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廢除與代替《1911年大學條例》*。
香港大學條例(Cap.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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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廢除與代替《1911年大學條例》*。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大學條例》。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大學 (University)指香港大學; 主管人員 (officers)及教師 (teachers)分別指大學的主管人員及教師; 校長 (Vice-Chancellor)、首席副校長 (Deputy Vice-Chancellor)、副校長 (Pro-Vice-Chancellors)、司庫 (Treasurer)、學院院長 (Deans of Faculties)、教務長 (Registrar)及圖書館館長 (Librarian)分別指大學的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司庫、學院院長、教務長及圖書館館長; 校董會 (Court)、校務委員會 (Council)、教務委員會 (Senate)及畢業生議會 (Convocation)分別指大學的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及畢業生議會; 校監 (Chancellor)指大學的校監,亦指任何憑藉第12(3)條出任大學的署理校監的人; 副校監 (Pro-Chancellor)指大學的副校監; 規程 (statutes)指大學的規程。 (2) 為施行本條例,好的因由 (good cause)一詞當用於免職、罷免成員身分或罷免職分以及用於條例及規程所指定的大學成員、主管人員和教師時,指無能力有效率地執行有關職位的職責、疏於職守或使任職者不適宜繼續任職的公職上或私下的不當行為。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大學 (University)指香港大學; 主管人員 (officers)及教師 (teachers)分別指大學的主管人員及教師; 校長 (Vice-Chancellor)、首席副校長 (Deputy Vice-Chancellor)、副校長 (Pro-Vice-Chancellors)、司庫 (Treasurer)、學院院長 (Deans of Faculties)、教務長 (Registrar)及圖書館館長 (Librarian)分別指大學的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司庫、學院院長、教務長及圖書館館長; 校董會 (Court)、校務委員會 (Council)、教務委員會 (Senate)及畢業生議會 (Convocation)分別指大學的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及畢業生議會; 校監 (Chancellor)指大學的校監,亦指任何憑藉第12(3)條出任大學的署理校監的人; 副校監 (Pro-Chancellor)指大學的副校監; 規程 (statutes)指大學的規程。
為施行本條例,好的因由 (good cause)一詞當用於免職、罷免成員身分或罷免職分以及用於條例及規程所指定的大學成員、主管人員和教師時,指無能力有效率地執行有關職位的職責、疏於職守或使任職者不適宜繼續任職的公職上或私下的不當行為。
成立為法團
儘管《1911年大學條例》(1911年第10號)已予廢除,大學仍繼續以“香港大學”的名義存在,而規程IV不時界定的大學成員須以該名義組成一個永久延續並備有法團印章的政治體及法團,具有全權藉該名義及以該名義起訴和被起訴、接受他人饋贈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購買和持有、批給、批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土地產業或非土地產業,並具有本條例所授予、根據本條例所授予或憑藉本條例所授予的其他權力。
合約形式
(1) 大學可由其代表以下述方式代其訂立合約 —— (a)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須蓋印者,可由大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蓋上大學法團印章; (b)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各方簽署者,可由大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根據校務委員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 (c) 凡合約雖只以口頭方式訂立而無書面記錄,但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在法律上會有效者,可由根據校務委員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大學以口頭方式訂立。 (2)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具有法律效力,並對大學及其繼承人及該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均具約束力。 (3)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4) 凡代表大學蓋章訂立的文書,如經蓋上大學法團印章,並由校監、副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或司庫簽署,再由教務長加簽,即當作已妥為簽立。
大學可由其代表以下述方式代其訂立合約 —— (a)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須蓋印者,可由大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蓋上大學法團印章; (b)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各方簽署者,可由大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根據校務委員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 (c) 凡合約雖只以口頭方式訂立而無書面記錄,但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在法律上會有效者,可由根據校務委員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大學以口頭方式訂立。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須蓋印者,可由大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蓋上大學法團印章;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各方簽署者,可由大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根據校務委員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
凡合約雖只以口頭方式訂立而無書面記錄,但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在法律上會有效者,可由根據校務委員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大學以口頭方式訂立。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具有法律效力,並對大學及其繼承人及該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均具約束力。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凡代表大學蓋章訂立的文書,如經蓋上大學法團印章,並由校監、副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或司庫簽署,再由教務長加簽,即當作已妥為簽立。
禁止派發股息
大學或其代表不得向大學的任何成員派發股息或紅利或饋贈或分派金錢,但如屬獎賞、酬賞或特別補助金,則不在此限。
校董會、校務委員會和教務委員會及其章程、權力及職責
(1) 大學設有校董會、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其各別的章程、權力及職責由本條例及規程訂明。 (2)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校董會為大學的最高諮詢團體。 (3) 校務委員會為大學的最高管治團體,須訂立有關保管和使用大學印章的規定,並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可行使大學的所有權力,及須執行大學的所有職責,但藉本條例或規程而歸於或委予大學其他權力單位或任何主管人員的權力及職責除外。 (4) 教務委員會得規管大學的一切與教育有關的事宜,但須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及校務委員會在財務方面的管制。 (5) 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的任何作為或決議,不得純粹因該團體出現空缺、其中任何成員欠缺資格或任何成員的選舉或委任無效而致無效。
大學設有校董會、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其各別的章程、權力及職責由本條例及規程訂明。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校董會為大學的最高諮詢團體。
校務委員會為大學的最高管治團體,須訂立有關保管和使用大學印章的規定,並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可行使大學的所有權力,及須執行大學的所有職責,但藉本條例或規程而歸於或委予大學其他權力單位或任何主管人員的權力及職責除外。
教務委員會得規管大學的一切與教育有關的事宜,但須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及校務委員會在財務方面的管制。
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的任何作為或決議,不得純粹因該團體出現空缺、其中任何成員欠缺資格或任何成員的選舉或委任無效而致無效。
學院及研究所
(1) 大學設有文學院、社會科學院、理學院、醫學院、工程學院及其他由校董會根據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的建議而設立的學院。文學院內須妥為提供中國語文及文學的研修課程。 (2) 各學院設有院務委員會及院長,其各別的權力由本條例及規程訂明。 (3) 校務委員會可根據教務委員會的建議而成立、解散或改革其不時認為合宜的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及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
大學設有文學院、社會科學院、理學院、醫學院、工程學院及其他由校董會根據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的建議而設立的學院。文學院內須妥為提供中國語文及文學的研修課程。
各學院設有院務委員會及院長,其各別的權力由本條例及規程訂明。
校務委員會可根據教務委員會的建議而成立、解散或改革其不時認為合宜的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及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
畢業生議會
(1) 大學設有畢業生議會,其章程、權力及特權須由規程訂明。 (2) 校董會內畢業生議會代表的人選、人數及出任代表的條件,均由規程訂明。
大學設有畢業生議會,其章程、權力及特權須由規程訂明。
校董會內畢業生議會代表的人選、人數及出任代表的條件,均由規程訂明。
名譽學位委員會
大學設有名譽學位委員會,由規程所訂定的人士組成,就頒授名譽學位事宜向校監提供意見。
委員會的一般事宜
(1) 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及任何學院的院務委員會可各自設立其認為適當的委員會。 (2) 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任何委員會均可由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或任何學院的院務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成員以外的人士出任其部分成員。 (3)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及任何學院的院務委員會可各自將其任何權力及職責轉授予任何委員會,並且如其認為合適,可就該項轉授而施加或不施加任何限制或條件。
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及任何學院的院務委員會可各自設立其認為適當的委員會。
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任何委員會均可由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或任何學院的院務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成員以外的人士出任其部分成員。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及任何學院的院務委員會可各自將其任何權力及職責轉授予任何委員會,並且如其認為合適,可就該項轉授而施加或不施加任何限制或條件。
主管人員和教師及其聘任、權力、職責及薪酬
