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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輪服務條例 第22條

渡輪服務條例 第22條

遠期計劃

第22條

(1) 專營公司及署長須在不遲於每年的11月30日,就專營公司未來5年的經營計劃盡可能達成協議。 (2) 如專營公司及署長沒有就計劃中的某事項達成協議,則署長須將沒有達成協議的事項的細節,包括專營公司就該事項所擬的意見書,呈交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須在顧及專營公司及署長的意見書下,就該事項作出決定,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就該事項所作出的決定須納入該計劃之內。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署長根據本條例行使任何權力時,須顧及根據本條有效的任何計劃。 (4) 凡專營公司由於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沒有遵從根據本條有效的計劃,此項不遵從行為不得被視為違反專營公司的專營權,或視為沒有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服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專營服務的經營及控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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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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