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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輪服務條例 第2條

渡輪服務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根據本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署長獲賦權批予專營權或牌照,以在任何2個或超過2個地點之間經營渡輪服務,該等地點可藉提述任何碼頭、泊位、臨海地或位置而予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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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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