(1) 主管人員指校監、副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司庫、學院院長、教務長、圖書館館長及規程指定為主管人員的其他人。 (2) 校監為大學的首席主管人員。 (3) 校監由行政長官出任。如行政長官缺席,則由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在當其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人出任署理校監,署理校監具有校監的一切權力及職責。 (4) 校監可委任一名人士為大學的副校監。副校監須行使規程所訂明的權力及執行規程所訂明的職責。如副校監缺席,校監可委任一名人士為署理副校監。該名如此獲委任的人士可按校監的決定而行使副校監的全部或任何權力及執行副校監的全部或任何職責,並享有校監所決定的副校監的特權。 (5) 校長為大學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 (6) 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司庫、教務長、圖書館館長及規程指定為主管人員的其他人,由校務委員會按照規程聘任,而校務委員會不得終止任何上述聘任,但如校務委員會在對有關事實妥為作出調查後,認為有好的因由終止聘任,則不在此限。 (7) 任何主管人員,即使因規程的修訂而不再獲指定為主管人員,仍然繼續有權獲得第(6)款就終止其聘任事宜而授予的保障。 (8) 學院院長須按照規程予以委任。 *(9) 教師指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及規程指定為教師的其他人。教師由校務委員會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聘任。校務委員會不得終止任何教師的聘任,但如該委員會在對有關事實妥為作出調查,及在接獲教務委員會就該項調查結果所提供的意見後,認為有好的因由終止聘任,則不在此限。 (10) 儘管有第(6)及(9)款的規定,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如 —— (a) 在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退休年齡過後獲聘任或繼續受僱;或 (b) 其受僱屬臨時、兼任或固定任期性質, 則可按照其服務合約的條款或以任何其他合法理由將其免職而無須提出任何免職理由。 (11) 如不服校務委員會終止聘任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的決定,可向校監提出上訴。 (12) 在符合本條前述條文的規定下,校務委員會可聘任一名或多於一名副校長,以行使校務委員會所指定的權力及執行校務委員會所指定的職責。 (13) 當校長職位懸空,或校長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能或無能力執行其職能時,除非校務委員會另有指示,否則該等職能須由首席副校長執行;如首席副校長亦不能執行該等職能,則由當時身在香港而連續擔任副校長職位時間最長的副校長執行。 (14) 主管人員及教師的權力、職責、任期、任職條件及薪酬,由本條例、規程及其各別的聘任條款訂明;但校務委員會可向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委予該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權力及職責,但如有關主管人員為校監,則須取得其同意。 (15) 除主管人員及教師外,大學任何教職員的服務或僱傭合約,均可按照該合約的條款或以任何其他合法理由予以終止而無須提出任何終止理由。
主管人員指校監、副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司庫、學院院長、教務長、圖書館館長及規程指定為主管人員的其他人。
校監為大學的首席主管人員。
校監由行政長官出任。如行政長官缺席,則由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在當其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人出任署理校監,署理校監具有校監的一切權力及職責。
校監可委任一名人士為大學的副校監。副校監須行使規程所訂明的權力及執行規程所訂明的職責。如副校監缺席,校監可委任一名人士為署理副校監。該名如此獲委任的人士可按校監的決定而行使副校監的全部或任何權力及執行副校監的全部或任何職責,並享有校監所決定的副校監的特權。
校長為大學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
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司庫、教務長、圖書館館長及規程指定為主管人員的其他人,由校務委員會按照規程聘任,而校務委員會不得終止任何上述聘任,但如校務委員會在對有關事實妥為作出調查後,認為有好的因由終止聘任,則不在此限。
任何主管人員,即使因規程的修訂而不再獲指定為主管人員,仍然繼續有權獲得第(6)款就終止其聘任事宜而授予的保障。
學院院長須按照規程予以委任。
教師指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及規程指定為教師的其他人。教師由校務委員會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聘任。校務委員會不得終止任何教師的聘任,但如該委員會在對有關事實妥為作出調查,及在接獲教務委員會就該項調查結果所提供的意見後,認為有好的因由終止聘任,則不在此限。
儘管有第(6)及(9)款的規定,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如 —— (a) 在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退休年齡過後獲聘任或繼續受僱;或 (b) 其受僱屬臨時、兼任或固定任期性質, 則可按照其服務合約的條款或以任何其他合法理由將其免職而無須提出任何免職理由。
在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退休年齡過後獲聘任或繼續受僱;或
其受僱屬臨時、兼任或固定任期性質,
如不服校務委員會終止聘任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的決定,可向校監提出上訴。
在符合本條前述條文的規定下,校務委員會可聘任一名或多於一名副校長,以行使校務委員會所指定的權力及執行校務委員會所指定的職責。
當校長職位懸空,或校長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能或無能力執行其職能時,除非校務委員會另有指示,否則該等職能須由首席副校長執行;如首席副校長亦不能執行該等職能,則由當時身在香港而連續擔任副校長職位時間最長的副校長執行。
主管人員及教師的權力、職責、任期、任職條件及薪酬,由本條例、規程及其各別的聘任條款訂明;但校務委員會可向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委予該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權力及職責,但如有關主管人員為校監,則須取得其同意。
除主管人員及教師外,大學任何教職員的服務或僱傭合約,均可按照該合約的條款或以任何其他合法理由予以終止而無須提出任何終止理由。
規程
(1)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大學須按照規程的規定予以管治。 (2) 校務委員會可向校董會建議對規程中任何一則作出增補、修訂或廢除,而當校董會向校監作出有關建議後,校監可作出校董會所建議的增補、修訂或廢除。 (3) 校監按照第(2)款所作的一切增補、修訂或廢除,均須在憲報刊登,並可在大學憲報或以校監指示的其他方式刊登。 (4) 附表所載的規程須當作根據本條例訂立。 (5)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適用於規程的釋義,猶如其適用於任何條例的釋義一樣,而除非規程另有規定或出現相反用意,否則所有經本條例界定的詞句用於規程中時均具有相同的涵義。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大學須按照規程的規定予以管治。
校務委員會可向校董會建議對規程中任何一則作出增補、修訂或廢除,而當校董會向校監作出有關建議後,校監可作出校董會所建議的增補、修訂或廢除。
校監按照第(2)款所作的一切增補、修訂或廢除,均須在憲報刊登,並可在大學憲報或以校監指示的其他方式刊登。
附表所載的規程須當作根據本條例訂立。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適用於規程的釋義,猶如其適用於任何條例的釋義一樣,而除非規程另有規定或出現相反用意,否則所有經本條例界定的詞句用於規程中時均具有相同的涵義。
主考
大學舉行的所有考試均須以規程及根據規程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的方式進行︰ 但對於最終學年的學位試及教務委員會不時建議的其他學位試,如切實可行的話,就構成規定的課程的每一科目或每組科目,須委任最少一名校外獨立主考。
頒授學位等的權力
大學有權 —— (a) 頒授規程所指明的學位; (b) 頒授文憑、證書及規程所指明的其他學術資格; (c) 向非大學成員的人士提供大學所決定的講座及教學,並向該等人士授予證書; (d) 在妥為作出調查後,撤回某人或拒絕授予某人在規程中有所指明的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頒授規程所指明的學位;
頒授文憑、證書及規程所指明的其他學術資格;
向非大學成員的人士提供大學所決定的講座及教學,並向該等人士授予證書;
在妥為作出調查後,撤回某人或拒絕授予某人在規程中有所指明的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團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及經由、透過或藉着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香港大學規程
在本規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釋義
學位頒授典禮
學位及其他學術資格
大學成員
副校監
校長
首席副校長
副校長
司庫
學院院長及副院長
學生事務長
教務長及其他主管人員
核數師
大學教師
名譽教授及榮休教授
一般程序
校董會
校董會會議
校董會的權力
校務委員會
校務委員會的權力
名譽學位委員會
財務程序
教務委員會
教務委員會的權力
學系
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或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
學院院務委員會
學院院務委員會的權力
畢業生議會
考試
紀律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的權力
經註冊在大學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或
經註冊為大學的證書或文憑課程學生,而該課程的其中一項入學條件為持有學士學位或教務委員會為此而當作與學士學位同等的資歷;
曾在大學的學位頒授典禮上獲頒授學位的人士;或
姓名已載於按照教務委員會所訂明的規例而發布的大學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及格候選人名單上,並正待大學在學位頒授典禮上頒授該學位的人士;
大學整體舉行學位頒授典禮的時間及地點,以及該等典禮的程序,均由校監決定。
學位頒授典禮由校監主持;如校監缺席,則由副校監主持;如兩人皆缺席,則由校長主持。
每學年須舉行最少一次學位頒授典禮。
大學可頒授任何以下學位 —— (a) 學士學位 工商管理學學士工商管理學學士(法學)工商管理學學士(商業分析)工商管理學學士(國際商業及環球管理)工商管理學學士(會計及財務)工商管理學學士(會計數據分析)工商管理學學士(資訊系統)工程學理學士工學士工學學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工學範疇)中醫全科學士中藥藥劑學學士內外全科醫學士心理學學士文理學士文理學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範疇)文學士文學士(人文及數碼科技)文學士(全球創意產業)文學士(城市研究)文學士(建築文物保護)牙醫學士生物醫學學士刑事司法學士社會工作學學士社會科學學士社會科學學士(政治學與法學)房屋管理學士法學士金融學學士金融學學士(資產管理及私人銀行)建築學文學士建築學學士教育學士教育學士(小學教育)教育學士(幼兒教育及特殊教育)教育學士(語文教育)理學士理學士(工料測量)理學士(生物訊息學)理學士(生物醫學)理學士(言語及語言病理學)理學士(言語及聽覺科學)理學士(計量金融)理學士(計算機研究)理學士(計算機科學及資訊系統)理學士(計算機學)理學士(創新與科技)理學士(測量學)理學士(資訊管理)理學士(運動及健康)理學士(運動科學及康樂管理)理學士(精算學)理學士(應用兒童發展)理學士(應用醫療科學)理學士(營銷分析及科技)理學士(護理學)創領未來學士統計學學士園境學文學士新聞媒體及人工智能學士新聞學學士會計學學士經濟金融學學士經濟學學士管理學學士認知科學學士藥劑學學士護理學學士 (b) 碩士學位 工商管理學碩士工商管理學碩士(國際課程)工程學碩士工學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工學範疇)中醫學碩士中醫學碩士(針灸學)公共行政學碩士公共衞生碩士分子及診斷病理學碩士文科碩士文科碩士(中國發展研究)文科碩士(英語第二語言教學)文科碩士(運輸政策與規劃)文科碩士(應用語言學)牙醫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牙醫學範疇)可持續會計及金融碩士生物醫學創科碩士全球公共政策碩士地理信息系統碩士佛法輔導碩士佛學碩士社區醫療學碩士社會工作學碩士社會行政管理碩士社會科學碩士房屋管理學碩士法律博士法律碩士法學碩士法學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法學範疇)表達藝術治療碩士金融工程碩士金融學碩士金融學碩士(金融科技)城市及住房管理學碩士城市設計碩士建築學碩士建築學碩士(設計)研究碩士哲學碩士家族財富管理碩士氣候治理與風險管理碩士財富管理碩士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學碩士商業人工智能碩士國際公共行政學碩士國際關係學碩士教育學碩士深造藥劑學碩士深造護理學碩士理科碩士理科碩士(人工智能)理科碩士(口腔頜面放射及成像診斷學)理科碩士(中藥學)理科碩士(牙科材料科學)理科碩士(可持續環境設計)理科碩士(市場營銷學)理科碩士(全科牙醫學)理科碩士(全球商業管理及電子商貿)理科碩士(地理空間數據科學)理科碩士(社會牙醫學)理科碩士(房地產)理科碩士(房地產發展)理科碩士(金融科技與數據分析)理科碩士(城市分析)理科碩士(城市規劃)理科碩士(城市設計與交通)理科碩士(建設資產數字管理)理科碩士(建築文物保護)理科碩士(建築策劃管理學)理科碩士(建築項目管理)理科碩士(計算機科學)理科碩士(商業分析)理科碩士(教育應用資訊科技)理科碩士(深造建築設計學)理科碩士(植齒學)理科碩士(跨領域設計與管理學)理科碩士(運動科學)理科碩士(電子商貿及互聯網工程)理科碩士(圖書館及資訊管理)理科碩士(綜合海洋生態與保育)理科碩士(學習科技、設計及領導)理科碩士(整合項目交付)理科碩士(環境管理學)理科碩士(護理學)理科碩士(聽覺學)普通法碩士統計學碩士園境碩士新聞學碩士新聞學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新聞學範疇)會計數據分析碩士會計學碩士經濟學碩士運輸政策與規劃碩士精神醫學(思覺失調學)碩士數字城市管理碩士數據科學碩士環球管理學碩士矯齒學碩士臨床研究及產品研發碩士臨床藥劑學碩士醫學研究碩士醫療科學碩士藝術碩士護理學碩士 (c) 博士學位 工商管理學博士公共行政學博士心理學博士文學博士外科碩士社會科學博士法律學博士法學博士科學博士哲學博士教育博士醫學博士護理學博士 (d) 名譽博士學位 名譽文學博士名譽社會科學博士名譽法學博士名譽神學博士名譽科學博士
