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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39條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39條

第39條

資產負債表、損益帳及理事會報告的印本,須在每次舉行周年大會的不少於10天前送交每名會員(名列離港會員名單的會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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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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