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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36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36條

第36條

對章程作出的任何改動、修訂或撤銷不得實施,直至該等改動、修訂或撤銷已獲行政長官批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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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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