而一經如此簽署,即當作同意受當其時有效的章程條款及規則所約束。 (2) 如在申請人獲接納為留宿會員或非留宿會員後的任何時間,理事會確定她是憑任何失實陳述而獲選的,則理事會在作出查訊和向如此獲選的人發出通知後,有權將她的姓名從留宿會員或非留宿會員(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登記冊上刪除,而她亦隨即不再是會員。 (3) 獲提名但未獲選的申請人不得再獲提名,直至3個月屆滿為止。秘書須向任何未能取得會籍的申請人的提名人及和議人發出書面通知。 (4) 理事會可酌情決定准許任何獲妥為提名與和議為留宿會員或非留宿會員的人,在候選期間按理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享有會員的權利及特權。 (5) 理事會可不時填補投票小組委員會內出現的任何臨時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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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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