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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條例 第5條

香港大學條例 第5條

合約形式

第5條

(1) 大學可由其代表以下述方式代其訂立合約 —— (a)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須蓋印者,可由大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蓋上大學法團印章; (b)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各方簽署者,可由大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根據校務委員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 (c) 凡合約雖只以口頭方式訂立而無書面記錄,但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在法律上會有效者,可由根據校務委員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大學以口頭方式訂立。 (2)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具有法律效力,並對大學及其繼承人及該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均具約束力。 (3)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4) 凡代表大學蓋章訂立的文書,如經蓋上大學法團印章,並由校監、副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或司庫簽署,再由教務長加簽,即當作已妥為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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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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