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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3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3條

第23條

(1) 每當理事會任何成員的席位因任何因由而懸空,或基於任何原因而認為適宜增加當其時擔任理事會成員職位的人數(但須經常妥為顧及有關人數不得超逾第19段所指明的人數),理事會的其餘成員可委出某人為理事會成員以取代有關的成員(其席位已懸空者),但須妥為顧及第19段所指明不同類別成員的比例。 (2) 該人須擔任理事會成員的職位,直至下次周年大會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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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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