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條文
第7條
凡有建築物朝向、毗鄰或靠緊在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上的街道,《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9條對朝向、毗鄰或靠緊該等街道的土地的擁有人所施加的法律責任,不得當作為受本條例所載條文影響。
公共照明條例 第7條
保留條文
凡有建築物朝向、毗鄰或靠緊在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上的街道,《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9條對朝向、毗鄰或靠緊該等街道的土地的擁有人所施加的法律責任,不得當作為受本條例所載條文影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