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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31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31條

第31條

任何會員如欲在某周年大會或特別大會上提出任何建議,均須在舉行該會議的不少於3天前就此以書面向秘書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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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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