學士學位 工商管理學學士工商管理學學士(法學)工商管理學學士(商業分析)工商管理學學士(國際商業及環球管理)工商管理學學士(會計及財務)工商管理學學士(會計數據分析)工商管理學學士(資訊系統)工程學理學士工學士工學學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工學範疇)中醫全科學士中藥藥劑學學士內外全科醫學士心理學學士文理學士文理學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範疇)文學士文學士(人文及數碼科技)文學士(全球創意產業)文學士(城市研究)文學士(建築文物保護)牙醫學士生物醫學學士刑事司法學士社會工作學學士社會科學學士社會科學學士(政治學與法學)房屋管理學士法學士金融學學士金融學學士(資產管理及私人銀行)建築學文學士建築學學士教育學士教育學士(小學教育)教育學士(幼兒教育及特殊教育)教育學士(語文教育)理學士理學士(工料測量)理學士(生物訊息學)理學士(生物醫學)理學士(言語及語言病理學)理學士(言語及聽覺科學)理學士(計量金融)理學士(計算機研究)理學士(計算機科學及資訊系統)理學士(計算機學)理學士(創新與科技)理學士(測量學)理學士(資訊管理)理學士(運動及健康)理學士(運動科學及康樂管理)理學士(精算學)理學士(應用兒童發展)理學士(應用醫療科學)理學士(營銷分析及科技)理學士(護理學)創領未來學士統計學學士園境學文學士新聞媒體及人工智能學士新聞學學士會計學學士經濟金融學學士經濟學學士管理學學士認知科學學士藥劑學學士護理學學士
工商管理學學士工商管理學學士(法學)工商管理學學士(商業分析)工商管理學學士(國際商業及環球管理)工商管理學學士(會計及財務)工商管理學學士(會計數據分析)工商管理學學士(資訊系統)工程學理學士工學士工學學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工學範疇)中醫全科學士中藥藥劑學學士內外全科醫學士心理學學士文理學士文理學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範疇)文學士文學士(人文及數碼科技)文學士(全球創意產業)文學士(城市研究)文學士(建築文物保護)牙醫學士生物醫學學士刑事司法學士社會工作學學士社會科學學士社會科學學士(政治學與法學)房屋管理學士法學士金融學學士金融學學士(資產管理及私人銀行)建築學文學士建築學學士教育學士教育學士(小學教育)教育學士(幼兒教育及特殊教育)教育學士(語文教育)理學士理學士(工料測量)理學士(生物訊息學)理學士(生物醫學)理學士(言語及語言病理學)理學士(言語及聽覺科學)理學士(計量金融)理學士(計算機研究)理學士(計算機科學及資訊系統)理學士(計算機學)理學士(創新與科技)理學士(測量學)理學士(資訊管理)理學士(運動及健康)理學士(運動科學及康樂管理)理學士(精算學)理學士(應用兒童發展)理學士(應用醫療科學)理學士(營銷分析及科技)理學士(護理學)創領未來學士統計學學士園境學文學士新聞媒體及人工智能學士新聞學學士會計學學士經濟金融學學士經濟學學士管理學學士認知科學學士藥劑學學士護理學學士
碩士學位 工商管理學碩士工商管理學碩士(國際課程)工程學碩士工學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工學範疇)中醫學碩士中醫學碩士(針灸學)公共行政學碩士公共衞生碩士分子及診斷病理學碩士文科碩士文科碩士(中國發展研究)文科碩士(英語第二語言教學)文科碩士(運輸政策與規劃)文科碩士(應用語言學)牙醫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牙醫學範疇)可持續會計及金融碩士生物醫學創科碩士全球公共政策碩士地理信息系統碩士佛法輔導碩士佛學碩士社區醫療學碩士社會工作學碩士社會行政管理碩士社會科學碩士房屋管理學碩士法律博士法律碩士法學碩士法學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法學範疇)表達藝術治療碩士金融工程碩士金融學碩士金融學碩士(金融科技)城市及住房管理學碩士城市設計碩士建築學碩士建築學碩士(設計)研究碩士哲學碩士家族財富管理碩士氣候治理與風險管理碩士財富管理碩士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學碩士商業人工智能碩士國際公共行政學碩士國際關係學碩士教育學碩士深造藥劑學碩士深造護理學碩士理科碩士理科碩士(人工智能)理科碩士(口腔頜面放射及成像診斷學)理科碩士(中藥學)理科碩士(牙科材料科學)理科碩士(可持續環境設計)理科碩士(市場營銷學)理科碩士(全科牙醫學)理科碩士(全球商業管理及電子商貿)理科碩士(地理空間數據科學)理科碩士(社會牙醫學)理科碩士(房地產)理科碩士(房地產發展)理科碩士(金融科技與數據分析)理科碩士(城市分析)理科碩士(城市規劃)理科碩士(城市設計與交通)理科碩士(建設資產數字管理)理科碩士(建築文物保護)理科碩士(建築策劃管理學)理科碩士(建築項目管理)理科碩士(計算機科學)理科碩士(商業分析)理科碩士(教育應用資訊科技)理科碩士(深造建築設計學)理科碩士(植齒學)理科碩士(跨領域設計與管理學)理科碩士(運動科學)理科碩士(電子商貿及互聯網工程)理科碩士(圖書館及資訊管理)理科碩士(綜合海洋生態與保育)理科碩士(學習科技、設計及領導)理科碩士(整合項目交付)理科碩士(環境管理學)理科碩士(護理學)理科碩士(聽覺學)普通法碩士統計學碩士園境碩士新聞學碩士新聞學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新聞學範疇)會計數據分析碩士會計學碩士經濟學碩士運輸政策與規劃碩士精神醫學(思覺失調學)碩士數字城市管理碩士數據科學碩士環球管理學碩士矯齒學碩士臨床研究及產品研發碩士臨床藥劑學碩士醫學研究碩士醫療科學碩士藝術碩士護理學碩士
工商管理學碩士工商管理學碩士(國際課程)工程學碩士工學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工學範疇)中醫學碩士中醫學碩士(針灸學)公共行政學碩士公共衞生碩士分子及診斷病理學碩士文科碩士文科碩士(中國發展研究)文科碩士(英語第二語言教學)文科碩士(運輸政策與規劃)文科碩士(應用語言學)牙醫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牙醫學範疇)可持續會計及金融碩士生物醫學創科碩士全球公共政策碩士地理信息系統碩士佛法輔導碩士佛學碩士社區醫療學碩士社會工作學碩士社會行政管理碩士社會科學碩士房屋管理學碩士法律博士法律碩士法學碩士法學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法學範疇)表達藝術治療碩士金融工程碩士金融學碩士金融學碩士(金融科技)城市及住房管理學碩士城市設計碩士建築學碩士建築學碩士(設計)研究碩士哲學碩士家族財富管理碩士氣候治理與風險管理碩士財富管理碩士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學碩士商業人工智能碩士國際公共行政學碩士國際關係學碩士教育學碩士深造藥劑學碩士深造護理學碩士理科碩士理科碩士(人工智能)理科碩士(口腔頜面放射及成像診斷學)理科碩士(中藥學)理科碩士(牙科材料科學)理科碩士(可持續環境設計)理科碩士(市場營銷學)理科碩士(全科牙醫學)理科碩士(全球商業管理及電子商貿)理科碩士(地理空間數據科學)理科碩士(社會牙醫學)理科碩士(房地產)理科碩士(房地產發展)理科碩士(金融科技與數據分析)理科碩士(城市分析)理科碩士(城市規劃)理科碩士(城市設計與交通)理科碩士(建設資產數字管理)理科碩士(建築文物保護)理科碩士(建築策劃管理學)理科碩士(建築項目管理)理科碩士(計算機科學)理科碩士(商業分析)理科碩士(教育應用資訊科技)理科碩士(深造建築設計學)理科碩士(植齒學)理科碩士(跨領域設計與管理學)理科碩士(運動科學)理科碩士(電子商貿及互聯網工程)理科碩士(圖書館及資訊管理)理科碩士(綜合海洋生態與保育)理科碩士(學習科技、設計及領導)理科碩士(整合項目交付)理科碩士(環境管理學)理科碩士(護理學)理科碩士(聽覺學)普通法碩士統計學碩士園境碩士新聞學碩士新聞學碩士(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新聞學範疇)會計數據分析碩士會計學碩士經濟學碩士運輸政策與規劃碩士精神醫學(思覺失調學)碩士數字城市管理碩士數據科學碩士環球管理學碩士矯齒學碩士臨床研究及產品研發碩士臨床藥劑學碩士醫學研究碩士醫療科學碩士藝術碩士護理學碩士
博士學位 工商管理學博士公共行政學博士心理學博士文學博士外科碩士社會科學博士法律學博士法學博士科學博士哲學博士教育博士醫學博士護理學博士
工商管理學博士公共行政學博士心理學博士文學博士外科碩士社會科學博士法律學博士法學博士科學博士哲學博士教育博士醫學博士護理學博士
名譽博士學位 名譽文學博士名譽社會科學博士名譽法學博士名譽神學博士名譽科學博士
名譽文學博士名譽社會科學博士名譽法學博士名譽神學博士名譽科學博士
大學可頒授任何以下文憑及證書 —— (a) 文憑 口腔頜面外科高等文憑工學深造文憑(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工學範疇)中國法律研究文憑中國語文文憑公共衞生深造文憑公法研究文憑分子及診斷病理學深造文憑牙周病學高級文憑牙科材料科學深造文憑牙科修復學高級文憑牙科進修文憑牙醫全科深造文憑牙髓病學高級文憑地球科學深造文憑地理信息系統研究文憑社區老年醫學深造文憑社區精神醫學深造文憑社會工作學高級文憑兒童及青少年健康深造文憑兒童齒科高級文憑法學深造文憑城市設計研究深造文憑屋宇設備研究文憑建築文物保護研究深造文憑建築策劃管理學研究文憑建築學文憑英文創意寫作深造文憑英語研修深造文憑商業法律研究文憑國際仲裁及爭端解決深造文憑國際事務研究文憑教育學高級文憑理科深造文憑(計算機科學)理科深造文憑(電子商貿及互聯網工程)普通法深造文憑測量學研究文憑(工料測量)測量學研究文憑(房地產發展)園境深造文憑感染及傳染病學深造文憑新聞學深造文憑資訊科技及知識產權法深造文憑資訊科技法深造文憑管理學基礎文憑精神醫學(思覺失調學)深造文憑學位教師中文學科知識深造文憑學位教師教育文憑癌病心理學深造文憑矯齒學高等文憑臨床研究方法學深造文憑醫學內科診斷及治療深造文憑藥理學文憑護理學深造文憑 (b) 證書 中國語文證書公共衞生深造證書分子及診斷病理學深造證書心理學深造證書由教務委員會不時決定的工程證書在職教師進修證書社會工作證書法學專業證書香港法律專業共同試證書高校教師教學能力深造證書高級教育研究證書精神醫學(思覺失調學)深造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校輔導工作證書衞生經濟學證書癌病心理學深造證書臨床研究方法學深造證書醫療科學證書醫療領袖管理深造證書
文憑 口腔頜面外科高等文憑工學深造文憑(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工學範疇)中國法律研究文憑中國語文文憑公共衞生深造文憑公法研究文憑分子及診斷病理學深造文憑牙周病學高級文憑牙科材料科學深造文憑牙科修復學高級文憑牙科進修文憑牙醫全科深造文憑牙髓病學高級文憑地球科學深造文憑地理信息系統研究文憑社區老年醫學深造文憑社區精神醫學深造文憑社會工作學高級文憑兒童及青少年健康深造文憑兒童齒科高級文憑法學深造文憑城市設計研究深造文憑屋宇設備研究文憑建築文物保護研究深造文憑建築策劃管理學研究文憑建築學文憑英文創意寫作深造文憑英語研修深造文憑商業法律研究文憑國際仲裁及爭端解決深造文憑國際事務研究文憑教育學高級文憑理科深造文憑(計算機科學)理科深造文憑(電子商貿及互聯網工程)普通法深造文憑測量學研究文憑(工料測量)測量學研究文憑(房地產發展)園境深造文憑感染及傳染病學深造文憑新聞學深造文憑資訊科技及知識產權法深造文憑資訊科技法深造文憑管理學基礎文憑精神醫學(思覺失調學)深造文憑學位教師中文學科知識深造文憑學位教師教育文憑癌病心理學深造文憑矯齒學高等文憑臨床研究方法學深造文憑醫學內科診斷及治療深造文憑藥理學文憑護理學深造文憑
口腔頜面外科高等文憑工學深造文憑(由教務委員會指定的工學範疇)中國法律研究文憑中國語文文憑公共衞生深造文憑公法研究文憑分子及診斷病理學深造文憑牙周病學高級文憑牙科材料科學深造文憑牙科修復學高級文憑牙科進修文憑牙醫全科深造文憑牙髓病學高級文憑地球科學深造文憑地理信息系統研究文憑社區老年醫學深造文憑社區精神醫學深造文憑社會工作學高級文憑兒童及青少年健康深造文憑兒童齒科高級文憑法學深造文憑城市設計研究深造文憑屋宇設備研究文憑建築文物保護研究深造文憑建築策劃管理學研究文憑建築學文憑英文創意寫作深造文憑英語研修深造文憑商業法律研究文憑國際仲裁及爭端解決深造文憑國際事務研究文憑教育學高級文憑理科深造文憑(計算機科學)理科深造文憑(電子商貿及互聯網工程)普通法深造文憑測量學研究文憑(工料測量)測量學研究文憑(房地產發展)園境深造文憑感染及傳染病學深造文憑新聞學深造文憑資訊科技及知識產權法深造文憑資訊科技法深造文憑管理學基礎文憑精神醫學(思覺失調學)深造文憑學位教師中文學科知識深造文憑學位教師教育文憑癌病心理學深造文憑矯齒學高等文憑臨床研究方法學深造文憑醫學內科診斷及治療深造文憑藥理學文憑護理學深造文憑
證書 中國語文證書公共衞生深造證書分子及診斷病理學深造證書心理學深造證書由教務委員會不時決定的工程證書在職教師進修證書社會工作證書法學專業證書香港法律專業共同試證書高校教師教學能力深造證書高級教育研究證書精神醫學(思覺失調學)深造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校輔導工作證書衞生經濟學證書癌病心理學深造證書臨床研究方法學深造證書醫療科學證書醫療領袖管理深造證書
中國語文證書公共衞生深造證書分子及診斷病理學深造證書心理學深造證書由教務委員會不時決定的工程證書在職教師進修證書社會工作證書法學專業證書香港法律專業共同試證書高校教師教學能力深造證書高級教育研究證書精神醫學(思覺失調學)深造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校輔導工作證書衞生經濟學證書癌病心理學深造證書臨床研究方法學深造證書醫療科學證書醫療領袖管理深造證書
學位由校監在大學整體的學位頒授典禮上頒授;如校監缺席,則由副校監頒授;如兩人皆缺席,則由校長頒授。
除因病免試學位外,任何人不得未經考試或其他適當測驗而獲准取得任何學位,但校監可根據名譽學位委員會的推薦,頒授其認為適當的名譽學位。
任何人如未曾在一所大學或其他學府修畢為期最少3年的課程,其中包括在香港大學修讀最少1年,則不得獲頒授任何學士學位,但內科或外科醫學學位除外;而任何人如未曾在一所大學或其他學府修畢為期5年的醫學或相關課程,其中包括在香港大學修讀最少2年,則不得獲頒授任何內科或外科醫學學士學位。
