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1) 在所訂定的舉行周年大會日期的不少於14天前,秘書須發出通知召開留宿會員會議,以便按照第19(b)段在留宿會員當中選出理事會成員,該會議須在舉行周年大會的不少於7天前舉行。 (2) 任何2名留宿會員可自由提名留宿會員出任理事會成員(但須事先取得其同意)。 (3) 提名須在會議召開日期的不少於2整天前提交秘書,而獲提名人的姓名須張貼於處所的布告板上。 (4) 如獲提名人數不超逾第19段(b)分節所述的最高人數,則獲提名會員可藉在留宿會員的會議上通過的決議全體選出。 (5) 如獲提名人數超逾第19段(b)分節所述的最高人數,則須將載有獲提名人姓名的投票名單分發予出席會議的留宿會員,她們須將其名單交回,名單上未刪除的姓名的數目須為上述(b)分節所指明的最高人數,而獲提名並得到最高票數的人即當作當選。 (6) 屬留宿會員的理事會成員如不再在處所居住,即隨即不再是理事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