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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4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4條

第24條

(1) 理事會須從其成員當中選擇其主席及副主席。 (2) 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親自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5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梅夫人婦女會章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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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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