除根據教務委員會建議外,大學不得增設新學位或採納其他榮譽或優異學術資格。
大學不得撤回或拒絕授予任何人的任何學位、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資格,但如該項撤回或拒絕授予是校監根據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的聯合建議並基於好的因由而作出者,則不在此限。
大學的成員為 —— (a) 校監及副校監; (b) 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及司庫; (c) 學院院長、教務長及圖書館館長; (ca) 學生事務長; (d) 校董; (e) 校務委員; (f) 教務委員; (g) 各學院的院務委員; (ga) (h) 名譽教授及榮休教授; (i) 教師; (j) 大學及各附屬院舍的舍監; (k) 畢業生; (l) 本科生,及 (m) 研究生。 此外,在大學擔任校務委員會日後不時決定的職位的人,或由大學委出以擔任校務委員會日後不時決定的職位的人,亦為大學的成員。
校監及副校監;
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及司庫;
學院院長、教務長及圖書館館長;
學生事務長;
校董;
校務委員;
教務委員;
各學院的院務委員;
名譽教授及榮休教授;
教師;
大學及各附屬院舍的舍監;
畢業生;
本科生,及
研究生。
大學的任何成員,只要仍然具有本則規程所載的任何一項資歷,則仍繼續為大學的成員。
經校監授權後,副校監可代其行使規程賦予校監的任何權力,或執行規程委予校監的任何職責。
副校監可藉致予校監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
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校長為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屬下所有委員會的成員,亦為學院院務委員會屬下所有委員會的成員,但不得為紀律委員會的成員。
校長有權在一名主管人員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該名人員暫時缺席或無能力期間,委任他人署理其職位,但如本條例或本規程另行訂明在職位暫時懸空或主管人員暫時缺席期間作出該等臨時委任的其他方法,則屬例外。校長亦有權在任何其他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該職位的擔任者暫時缺席或無能力期間,委任他人署理該職位。如此獲委任的人可按校長的決定而行使其所署理職位的擔任者的所有或任何權力及執行其所有或任何職責,並享有校長所決定的該職位擔任者的特權。
校長在學生的紀律方面具有本規程及根據本規程訂立的規例所賦予的權力。
首席副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
首席副校長的聘任條款及條件、權力及職責,由校務委員會訂明。
首席副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副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按校務委員會訂明的條款和條件委出。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除非校務委員會另有訂明,否則如校長及首席副校長的職位同時懸空,或兩人皆缺席或無能力履行其各別的職責,則由身在香港而又連續擔任副校長職位時間最長的副校長署理校長職位。
副校長的任期由校務委員會決定,而他須承擔由校長指派的職責。
副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司庫由校務委員會聘任,任期為3年,並有資格再獲聘任。在司庫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司庫暫時缺席或無能力期間,校務委員會可委任他人署理其職位。如此獲委任的人,可按校務委員會的決定而行使司庫的所有或任何權力及執行司庫的所有或任何職責,並享有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司庫的特權。
司庫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每間學院的院長須由校務委員會按照規例委任,而 —— (a) 該項委任須按校長提出的建議而作出; (b) 委任條款及條件由校務委員會決定;及 (c) 任期為5年或由校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期間。
該項委任須按校長提出的建議而作出;
委任條款及條件由校務委員會決定;及
任期為5年或由校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期間。
院長有資格再獲委任。
每當院長職位懸空時,須立即委任新院長。
院長須出任其所屬學院的院務委員會屬下所有委員會的成員,並須推薦可獲頒授該學院各科學位(名譽學位除外)的人選。
院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學院副院長須履行學院院長所決定的職責。
學院副院長可藉致予該學院的院長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每間學院的副院長由該學院的院長委任。
學院副院長的任期由該學院的院長決定,但該任期不得超逾或延展至超逾該院長的任期。
學生事務長為主管人員,由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
學生事務長須就校務委員會所不時決定而又與學生事務有關的職責向校長負責。
教務長 —— (a) 由校務委員會聘任; (b) 須備存一本登記冊,按規程IV所指明的大學成員各別的資格登記大學的所有成員; (c) 為大學的紀錄及法團印章的保管人; (d) 須履行本條例及規程所指明的職責及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其他職責; (e) 可由他人代其行使其作為各學院院務委員會秘書的職能。
由校務委員會聘任;
須備存一本登記冊,按規程IV所指明的大學成員各別的資格登記大學的所有成員;
為大學的紀錄及法團印章的保管人;
須履行本條例及規程所指明的職責及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其他職責;
可由他人代其行使其作為各學院院務委員會秘書的職能。
(由廢除)
財務處長為主管人員,並且 —— (a) 由校務委員會聘任; (b) 須就大學一切帳目的備存事宜向校務委員會負責; (c) 須就履行校長所決定的其他與大學財政有關的職責,向校長負責。
由校務委員會聘任;
須就大學一切帳目的備存事宜向校務委員會負責;
須就履行校長所決定的其他與大學財政有關的職責,向校長負責。
圖書館館長 —— (a) 由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 (b) 須履行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所決定的職責。
由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
須履行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所決定的職責。
物業處長為主管人員,並且 —— (a) 由校務委員會聘任; (b) 須就大學的所有建築物、物業及場地的一般維修事宜,向校長負責; (c) 須就履行校長所決定的其他與大學的建築物、物業及場地有關的職責,向校長負責。
由校務委員會聘任;
須就大學的所有建築物、物業及場地的一般維修事宜,向校長負責;
須就履行校長所決定的其他與大學的建築物、物業及場地有關的職責,向校長負責。
校董會須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的核數師,獲委任者不得為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任何學院院務委員會或任何委員會的成員。
核數師每次任期為1年,任滿後有資格再獲委任。
除本條例指定為教師的人士外,獲委任的學院院長以及根據規程XXV的規定獲委任的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及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的主任及副主任,均為教師。
所有專為大學提供服務的教師,不得在任期內未經校務委員會同意而從事有報酬的外間業務。
教務委員會須把教師編入其認為適當的學院、學系、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及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
校務委員會可根據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委任名譽教授及向任何已退任的教授頒授榮休教授的名銜。
名譽教授或榮休教授不得當然地成為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或任何學院院務委員會的成員。
除規程另有規定外,當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任何學院院務委員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如主席或副主席(如有的話)皆缺席,出席該會議的成員須選出一名主席主持該會議。
除規程另有規定外,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學院院務委員會及任何委員會須決定其各別舉行會議的時間及地點及會議的程序,並就該等事宜訂立規則。
每個委員會自其所屬組織上次會議後舉行的所有會議的紀錄,均須在該組織每次會議席上提交該組織省覽,不論該組織為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或任何學院院務委員會。
學院院務委員會自教務委員會上次會議後舉行的所有會議的紀錄,均須在教務委員會每次會議席上提交該委員會省覽。
校董會所有會議的紀錄均須送交畢業生議會。
如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任何學院院務委員會或任何委員會在會議上就任何問題作出表決時出現票數均等的情況,該會議的主席可投決定票。
校董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校監、副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及司庫; (b) 終身校董; (c) 下列當然校董︰校務委員,教務委員,教務長,畢業生議會主席、副主席及書記; (d) 下列由選舉產生的校董︰ (i) 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人士5名, (ii) 由畢業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的校董12名;但憑藉本則規程任何其他一段而成為校董的任何畢業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成員,並無資格被選, (iii) 由校董會選出的校董5名, (iv) 由補助學校議會從其成員當中選出的校董3名, (v)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從其成員當中選出的校董3名;及 (e) 不多於20名由校監委任並且不屬於上述任何人士的校董。
校監、副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及司庫;
終身校董;
下列當然校董︰校務委員,教務委員,教務長,畢業生議會主席、副主席及書記;
下列由選舉產生的校董︰ (i) 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人士5名, (ii) 由畢業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的校董12名;但憑藉本則規程任何其他一段而成為校董的任何畢業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成員,並無資格被選, (iii) 由校董會選出的校董5名, (iv) 由補助學校議會從其成員當中選出的校董3名, (v)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從其成員當中選出的校董3名;及
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人士5名,
由畢業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的校董12名;但憑藉本則規程任何其他一段而成為校董的任何畢業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成員,並無資格被選,
由校董會選出的校董5名,
由補助學校議會從其成員當中選出的校董3名,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從其成員當中選出的校董3名;及
不多於20名由校監委任並且不屬於上述任何人士的校董。
如有空缺出現,須立刻予以填補,或在方便的情況下盡快填補。
除當然校董外,任何校董均可藉致予校董會秘書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當然校董只可在其擔任其藉以成為校董的職位的期間繼續出任校董。
經選舉產生的校董每次任期為3年,並有資格再度當選。
獲委任的校董每次任期為3年,並有資格再獲委任。
校董會秘書由教務長出任。
如任何獲委任的校董或經選舉產生的校董離開香港,並連續缺席3個月或以上或發出擬缺席3個月或以上的通知,則委任或選出該校董的人士或團體,可委任或選出(視情況需要而定)另一人在該校董缺席期間署理其職位。該署理校董須於缺席的校董返回香港或任期屆滿(以情況較早出現者為準)時離任。
根據本則規程第1(d)(i)、(ii)、(iv)或(v)段選出的校董 —— (a) 如停任選出他的團體的成員或議員,即當作已退出校董會; (b) 如以另一身分成為校董,即當作已辭去他以選出他的團體的成員或議員身分所擔任的校董職位。
如停任選出他的團體的成員或議員,即當作已退出校董會;
如以另一身分成為校董,即當作已辭去他以選出他的團體的成員或議員身分所擔任的校董職位。
校董會須於每學年舉行最少一次會議。
校董會主席由校監出任。如校監缺席,由副校監主持校董會會議。如兩人皆缺席,則由校長主持校董會會議。
校監可隨時召開校董會會議。
校董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當其時校董人數的四分之一。
校長可要求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出席校董會會議,以協助校長或教務長。
根據校務委員會的提議,向校監建議對規程中任何一則作出增補、修訂或廢除;
