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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17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17條

第17條

非留宿會員可藉向秘書發出通知而放棄其會藉,但仍須負責發出通知當月的會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梅夫人婦女會章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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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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