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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15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15條

第15條

(1) 將會離開香港連續3個月或多於3個月的非留宿會員如向秘書發出通知,說明她欲將姓名列入離港會員名單後,即無須就她不在香港期間當中的那些完整月份繳付非留宿會員會費,但如她在任何月份中有部分時間居於香港,則須繳付該等月份的整個月的會費。 (2) 姓名未被列入離港會員名單且在沒有繳付會費的情況下不在香港連續多於8個月的非留宿會員,以及連續不在香港多於2年的離港會員,均當作已經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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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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