按照規例選出其成員擔任校務委員,以及按校務委員會的建議給予規程XVIII第2段提述的批准;
審議周年帳目及核數師作出的任何評註;
審議校務委員會向校董會作出的任何報告;
討論任何校董所提出有關大學整體政策的任何動議;及
委任終身校董,並訂明作出該等委任的程序。
校務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獲校監委任的7名不屬大學學生或僱員的人士,而其中1人須獲校監委任為主席; (b) 獲校務委員會委任的6名不屬大學學生或僱員的人士; (c) 由校董會根據規程XVII的(ba)分節選出的2名不屬大學學生或僱員的人士; (d) 校長; (e) 司庫; (f) 按照規例選出的4名全職教師; (g) 按照規例選出的1名不屬教師的全職大學僱員; (h) 按照規例選出的1名全日制本科生;及 (i) 按照規例選出的1名全日制研究生。
獲校監委任的7名不屬大學學生或僱員的人士,而其中1人須獲校監委任為主席;
獲校務委員會委任的6名不屬大學學生或僱員的人士;
由校董會根據規程XVII的(ba)分節選出的2名不屬大學學生或僱員的人士;
校長;
司庫;
按照規例選出的4名全職教師;
按照規例選出的1名不屬教師的全職大學僱員;
按照規例選出的1名全日制本科生;及
按照規例選出的1名全日制研究生。
校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出任,但教務長不得為該會的成員。
第1(a)、(b)、(c)、(e)、(f)或(g)段提述的校務委員 —— (a) 的任期為3年; (b) 有資格再獲委任或再度當選,但在未經校董會批准下,不得連任多於3次;及 (c) 可藉致予教務長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的任期為3年;
有資格再獲委任或再度當選,但在未經校董會批准下,不得連任多於3次;及
可藉致予教務長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由廢除)
第1(h)或(i)段提述的校務委員 —— (a) 的任期為校務委員會不時決定的期間; (b) 有資格再度當選; (c) 可藉致予教務長的書面通知而辭職;及 (d) 當不再是大學的全日制學生時,即停任校務委員。
的任期為校務委員會不時決定的期間;
有資格再度當選;
可藉致予教務長的書面通知而辭職;及
當不再是大學的全日制學生時,即停任校務委員。
(由廢除)
校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校務委員的不少於三分之一。
即使校務委員會出現任何空缺,該會仍可行使其權力,但如在任何時間及只要校務委員人數少於10人,該會即須停止行使其權力。
主席可要求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出席校務委員會會議。
(由廢除)
校務委員會可行使大學的所有權力,及須執行大學的所有職責,但藉本條例或規程而歸於或委予大學其他權力單位或任何主管人員的權力及職責除外。
儘管第1段歸於校務委員會的權力具概括性,但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校務委員會有權 —— (a) 管理大學的財政、帳目、投資、財產、校務及所有事務,並為此而委任銀行家、大律師、律師及其認為合宜的人員或代理人; (b) (c) 將包括任何未撥用收入的大學款項,投資於其認為適當的股額、基金、全部繳足款項的股份或證券、按揭、債權證或債權股證,不論該等投資是否規管信託款項投資的一般法律所授權者,亦不論其是否在香港之內所作的投資,而校務委員會亦有權以該等大學款項在香港購買批租土地財產作為投資,並以出售後再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更改任何投資; (d) 代表大學購買、批予、出售、轉易、轉讓、放棄、交出與交換土地財產和非土地財產、將土地財產和非土地財產予以分劃、按揭、批租與再轉讓、以及接受他人將土地財產及非土地財產租賃予大學; (e) 提供大學需用的建築物、處所、家具、儀器及其他工具; (f) 代表大學借款,並為此而將大學的所有或部分財產(不論是土地財產或是非土地財產)按揭,或以該等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或其他財產提供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抵押︰但大學所借及所欠的款項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00,000的總額,但如經校務委員會在會議上通過決議認許,並於該次會議舉行最少7天後特別為此而召開的校務委員會會議上,得到四分之三出席會議並在席上投票的校務委員投票確認,則不在此限; (fa) 就大學或大學的主管人員、教師、其他僱員或學生直接或間接享有實益權益的任何信託或單位信託,包括任何為大學僱員的利益而設立的公積金或退休金計劃,接受及執行受託人的職務或其他類似的、屬受信人性質的職務,以及委任任何大學的主管人員或任何信託公司接受及執行上述職務; (fb) 就大學或大學的主管人員、教師、其他僱員或學生直接或間接享有實益權益的任何信託或單位信託,成立信託公司以接受及執行受託人的職務或其他類似的、屬受信人性質的職務,亦有權擔任投資或財務代理人,並以信託形式收取款項以作投資之用,及在作上述投資之前容許該等款項生息; (fc) 成立或設立單位信託並委任其受託人; (g) 代表大學訂立、更改、執行與取消合約; (h) 為大學維持一個大學出版社與出版書籍和其他刊物; (i) 就任何財政事宜或任何影響大學財產的事宜,向教務委員會或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發出指示; (j) 在與教務委員會商議下,檢討大學的教學事宜; (k) 就考試的規管及舉行、對專科學院及其他學術機構的審查及監察、大學教學範圍的擴展以及為其他目的而與其他大學及主管當局合作; (l) 委任任何人或委員會代它受理大學的成員及僱員所提出的投訴,並在適當的情況下代它作出裁決,以及對他們的不滿予以補救︰但校務委員會不得受理任何屬於紀律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投訴或就任何該等投訴作出裁決; (la) 就任何因不服紀律委員會的裁決而作出的上訴,判決上訴得直或駁回上訴,並更改紀律委員會所施加的任何處罰,或委任任何人或委員會履行該等職責; (m) 向校董會建議對規程中任何一則作出增補、修訂或廢除; (n) 草擬規程; (o) 訂明各項費用; (p) 訂明主管人員、教師及其他由校務委員會聘任的僱員的職責,以及釐定其薪酬及聘任的條款和條件; (pa) 向主管人員、教師及其他由校務委員會聘任的僱員以該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提供該會認為合適款額的有抵押或無抵押貸款; (q) 在香港或外地委出委員會,以挑選可擔任校務委員會有權委出的任何職位的人; (r) 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任何校務委員或校務委員會屬下的任何委員會,或轉授予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 (s) 為行使藉本條例或規程而歸於校務委員會的權力或執行藉本條例或規程而委予校務委員會的職責,而作出一切有需要或附帶的作為和事情,及執行一切有需要或附帶的職責。
管理大學的財政、帳目、投資、財產、校務及所有事務,並為此而委任銀行家、大律師、律師及其認為合宜的人員或代理人;
將包括任何未撥用收入的大學款項,投資於其認為適當的股額、基金、全部繳足款項的股份或證券、按揭、債權證或債權股證,不論該等投資是否規管信託款項投資的一般法律所授權者,亦不論其是否在香港之內所作的投資,而校務委員會亦有權以該等大學款項在香港購買批租土地財產作為投資,並以出售後再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更改任何投資;
代表大學購買、批予、出售、轉易、轉讓、放棄、交出與交換土地財產和非土地財產、將土地財產和非土地財產予以分劃、按揭、批租與再轉讓、以及接受他人將土地財產及非土地財產租賃予大學;
提供大學需用的建築物、處所、家具、儀器及其他工具;
代表大學借款,並為此而將大學的所有或部分財產(不論是土地財產或是非土地財產)按揭,或以該等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或其他財產提供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抵押︰但大學所借及所欠的款項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00,000的總額,但如經校務委員會在會議上通過決議認許,並於該次會議舉行最少7天後特別為此而召開的校務委員會會議上,得到四分之三出席會議並在席上投票的校務委員投票確認,則不在此限;
就大學或大學的主管人員、教師、其他僱員或學生直接或間接享有實益權益的任何信託或單位信託,包括任何為大學僱員的利益而設立的公積金或退休金計劃,接受及執行受託人的職務或其他類似的、屬受信人性質的職務,以及委任任何大學的主管人員或任何信託公司接受及執行上述職務;
就大學或大學的主管人員、教師、其他僱員或學生直接或間接享有實益權益的任何信託或單位信託,成立信託公司以接受及執行受託人的職務或其他類似的、屬受信人性質的職務,亦有權擔任投資或財務代理人,並以信託形式收取款項以作投資之用,及在作上述投資之前容許該等款項生息;
成立或設立單位信託並委任其受託人;
代表大學訂立、更改、執行與取消合約;
為大學維持一個大學出版社與出版書籍和其他刊物;
就任何財政事宜或任何影響大學財產的事宜,向教務委員會或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發出指示;
在與教務委員會商議下,檢討大學的教學事宜;
就考試的規管及舉行、對專科學院及其他學術機構的審查及監察、大學教學範圍的擴展以及為其他目的而與其他大學及主管當局合作;
委任任何人或委員會代它受理大學的成員及僱員所提出的投訴,並在適當的情況下代它作出裁決,以及對他們的不滿予以補救︰但校務委員會不得受理任何屬於紀律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投訴或就任何該等投訴作出裁決;
就任何因不服紀律委員會的裁決而作出的上訴,判決上訴得直或駁回上訴,並更改紀律委員會所施加的任何處罰,或委任任何人或委員會履行該等職責;
向校董會建議對規程中任何一則作出增補、修訂或廢除;
草擬規程;
訂明各項費用;
訂明主管人員、教師及其他由校務委員會聘任的僱員的職責,以及釐定其薪酬及聘任的條款和條件;
向主管人員、教師及其他由校務委員會聘任的僱員以該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提供該會認為合適款額的有抵押或無抵押貸款;
在香港或外地委出委員會,以挑選可擔任校務委員會有權委出的任何職位的人;
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任何校務委員或校務委員會屬下的任何委員會,或轉授予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
為行使藉本條例或規程而歸於校務委員會的權力或執行藉本條例或規程而委予校務委員會的職責,而作出一切有需要或附帶的作為和事情,及執行一切有需要或附帶的職責。
(1) 校務委員會可就以下任何事宜或以下任何目的訂立規例 —— (a) 大學事務的管理; (b) 合約的形式; (c) 大學出版社及刊物; (d) 各項費用; (e) 本條例及規程所訂明的選舉及委任的進行和方法; (f) 訂明任何本條例或規程規定須由校務委員會藉規例予以訂明的事情;及 (g) 概括而言,本條例或規程授權校務委員會規管的所有事項。 (2) 除非校務委員會另有規定,否則所有該等規例須自其訂立日期起實施。
校務委員會可就以下任何事宜或以下任何目的訂立規例 —— (a) 大學事務的管理; (b) 合約的形式; (c) 大學出版社及刊物; (d) 各項費用; (e) 本條例及規程所訂明的選舉及委任的進行和方法; (f) 訂明任何本條例或規程規定須由校務委員會藉規例予以訂明的事情;及 (g) 概括而言,本條例或規程授權校務委員會規管的所有事項。
大學事務的管理;
合約的形式;
大學出版社及刊物;
各項費用;
本條例及規程所訂明的選舉及委任的進行和方法;
訂明任何本條例或規程規定須由校務委員會藉規例予以訂明的事情;及
概括而言,本條例或規程授權校務委員會規管的所有事項。
除非校務委員會另有規定,否則所有該等規例須自其訂立日期起實施。
名譽學位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副校監,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副主席; (c) 由校董會委任的一名已獲頒授名譽學位的畢業生; (d) 由校務委員會委任的校務委員2名,他們須屬規程XVIII第1(a)、(b)、(c)或(e)段所指的校務委員,而其中至少1名須是畢業生; (e) 由教務委員會選出的學院院長3名;及 (f) 經由香港大學教研發展基金有限公司的董事局的決議所委任的該公司的一名董事。
副校監,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副主席;
由校董會委任的一名已獲頒授名譽學位的畢業生;
由校務委員會委任的校務委員2名,他們須屬規程XVIII第1(a)、(b)、(c)或(e)段所指的校務委員,而其中至少1名須是畢業生;
由教務委員會選出的學院院長3名;及
經由香港大學教研發展基金有限公司的董事局的決議所委任的該公司的一名董事。
(1) 根據第1(c)、(d)及(f)段獲委任的人的任期為3年,並有資格再獲委任,亦可藉致予教務長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2) 根據第1(e)段獲選的人的任期為3年,並有資格再度獲選,亦可藉致予教務長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根據第1(c)、(d)及(f)段獲委任的人的任期為3年,並有資格再獲委任,亦可藉致予教務長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根據第1(e)段獲選的人的任期為3年,並有資格再度獲選,亦可藉致予教務長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名譽學位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出任,但教務長不得為該會的成員。
名譽學位委員會可向校監推薦頒授名譽學位予名譽學位委員會認為曾對 —— (a) 大學;或 (b) 香港社會;或 (c) 學術界, 作出優異貢獻的人。
大學;或
香港社會;或
學術界,
名譽學位委員會須向校董會的成員尋求頒授名譽學位的提名,並有權接受任何其他人或組織所作出的提名。
財政年度由校務委員會訂定。
校務委員會須委出財務委員會,並可委任校務委員以外的人為該會的成員;凡屬校務委員會管轄範圍內而又在財政方面有重大關連的事宜,均須提交財務委員會處理。
財務委員會須於財政年度開始前,向校務委員會提交大學的收支預算草案,而該等預算經校務委員會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修訂後,須於該財政年度開始前由校務委員會予以批准。
