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
理事會可為法團或組織的事務的管理而組成其認為適合的小組委員會,並可將理事會認為適宜轉授的權力轉授予該等小組委員會,但該等小組委員會的決定須提交理事會追認。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6條
理事會可為法團或組織的事務的管理而組成其認為適合的小組委員會,並可將理事會認為適宜轉授的權力轉授予該等小組委員會,但該等小組委員會的決定須提交理事會追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