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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9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29條

第29條

(1) 每當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或合宜,可按照所須處理事宜的性質隨即召開全體會員或留宿會員或非留宿會員的特別大會,此外,在有任何20名會員簽署的書面要求下,理事會須如上述般召開有關的特別大會。 (2) 本段所指的要求書須述明召開會議所處理事務的性質,該要求書的副本須連同召開會議通知書的副本張貼於處所的顯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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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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