上述預算須列明有關年度大學的收支及預算的盈虧。預算開支須在款、項及(如適用的話)分項之下列明。校務委員會須就擬備該等預算及在該等預算範圍內控制開支的事宜訂立規例。校務委員會可於財政年度內修改該等預算,並可訂立有關修訂開支預算的規例,而該等規例可就將上述修改開支預算的權力轉授的事宜訂定條文,但該項轉授不得擴及更改總預算開支的權力。
於財政年度終結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及補充附表呈交核數師。
經審計的帳目須連同核數師就該等帳目所作出的評註呈交校務委員會。
本則規程並不撤回校務委員會在任何時間將盈餘或預期盈餘投資的權力。
經審計的帳目須於校董會週年會議上呈交校董會。
教務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校長;他同時擔任主席; (b) 首席副校長; (c) 副校長; (d) 各學院院長; (e) 各學院院務委員會的主席; (f) 按照規例選出的12名講座教授; (g) 按照規例選出的6名不屬講座教授的教師; (h) 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院長; (i) 研究學院院長; (j) 圖書館館長; (k) 學生事務長;及 (l) 按照規例選出的3名全日制學生,其中最少一名須為本科生,而最少一名須為研究生。
校長;他同時擔任主席;
首席副校長;
副校長;
各學院院長;
各學院院務委員會的主席;
按照規例選出的12名講座教授;
按照規例選出的6名不屬講座教授的教師;
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院長;
研究學院院長;
圖書館館長;
學生事務長;及
按照規例選出的3名全日制學生,其中最少一名須為本科生,而最少一名須為研究生。
教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其他大學成員作為教務委員,其任期由教務委員會決定,但在任的教務委員的總數在同一時間不得多於50人。
(由廢除)
教務委員會須於每個學年的每個學期舉行最少一次會議,並按需要於其他時間時舉行會議。
教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教務委員的不少於三分之一。
主席有權要求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出席教務委員會會議。
教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出任,但教務長不得為該會的成員。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及在得到校務委員會的撥款下,教務委員會有權 —— (a) 在與各學院院務委員會商議下,為大學的學位、文憑及證書及其他資格頒授提供課程,並提供其他被視為合宜的課程;就大學的教學和教育作出指示和進行規管;藉進行研究和出版刊物刺激知識的增進,並就進行考試的方式作出指示; (b) 決定其他大學或學府所舉辦的何種考試和課程須被當作相等於大學所舉辦的考試和課程; (c) 就提供教育設施和其他學術設施事宜,向校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d) 按照規程和規例,決定何人已符合獲頒授學位(名譽學位除外)、文憑、證書及其他獎項的資格; (e) 組織各學院,將任何學院院務委員會的任何作為予以覆核或發回重行審議,或管制、修訂或拒准任何該等作為,並向各學院的院務委員會發出指示; (f) 按照各項研究生獎學金、獎學金及其他教育基金及教育獎項的條款,訂定競逐該等獎項的時間、方式及條件,並頒授該等獎項; (g) 推薦任何人士擔任教師職位; (h) 管理大學的圖書館、實驗室、博物館和藝術廊; (i) 就學生的福利和紀律事宜作出規定; (j) 以學業理由要求任何學生停止在大學進修; (k) (l) 釐定由大學營辦的宿舍所須遵從的政策;批准設立並非由大學營辦的學生宿舍和其他學生住宿設施,並訂明學生獲准入住的條件; (m) 為非大學成員的人士提供講座和課程; (ma) 受理就屬於教務委員會權限範圍內的事宜所提出的上訴並作出裁決,但教務委員會不得受理因不服主考所作出與學位、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資格或成就有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n) 就任何可由校務委員會轉交教務委員會審議的事宜,向校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o) 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任何教務委員、教務委員會屬下任何委員會的任何成員、任何學院院務委員或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及 (p) 作出其他一切必要的作為及事情,以使本條例或規程授予教務委員會的權力得以行使。
在與各學院院務委員會商議下,為大學的學位、文憑及證書及其他資格頒授提供課程,並提供其他被視為合宜的課程;就大學的教學和教育作出指示和進行規管;藉進行研究和出版刊物刺激知識的增進,並就進行考試的方式作出指示;
決定其他大學或學府所舉辦的何種考試和課程須被當作相等於大學所舉辦的考試和課程;
就提供教育設施和其他學術設施事宜,向校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按照規程和規例,決定何人已符合獲頒授學位(名譽學位除外)、文憑、證書及其他獎項的資格;
組織各學院,將任何學院院務委員會的任何作為予以覆核或發回重行審議,或管制、修訂或拒准任何該等作為,並向各學院的院務委員會發出指示;
按照各項研究生獎學金、獎學金及其他教育基金及教育獎項的條款,訂定競逐該等獎項的時間、方式及條件,並頒授該等獎項;
推薦任何人士擔任教師職位;
管理大學的圖書館、實驗室、博物館和藝術廊;
就學生的福利和紀律事宜作出規定;
以學業理由要求任何學生停止在大學進修;
釐定由大學營辦的宿舍所須遵從的政策;批准設立並非由大學營辦的學生宿舍和其他學生住宿設施,並訂明學生獲准入住的條件;
為非大學成員的人士提供講座和課程;
受理就屬於教務委員會權限範圍內的事宜所提出的上訴並作出裁決,但教務委員會不得受理因不服主考所作出與學位、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資格或成就有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就任何可由校務委員會轉交教務委員會審議的事宜,向校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任何教務委員、教務委員會屬下任何委員會的任何成員、任何學院院務委員或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及
作出其他一切必要的作為及事情,以使本條例或規程授予教務委員會的權力得以行使。
(1) 教務委員會可就以下任何事宜或以下任何目的訂立規例 —— (a) 學生的取錄、註冊、住宿、福利及紀律; (b) 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獎項的頒授條件; (c) 課程及考試; (d) 禮袍; (e) 頒授獎學金及其他教育基金及教育獎項; (f) 大學圖書館、實驗室、工場及其他研究所的使用; (g) 訂明任何本條例或規程規定須由教務委員會藉其訂立的規例訂明的事情; (h) 就豁免任何人受教務委員會訂立的規例的規限而訂明條件;及 (i) 概括而言,本條例或規程授權教務委員會規管的所有事情。 (2) 教務委員會須就所有該等規例向校務委員會報告;除非校務委員會另有規定,否則該等規例的實施日期不得早於其訂立日期翌日起計1個學期屆滿之時。
教務委員會可就以下任何事宜或以下任何目的訂立規例 —— (a) 學生的取錄、註冊、住宿、福利及紀律; (b) 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獎項的頒授條件; (c) 課程及考試; (d) 禮袍; (e) 頒授獎學金及其他教育基金及教育獎項; (f) 大學圖書館、實驗室、工場及其他研究所的使用; (g) 訂明任何本條例或規程規定須由教務委員會藉其訂立的規例訂明的事情; (h) 就豁免任何人受教務委員會訂立的規例的規限而訂明條件;及 (i) 概括而言,本條例或規程授權教務委員會規管的所有事情。
學生的取錄、註冊、住宿、福利及紀律;
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獎項的頒授條件;
課程及考試;
禮袍;
頒授獎學金及其他教育基金及教育獎項;
大學圖書館、實驗室、工場及其他研究所的使用;
訂明任何本條例或規程規定須由教務委員會藉其訂立的規例訂明的事情;
就豁免任何人受教務委員會訂立的規例的規限而訂明條件;及
概括而言,本條例或規程授權教務委員會規管的所有事情。
教務委員會須就所有該等規例向校務委員會報告;除非校務委員會另有規定,否則該等規例的實施日期不得早於其訂立日期翌日起計1個學期屆滿之時。
教務委員會須組織各學系。
分配予某學院的學系的主任須由該學院的院長在校長的同意下按照規例委任,而其任期為院長按照規例決定的期間。
分配予某學院的學系的主任須就該學系的教學安排向該學院的院務委員會負責。
教務委員會須將各學系分配予各學院。任何學系可分配予多於一間學院。
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或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的主任及任何副主任由校長按照規例委任。
教務委員會可將任何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或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分配予一間或多於一間學院。
每間學院的院務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校長; (b) 該委員會的主席,而主席必須為該學院的院務委員(院長或(g)分節提述的委員除外),並由院務委員選出,任期為3年; (ba) 該學院的院長; (c) 身為該學院成員,並屬大學全職僱員的教師; (d) 教務委員會委任為院務委員的其他教師; (e) 教務委員會根據院務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為院務委員的其他非教師的人士,但該等人士的數目不得超過全體院務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一; (f) (g) 如某學院的註冊本科生人數超過註冊研究生人數,則指3名在該學院註冊修讀全日制學位課程的本科生,由同樣在該學院註冊的本科生選出,以及1名在該學院註冊的研究生,由同樣在該學院註冊的研究生選出,而該被選出的研究生不得是永久受僱於大學的全職主管人員、教師或人士,亦不得是任何其他類別的院務委員;如某學院的註冊研究生人數超過註冊本科生人數,則指1名在該學院註冊的本科生,由同樣在該學院註冊的本科生選出,以及3名在該學院註冊的研究生,由同樣在該學院註冊的研究生選出,而該等被選出的研究生不得是永久受僱於大學的全職主管人員、教師或人士,亦不得是任何其他類別的院務委員。
校長;
該委員會的主席,而主席必須為該學院的院務委員(院長或(g)分節提述的委員除外),並由院務委員選出,任期為3年;
該學院的院長;
身為該學院成員,並屬大學全職僱員的教師;
教務委員會委任為院務委員的其他教師;
教務委員會根據院務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為院務委員的其他非教師的人士,但該等人士的數目不得超過全體院務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一;
如某學院的註冊本科生人數超過註冊研究生人數,則指3名在該學院註冊修讀全日制學位課程的本科生,由同樣在該學院註冊的本科生選出,以及1名在該學院註冊的研究生,由同樣在該學院註冊的研究生選出,而該被選出的研究生不得是永久受僱於大學的全職主管人員、教師或人士,亦不得是任何其他類別的院務委員;如某學院的註冊研究生人數超過註冊本科生人數,則指1名在該學院註冊的本科生,由同樣在該學院註冊的本科生選出,以及3名在該學院註冊的研究生,由同樣在該學院註冊的研究生選出,而該等被選出的研究生不得是永久受僱於大學的全職主管人員、教師或人士,亦不得是任何其他類別的院務委員。
各學院的院務委員會須就編配予該學院的學科的教學事宜向教務委員會負責,並須不時就該事宜向教務委員會報告。
各學院的院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出任,但教務長不得為該等委員會的成員。
根據第1(d)及(e)段獲委任人士的任期為3年,或為教務委員會在個別情況下指明的其他期間,並有資格再獲委任。
根據第1(g)段獲選人士的任期由教務委員會決定,並有資格再度當選,但任何人不得獲選超過兩次。
就任何與該學院工作有關的問題,向教務委員會提供意見;及
作出其他一切必要的作為及事情,以執行教務委員會轉授予該院務委員會的任何職責。
(1) 畢業生議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 (a) 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司庫、各學院院長、學生事務長及教務長; (b) 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導師及助教; (c) 按照校務委員會所訂規例註冊的大學畢業生。 (2) 獲頒授名譽學位的人士不得僅因此而得以出任畢業生議會成員,但可由畢業生議會推選其為成員。
畢業生議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 (a) 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司庫、各學院院長、學生事務長及教務長; (b) 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導師及助教; (c) 按照校務委員會所訂規例註冊的大學畢業生。
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司庫、各學院院長、學生事務長及教務長;
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導師及助教;
按照校務委員會所訂規例註冊的大學畢業生。
獲頒授名譽學位的人士不得僅因此而得以出任畢業生議會成員,但可由畢業生議會推選其為成員。
教務長須備存畢業生議會成員名冊。
任何人如在其聲稱有權於畢業生議會上投票時,其姓名列於上述名冊內,則該名冊為該人有權投票的確證;該名冊亦為並非名列其內的人無權投票的確證。
校監如出席畢業生議會會議,則須主持會議。
畢業生議會設有常務委員會,為畢業生議會的行政機構。
畢業生議會設有主席,主席同時兼任常務委員會主席。
