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1) 如任何會員被要求繳付所欠法團的任何到期應付的款項時未能繳付該等款項,則理事會可將其姓名從留宿會員或非留宿會員(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登記冊上剔除。 (2) 在為考慮有關事宜而妥為召開的理事會會議上,如四分之三出席的理事會成員認為某會員的行為(不論是在處所內或是在其他地方作出的)是刻意地為對其他會員引起不當的不便而作出的或相當可能損害法團或法團所營辦的組織的聲譽或利益,則理事會可要求該會員隨即退會,如該會員沒有退會,則理事會可將其姓名從會員登記冊上剔除,或如理事會認為適合,亦可將該會員的會籍中止為期不超逾6個月。就所有目的而言,理事會的決定即為最終和不可推翻的決定。 (3) 從會員登記冊上被剔除姓名的會員及會籍遭中止的會員,隨即喪失或隨即在會籍中止期間喪失(視屬何情況而定)使用處所的所有權利及對法團任何財產的申索權,但理事會可在有因由提出的情況下恢復任何該等會員的會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