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19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19條

第19條

除本條例的條文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由不多於20名但不少於10名成員組成,其中—— (a) 不多於15人但不少於8人須於獲委任時為居於香港的非留宿會員; (b) 不多於5人但不少於2人須於獲委任時為留宿會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梅夫人婦女會章程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