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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34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34條

第34條

(1) 除非在所訂定的舉行周年大會日期的不少於7天前,已就任何對章程作出改動、修訂或撤銷的建議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否則該等建議將不予受理。另外理事會如在任何其他時間認為適宜就章程的改動、修訂或撤銷提出建議,則可要求秘書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秘書須就此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須向所有會員發出最少14天的通知,所建議的改動或撤銷的實質內容須連同通知一併發出。 (2) 向秘書發出的通知書須述明所建議的改動、修訂或撤銷的實質內容,而該通知書的副本須在舉行周年大會的不少於3整天前張貼於處所的顯眼地方。 (3) 在考慮改動、修訂或撤銷章程的建議時,會議有權考慮對該建議作出的任何修訂和就該等修訂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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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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