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欠交會費或沒有向法團繳付任何到期應付的款項的會員,無權提名或和議任何人申請成為會員,亦無權將訪客帶往處所或在任何時候投票。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16條
欠交會費或沒有向法團繳付任何到期應付的款項的會員,無權提名或和議任何人申請成為會員,亦無權將訪客帶往處所或在任何時候投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