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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照明條例 第7條

公共照明條例 第7條

保留條文

第7條

凡有建築物朝向、毗鄰或靠緊在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上的街道,《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9條對朝向、毗鄰或靠緊該等街道的土地的擁有人所施加的法律責任,不得當作為受本條例所載條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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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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