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
召開周年大會及每次特別大會的通知書,須在有關會議日期的不少於10天前,按照每名有關會員(離港會員除外)最後為人所知的香港地址向他們逐一送交,但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將該通知書送交任何會員,並不使在該會議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該會議的任何議事程序失效。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30條
召開周年大會及每次特別大會的通知書,須在有關會議日期的不少於10天前,按照每名有關會員(離港會員除外)最後為人所知的香港地址向他們逐一送交,但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將該通知書送交任何會員,並不使在該會議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該會議的任何議事程序失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