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1) 留宿會員須向法團繳付理事會就膳宿及附帶項目所訂明的一切費用。每名留宿會員在整段住宿期間具有和享有非留宿會員的一切義務及特權(根據第20及32段選舉理事會成員除外)。 (2) 非留宿會員須由其獲收納為會員當月的月初開始,向法團繳付理事會指明的月費或其他會費及其他費用。 (3) 所有會員均須遵從附例。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12條
(1) 留宿會員須向法團繳付理事會就膳宿及附帶項目所訂明的一切費用。每名留宿會員在整段住宿期間具有和享有非留宿會員的一切義務及特權(根據第20及32段選舉理事會成員除外)。 (2) 非留宿會員須由其獲收納為會員當月的月初開始,向法團繳付理事會指明的月費或其他會費及其他費用。 (3) 所有會員均須遵從附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