畢業生議會可就有關其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及會議程序的規則、有關在畢業生議會擔任職位者的行為的規則以及有關畢業生議會進行各項選舉的規例,向校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畢業生議會須每年召開最少一次會議,並在畢業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所決定的其他時間召開會議。
畢業生議會亦可按主席的指示召開會議,並須應最少20名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會議。
畢業生議會召開會議的通知,須按常務委員會不時訂明的方式送達。
畢業生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30名成員。
所有在畢業生議會會議上出現的問題,均須由出席會議的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如有票數均等的情況,則主席除可投其原有票外,亦可投決定票。
畢業生議會具有下述權力 —— (a) 按照規程XV的規定,選出其中成員出任校董; (b) 選出一名主席,其任期由畢業生議會決定,在校監缺席畢業生議會會議時由其主持會議; (c) 討論任何與大學有關的事宜,包括任何由校董會或校務委員會轉交畢業生議會討論的事宜,並將畢業生議會對該等事宜的意見向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報告; (d) 向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報告其議事程序; (e) 就任何影響大學的事宜,與校董會、校務會或教務委員會直接溝通; (ea) 為大學的事宜向其成員或其他人士募捐,並決定如何以獎學金、助學金或其他付款的方式使用募捐所得款項; (f) 概括而言,作出任何其他必需的作為,以使本條例或規程授予畢業生議會的權力得以行使。
按照規程XV的規定,選出其中成員出任校董;
選出一名主席,其任期由畢業生議會決定,在校監缺席畢業生議會會議時由其主持會議;
討論任何與大學有關的事宜,包括任何由校董會或校務委員會轉交畢業生議會討論的事宜,並將畢業生議會對該等事宜的意見向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報告;
向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報告其議事程序;
就任何影響大學的事宜,與校董會、校務會或教務委員會直接溝通;
為大學的事宜向其成員或其他人士募捐,並決定如何以獎學金、助學金或其他付款的方式使用募捐所得款項;
概括而言,作出任何其他必需的作為,以使本條例或規程授予畢業生議會的權力得以行使。
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資格頒授的考試均由主考主持,而該等主考由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根據有關學院的院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屬下的有關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
對於最後一年的學位考試及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訂明的其他考試中的每份試題,須設有一名並非教師的校外主考,由校務委員會根據教務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
每當與任何考試有關的職位出現空缺或出現其他緊急情況,以致有需要立即由校長為該考試委任主考或校外主考(視屬何情況而定),則校長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作出該項委任。
教務長須履行教務委員會轉授予他而又與考試有關的職責,並可由他人代其執行該等職責。
在本則規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委員會 (Committee)指根據第2段委出的紀律委員會; 教師小組 (teacher panel) 指根據第3段委出的小組; 學生小組 (student panel)指根據第4段委出的小組。
(1) 紀律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教務長從教師小組中委出的教師3名,並已接受委任為委員會成員者;及 (b) 教務長從學生小組中委出的學生2名,並已接受委任為委員會成員者。 (2) 教務長須按照教務委員會訂立的委任紀律委員會程序,委任委員會成員。 (3) 如沒有足夠人數接受委任,以致教務長無法委出一個有足額成員的委員會,則在受限於第3(3)段所規定教務委員會填補空缺的權力下,校監須從規程IV所界定的大學成員中委出人選,填補委員會的空缺。
紀律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教務長從教師小組中委出的教師3名,並已接受委任為委員會成員者;及 (b) 教務長從學生小組中委出的學生2名,並已接受委任為委員會成員者。
教務長從教師小組中委出的教師3名,並已接受委任為委員會成員者;及
教務長從學生小組中委出的學生2名,並已接受委任為委員會成員者。
教務長須按照教務委員會訂立的委任紀律委員會程序,委任委員會成員。
如沒有足夠人數接受委任,以致教務長無法委出一個有足額成員的委員會,則在受限於第3(3)段所規定教務委員會填補空缺的權力下,校監須從規程IV所界定的大學成員中委出人選,填補委員會的空缺。
(1) 教師小組由教務委員會委任的30名並非學生的教師組成。 (2) 教師小組每名成員的任期為1年,由7月1日開始,至翌年6月30日終止,或直至該名成員當時在委員會正參與研審的個案終結為止,以情況較遲出現者為準。各成員均有資格再獲委任。 (3) 如教務長並無根據第2(1)(a)段的規定從教師小組中作出任何委任,則教務委員會可從其本身成員中或從本條例第12(9)條及規程XII所界定的教師中委出人選,填補有關空缺。 (4) 校長及學生事務長均無資格根據第2段第(1)或(3)節或本段第(3)節的規定而獲委任為教師小組或委員會的成員。
教師小組由教務委員會委任的30名並非學生的教師組成。
教師小組每名成員的任期為1年,由7月1日開始,至翌年6月30日終止,或直至該名成員當時在委員會正參與研審的個案終結為止,以情況較遲出現者為準。各成員均有資格再獲委任。
如教務長並無根據第2(1)(a)段的規定從教師小組中作出任何委任,則教務委員會可從其本身成員中或從本條例第12(9)條及規程XII所界定的教師中委出人選,填補有關空缺。
校長及學生事務長均無資格根據第2段第(1)或(3)節或本段第(3)節的規定而獲委任為教師小組或委員會的成員。
(1) 學生小組由教務委員會委任的30名學生組成。 (2) 學生小組每名成員的任期為1年,由7月1日開始,至翌年6月30日終止,或直至該名成員當時在委員會正參與研審的個案終結為止,以情況較遲出現者為準。各成員均有資格再獲委任。 (3) 就學生小組成員的委任及就委員會的程序而言,學生 (student)不包括大學的教師或全職僱員。 (4)
學生小組由教務委員會委任的30名學生組成。
學生小組每名成員的任期為1年,由7月1日開始,至翌年6月30日終止,或直至該名成員當時在委員會正參與研審的個案終結為止,以情況較遲出現者為準。各成員均有資格再獲委任。
就學生小組成員的委任及就委員會的程序而言,學生 (student)不包括大學的教師或全職僱員。
教務長須於每年的7月1日前,公布在各別小組內獲委任的委員會成員名單。
委員會主席須由按照教務委員會訂立的委任紀律委員會程序中獲委任的教師小組成員擔任。
(1) 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出任,但教務長不得為該會的成員。 (2) 教務長可由他人代其行使其委員會秘書的職能。
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出任,但教務長不得為該會的成員。
教務長可由他人代其行使其委員會秘書的職能。
委員會會議如涉及審議任何對學生提出的指控,則須有一名由大學委任的律師出席,而該名律師須以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而非委員會成員的身分行事。
(1)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3名成員。如有任何涉及對學生提出指控的個案,而在聆訊該個案期間,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成員於任何時間少於3名,則須將該宗個案的程序押後。 (2) 在聆訊涉及對學生提出指控的個案時,如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沒有出席該項聆訊的任何部分,則就該宗個案而言,該成員即停止出任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3名成員。如有任何涉及對學生提出指控的個案,而在聆訊該個案期間,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成員於任何時間少於3名,則須將該宗個案的程序押後。
在聆訊涉及對學生提出指控的個案時,如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沒有出席該項聆訊的任何部分,則就該宗個案而言,該成員即停止出任委員會成員。
(1) 如有任何涉及對學生提出指控的個案,而在聆訊該個案前的任何時間,委員會決定某名委員會成員在該宗個案中有直接個人利害關係,而該等關係有產生不公正情況的實在危險,則該名成員須停止出任成員,而教務長則須按照第2(1)段的規定委任另一人為委員會的新成員。 (2) 如就任何涉及對學生提出指控的個案而進行程序,而在該項程序進行期間,委員會於任何時間決定某名委員會成員在該宗個案中有直接個人利害關係,而該等關係有產生不公正情況的實在危險,則該名成員須退出該項程序,而就該宗個案而言,該名成員即停止出任委員會成員,亦不得參與就該宗個案隨後作出的任何決定。 (3) 如任何委員會成員在任何時間覺得自己在即將交由委員會聆訊或委員會正在聆訊的個案中有直接個人利害關係,則該成員須向委員會申報其利害關係,並由委員會決定該成員是否須根據第(1)或(2)節退出。 (4) 儘管第11段另有規定,但 —— (a) 委員會成員須否根據本段退出,須由出席會議並在席上投票的委員會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但成員如在有關個案中的個人利害關係受質疑,則不得投票;及 (b) 如票數均等,則須當作委員會決定有關成員須退出。 (5) (6) 如已根據本段命令任何委員會成員退出,委員會須立即決定是否在沒有該成員參與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現時的程序,或是否放棄該項程序而命令由委員會重新進行聆訊,而如此退出的成員不得在重新進行的聆訊中出任委員會成員。
如有任何涉及對學生提出指控的個案,而在聆訊該個案前的任何時間,委員會決定某名委員會成員在該宗個案中有直接個人利害關係,而該等關係有產生不公正情況的實在危險,則該名成員須停止出任成員,而教務長則須按照第2(1)段的規定委任另一人為委員會的新成員。
如就任何涉及對學生提出指控的個案而進行程序,而在該項程序進行期間,委員會於任何時間決定某名委員會成員在該宗個案中有直接個人利害關係,而該等關係有產生不公正情況的實在危險,則該名成員須退出該項程序,而就該宗個案而言,該名成員即停止出任委員會成員,亦不得參與就該宗個案隨後作出的任何決定。
如任何委員會成員在任何時間覺得自己在即將交由委員會聆訊或委員會正在聆訊的個案中有直接個人利害關係,則該成員須向委員會申報其利害關係,並由委員會決定該成員是否須根據第(1)或(2)節退出。
儘管第11段另有規定,但 —— (a) 委員會成員須否根據本段退出,須由出席會議並在席上投票的委員會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但成員如在有關個案中的個人利害關係受質疑,則不得投票;及 (b) 如票數均等,則須當作委員會決定有關成員須退出。
委員會成員須否根據本段退出,須由出席會議並在席上投票的委員會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但成員如在有關個案中的個人利害關係受質疑,則不得投票;及
如票數均等,則須當作委員會決定有關成員須退出。
如已根據本段命令任何委員會成員退出,委員會須立即決定是否在沒有該成員參與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現時的程序,或是否放棄該項程序而命令由委員會重新進行聆訊,而如此退出的成員不得在重新進行的聆訊中出任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的決定須在依章召開的會議上由出席會議並在席上投票的成員以過半數票作出。如票數均等,則主席除可投其原有票外,亦可投決定票,但如涉及是否有罪的裁決則屬例外。如就某名學生作出任何該等裁決時出現票數均等的情況,則須將裁定無罪的裁決記錄在案。
在本則規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委員會 (Committee)指根據規程XXX第2段委出的紀律委員會。
(1) 委員會須就校長命令交由該會處理、涉及指稱任何學生犯了以下任何一項罪行的投訴,進行調查及作出裁斷 —— (a) 該學生於任何法院被裁定觸犯的罪行; (b) 襲擊或毆打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 (c) 誹謗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 (d) 故意損壞或污損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的財產; (e) 故意損壞或污損大學的任何財產或屬於認可院舍或其他認可學生住宿設施的財產,或不按照大學的有關當局為此而訂立的規則或其他條文而使用或佔用該等財產; (f) 盜竊、欺詐、不當地運用大學任何種類的款項或財產; (g) 與學位、文憑或證書考試有關的罪行,包括違反教務委員會所訂立的任何規限考試時的行為或其他事宜的規例; (h) 揑改或嚴重地不當使用大學的文件及紀錄或兩者其中之一,包括(在以不損害前述條文的概括性為原則下)與學位及其他學術資格有關的證書; (i) 在大學之內或之外作出與學術成就或金錢獎賞有關或在其他方面與大學有關的虛假藉口、失實陳述、欺詐或假冒他人身分的行為; (j)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校長或其代表的任何命令,而該命令禁止任何他有合理因由相信相當可能會導致下述情況的行為 —— (i) 大學的教學、研修、研究或行政被中斷; (ii) 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僱員在執行職責中受到妨礙;或 (iii) 損害大學聲譽; (k) 拒絕或沒有按委員會的傳召而到委員會席前,或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委員會所作出或校長在行使其紀律方面權力時所作出或校務委員會所作出的任何命令或決定; (l)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的任何命令,而該等命令是禁止任何他合理地信納屬下述行為者 —— (i) 使大學的教學、研修、研究或行政中斷的行為; (ii) 妨礙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僱員執行職責的行為;或 (iii) 損害大學聲譽; (m)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任何院舍的舍監所作出的合理命令,而該命令是與教務委員會所訂立的規限住宿的規例或與依據該等規例訂立的個別院舍規則有關者; (n) 惡意地及在沒有合理因由的情況下對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或僱員作出投訴; (o) 胡鬧;在以不損害該詞的概括性為原則下,胡鬧 (ragging)包括有下述意圖的行為 —— (i) 羞辱另一名學生或使其受嘲弄;或 (ii) 干擾另一名學生在不受騷擾下享用其特權、利益、權利或設施。 (2) 任何投訴均須以書面向教務長作出,教務長接獲該項投訴時,該項投訴須視為已經作出。教務長須於該項投訴作出後7天內通知校長,而校長則須於28天內決定是否向紀律委員會提出對有關學生的指控。 (3) 除非導致某項指控的投訴是於該項投訴所指的事件發生時起計1個月內作出的,否則不得向委員會提出該項指控︰但如有證明提出令委員會信納與該項投訴有關的重要事實屬於或包括具決定性的事實,並且在上述1個月期限屆滿前,投訴人對該等事實一直毫不知情(不論該項知情是實際的或法律構定的),則儘管上述1個月的期限已經屆滿,仍可向委員會提出指控。
