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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0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0條

第20條

(1) 任何2名非留宿會員可自由提名一名非留宿會員出任理事會成員(但須事先取得其同意),而該項提名須在舉行周年大會日期的不少於2整天前提交秘書並張貼於處所的布告板上。 (2) 如獲如此提名的非留宿會員人數不超逾第19段(a)分節所述的最高人數,則就該類別而獲提名的人可藉在周年大會上非留宿會員的決議全體選出。 (3) 如有關人數超逾第19段(a)分節所指明的最高人數,則須將在該類別中獲如此提名的人的投票名單分派,而每名出席周年大會的非留宿會員均須將其名單交回,名單上未刪除的姓名的數目不得超逾上述(a)分節所指明的最高人數。在各自所屬類別中取得最高票數的人即當作當選。 (4) 任何非留宿會員,如姓名列於離港會員名單上或不在香港連續多於3個月或退會,即隨即不再是理事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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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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