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
理事會可委任一名義務秘書或一名義務司庫以及以其認為適合的薪酬聘任其他其認為需要的高級人員及受僱人(不論是義務的或是受薪的,包括一名受薪秘書或司庫)。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5條
理事會可委任一名義務秘書或一名義務司庫以及以其認為適合的薪酬聘任其他其認為需要的高級人員及受僱人(不論是義務的或是受薪的,包括一名受薪秘書或司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