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根據第(1)(b)款送達通知後,如 —— (a) 專營公司並無提出因由,解釋為何不應將專營權全部撤銷;或 (b)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該專營公司所作的申述後,認為該專營公司並沒有提出因由,解釋為何不應將該專營權全部撤銷, 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撤銷該專營權,撤銷自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的日期起生效。
渡輪服務條例 第4條
根據第(1)(b)款送達通知後,如 —— (a) 專營公司並無提出因由,解釋為何不應將專營權全部撤銷;或 (b)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該專營公司所作的申述後,認為該專營公司並沒有提出因由,解釋為何不應將該專營權全部撤銷, 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撤銷該專營權,撤銷自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的日期起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