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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2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2條

第22條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由選出非留宿會員的周年大會日期起,直至新當選成員在下次周年大會時或在下次周年大會之後上任為止。理事會成員有資格再度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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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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