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不再在處所居住的留宿會員在繳付適當的會費及其他到期應付的款項(如有的話)後,即當作變為非留宿會員,除非該會員是因理事會根據第11(2)段或第13(1)或(2)段採取行動而不再在處所居住,或除非該會員以書面通知秘書她不欲變為非留宿會員。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14條
不再在處所居住的留宿會員在繳付適當的會費及其他到期應付的款項(如有的話)後,即當作變為非留宿會員,除非該會員是因理事會根據第11(2)段或第13(1)或(2)段採取行動而不再在處所居住,或除非該會員以書面通知秘書她不欲變為非留宿會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