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
(1) 理事會可就法團事務的規管和管理訂立一切所需的規則,並(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尤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規則—— (a) 會議上事務的處理; (b) 供申請入會用的表格; (c) 收納為會員的人數; (d) 就入會事宜舉行投票; (e) 會費及其他費用的款額及繳付時間; (f) 訪客的進入及給予訪客的特權;及 (g) 對留宿會員及非留宿會員的行為的規管, 並可不時修訂、更改、撤銷或中止任何已訂立的規則,以及訂立或發出新的規則。 (2) 理事會訂立的所有規則及對該等規則的任何修訂、更改、撤銷或中止,均須載入由秘書為記錄該等規則及該等修訂、更改、撤銷或中止而備存的簿冊內,而該簿冊須在所有合理時間內公開予所有會員及訪客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