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
理事會的每名成員及法團的每名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如因以上述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身分所訂立的任何合約或作出的任何作為或行動而招致或須負責任何費用、損失及開支,或在履行其職責時在任何方面招致或須負責任何費用、損失及開支,且就該等費用、損失及開支而言,有關的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並無犯有任何疏忽、失責、違反信託行為或失職,則法團須就所有該等費用、損失及開支向該等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作出彌償,而法團有責任從法團的資金撥款支付該等費用、損失及開支。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第40條
理事會的每名成員及法團的每名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如因以上述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身分所訂立的任何合約或作出的任何作為或行動而招致或須負責任何費用、損失及開支,或在履行其職責時在任何方面招致或須負責任何費用、損失及開支,且就該等費用、損失及開支而言,有關的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並無犯有任何疏忽、失責、違反信託行為或失職,則法團須就所有該等費用、損失及開支向該等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作出彌償,而法團有責任從法團的資金撥款支付該等費用、損失及開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