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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輪服務條例 第2條

渡輪服務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除非持牌人按照牌照、本條例和按照根據該牌照或本條例所作的指示、說明或規定,維持和經營渡輪服務,否則持牌人不得為本條例的任何目的被視為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渡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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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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