委員會須就校長命令交由該會處理、涉及指稱任何學生犯了以下任何一項罪行的投訴,進行調查及作出裁斷 —— (a) 該學生於任何法院被裁定觸犯的罪行; (b) 襲擊或毆打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 (c) 誹謗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 (d) 故意損壞或污損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的財產; (e) 故意損壞或污損大學的任何財產或屬於認可院舍或其他認可學生住宿設施的財產,或不按照大學的有關當局為此而訂立的規則或其他條文而使用或佔用該等財產; (f) 盜竊、欺詐、不當地運用大學任何種類的款項或財產; (g) 與學位、文憑或證書考試有關的罪行,包括違反教務委員會所訂立的任何規限考試時的行為或其他事宜的規例; (h) 揑改或嚴重地不當使用大學的文件及紀錄或兩者其中之一,包括(在以不損害前述條文的概括性為原則下)與學位及其他學術資格有關的證書; (i) 在大學之內或之外作出與學術成就或金錢獎賞有關或在其他方面與大學有關的虛假藉口、失實陳述、欺詐或假冒他人身分的行為; (j)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校長或其代表的任何命令,而該命令禁止任何他有合理因由相信相當可能會導致下述情況的行為 —— (i) 大學的教學、研修、研究或行政被中斷; (ii) 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僱員在執行職責中受到妨礙;或 (iii) 損害大學聲譽; (k) 拒絕或沒有按委員會的傳召而到委員會席前,或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委員會所作出或校長在行使其紀律方面權力時所作出或校務委員會所作出的任何命令或決定; (l)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的任何命令,而該等命令是禁止任何他合理地信納屬下述行為者 —— (i) 使大學的教學、研修、研究或行政中斷的行為; (ii) 妨礙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僱員執行職責的行為;或 (iii) 損害大學聲譽; (m)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任何院舍的舍監所作出的合理命令,而該命令是與教務委員會所訂立的規限住宿的規例或與依據該等規例訂立的個別院舍規則有關者; (n) 惡意地及在沒有合理因由的情況下對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或僱員作出投訴; (o) 胡鬧;在以不損害該詞的概括性為原則下,胡鬧 (ragging)包括有下述意圖的行為 —— (i) 羞辱另一名學生或使其受嘲弄;或 (ii) 干擾另一名學生在不受騷擾下享用其特權、利益、權利或設施。
該學生於任何法院被裁定觸犯的罪行;
襲擊或毆打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
誹謗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
故意損壞或污損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僱員或學生的財產;
故意損壞或污損大學的任何財產或屬於認可院舍或其他認可學生住宿設施的財產,或不按照大學的有關當局為此而訂立的規則或其他條文而使用或佔用該等財產;
盜竊、欺詐、不當地運用大學任何種類的款項或財產;
與學位、文憑或證書考試有關的罪行,包括違反教務委員會所訂立的任何規限考試時的行為或其他事宜的規例;
揑改或嚴重地不當使用大學的文件及紀錄或兩者其中之一,包括(在以不損害前述條文的概括性為原則下)與學位及其他學術資格有關的證書;
在大學之內或之外作出與學術成就或金錢獎賞有關或在其他方面與大學有關的虛假藉口、失實陳述、欺詐或假冒他人身分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校長或其代表的任何命令,而該命令禁止任何他有合理因由相信相當可能會導致下述情況的行為 —— (i) 大學的教學、研修、研究或行政被中斷; (ii) 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僱員在執行職責中受到妨礙;或 (iii) 損害大學聲譽;
大學的教學、研修、研究或行政被中斷;
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僱員在執行職責中受到妨礙;或
損害大學聲譽;
拒絕或沒有按委員會的傳召而到委員會席前,或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委員會所作出或校長在行使其紀律方面權力時所作出或校務委員會所作出的任何命令或決定;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的任何命令,而該等命令是禁止任何他合理地信納屬下述行為者 —— (i) 使大學的教學、研修、研究或行政中斷的行為; (ii) 妨礙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僱員執行職責的行為;或 (iii) 損害大學聲譽;
使大學的教學、研修、研究或行政中斷的行為;
妨礙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僱員執行職責的行為;或
損害大學聲譽;
拒絕遵從或沒有遵從任何院舍的舍監所作出的合理命令,而該命令是與教務委員會所訂立的規限住宿的規例或與依據該等規例訂立的個別院舍規則有關者;
惡意地及在沒有合理因由的情況下對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成員或僱員作出投訴;
胡鬧;在以不損害該詞的概括性為原則下,胡鬧 (ragging)包括有下述意圖的行為 —— (i) 羞辱另一名學生或使其受嘲弄;或 (ii) 干擾另一名學生在不受騷擾下享用其特權、利益、權利或設施。
羞辱另一名學生或使其受嘲弄;或
干擾另一名學生在不受騷擾下享用其特權、利益、權利或設施。
任何投訴均須以書面向教務長作出,教務長接獲該項投訴時,該項投訴須視為已經作出。教務長須於該項投訴作出後7天內通知校長,而校長則須於28天內決定是否向紀律委員會提出對有關學生的指控。
除非導致某項指控的投訴是於該項投訴所指的事件發生時起計1個月內作出的,否則不得向委員會提出該項指控︰但如有證明提出令委員會信納與該項投訴有關的重要事實屬於或包括具決定性的事實,並且在上述1個月期限屆滿前,投訴人對該等事實一直毫不知情(不論該項知情是實際的或法律構定的),則儘管上述1個月的期限已經屆滿,仍可向委員會提出指控。
校務委員會有權就下述事宜訂定條文及作出規管 —— (a) 委任委員會成員時須遵從的程序,以及與委員會會議有關的程序;及 (b) 委員會任何會議上全體與會人士的行為。
委任委員會成員時須遵從的程序,以及與委員會會議有關的程序;及
委員會任何會議上全體與會人士的行為。
(1) 委員會可命令對任何被裁定犯了第2段所指明的任何罪行的學生,施加任何下述處罰 —— (a) 譴責︰但就該學生修讀有關課程的剩餘期間而言,該項譴責須成為該學生的校方紀錄的一部分; (b) 罰款(最高款額由校務委員會不時決定); (c) 撤銷任何學術上或大學其他的特權、利益或權利或享用學術設施或大學其他設施的權利,但修讀課程及參加考試的權利除外; (d) 暫時停學;或 (e) 逐出大學, 但委員會如信納財產的損壞或毀損是意外造成的,則委員會不得對該名須對該等財產損壞或毀損負責任的學生施加任何處罰,但委員會可要求該學生就意外造成的損壞或毀損作出賠償。 並且如適用的話,可要求該學生就其對財產或處所所造成的損壞作出賠償︰ (1A) 如該學生被裁定觸犯的罪行屬於第2(1)(g)、(h)或(i)段所規定的罪行,並與該學生獲頒授的學位或其他學術資格有關連,則委員會除可對該學生施加第(1)節所載的任何處罰外,亦可就該罪行向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報告;委員會亦可選擇向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作出上述報告,代替對該學生施加第(1)節所載的任何處罰;而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如認為適當的話,可向校監建議撤回該人曾獲頒授的任何學位、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資格。 (1B) 如學生被裁定觸犯的罪行屬於第2(1)(g)段所規定的罪行,委員會須向根據規程XXIX就有關考試委任的主考報告該罪行,而該等主考可採取其認為適當的在其權力範圍內的行動。 (2) 在本段中,暫時停學 (suspension)指撤銷所有學術上或大學其他的特權、福利或權利或享用學術設施或大學其他設施的權利,而在暫時停學期間,該學生無權進入或逗留在大學的任何物業或處所內︰ 但委員會在考慮暫時停學期的長短後,可行使其酌情決定權而准許該學生保留享用大學醫療保健處及學生輔導處所提供服務的資格。 (3) 如任何學生被施加暫時停學或撤銷權利的處罰,校長可在任何時間准許該學生,為校長致該學生的函件中所指明之目的而進入及逗留在大學的物業或處所內。 (4) 凡根據本段或第8段着令任何學生暫時停學,則該學生參加任何考試的權利,須按照教務委員會為規限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獎項的頒授條件及規限課程和考試而訂立的規例而決定。 (5) 凡委員會命令對任何學生施加任何處罰,該命令須暫停執行,直至其發出翌日起計14天屆滿為止,或如委員會或教務長准許在較長期間內根據第7段發出上訴通知書,則直至該較長期間屆滿為止。如已發出上訴通知書,則該命令須再予暫停執行,直至上訴獲得裁定為止。
委員會可命令對任何被裁定犯了第2段所指明的任何罪行的學生,施加任何下述處罰 —— (a) 譴責︰但就該學生修讀有關課程的剩餘期間而言,該項譴責須成為該學生的校方紀錄的一部分; (b) 罰款(最高款額由校務委員會不時決定); (c) 撤銷任何學術上或大學其他的特權、利益或權利或享用學術設施或大學其他設施的權利,但修讀課程及參加考試的權利除外; (d) 暫時停學;或 (e) 逐出大學, 但委員會如信納財產的損壞或毀損是意外造成的,則委員會不得對該名須對該等財產損壞或毀損負責任的學生施加任何處罰,但委員會可要求該學生就意外造成的損壞或毀損作出賠償。 並且如適用的話,可要求該學生就其對財產或處所所造成的損壞作出賠償︰
譴責︰但就該學生修讀有關課程的剩餘期間而言,該項譴責須成為該學生的校方紀錄的一部分;
罰款(最高款額由校務委員會不時決定);
撤銷任何學術上或大學其他的特權、利益或權利或享用學術設施或大學其他設施的權利,但修讀課程及參加考試的權利除外;
暫時停學;或
逐出大學,
如該學生被裁定觸犯的罪行屬於第2(1)(g)、(h)或(i)段所規定的罪行,並與該學生獲頒授的學位或其他學術資格有關連,則委員會除可對該學生施加第(1)節所載的任何處罰外,亦可就該罪行向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報告;委員會亦可選擇向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作出上述報告,代替對該學生施加第(1)節所載的任何處罰;而校務委員會及教務委員會如認為適當的話,可向校監建議撤回該人曾獲頒授的任何學位、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資格。
如學生被裁定觸犯的罪行屬於第2(1)(g)段所規定的罪行,委員會須向根據規程XXIX就有關考試委任的主考報告該罪行,而該等主考可採取其認為適當的在其權力範圍內的行動。
在本段中,暫時停學 (suspension)指撤銷所有學術上或大學其他的特權、福利或權利或享用學術設施或大學其他設施的權利,而在暫時停學期間,該學生無權進入或逗留在大學的任何物業或處所內︰ 但委員會在考慮暫時停學期的長短後,可行使其酌情決定權而准許該學生保留享用大學醫療保健處及學生輔導處所提供服務的資格。
如任何學生被施加暫時停學或撤銷權利的處罰,校長可在任何時間准許該學生,為校長致該學生的函件中所指明之目的而進入及逗留在大學的物業或處所內。
凡根據本段或第8段着令任何學生暫時停學,則該學生參加任何考試的權利,須按照教務委員會為規限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獎項的頒授條件及規限課程和考試而訂立的規例而決定。
凡委員會命令對任何學生施加任何處罰,該命令須暫停執行,直至其發出翌日起計14天屆滿為止,或如委員會或教務長准許在較長期間內根據第7段發出上訴通知書,則直至該較長期間屆滿為止。如已發出上訴通知書,則該命令須再予暫停執行,直至上訴獲得裁定為止。
凡任何學生被指稱經法院裁定犯了某項罪行,委員會須將其程序局限於 —— (a) 聽取證明判罪的證據; (b) 聽取關於法院的判處的證據; (c) 聽取為減輕委員會可能施加的處罰而提出的證據;及 (d) 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施加其根據第4段有權施加的任何處罰(如法院已判處罰款,則罰款除外)︰但除非委員會信納讓該名學生繼續在大學出現或繼續享用大學的任何或所有特權、利益、權利或設施,會對大學的利益有害,否則不得施加撤銷權利、暫時停學或驅逐出校的處罰。
聽取證明判罪的證據;
聽取關於法院的判處的證據;
聽取為減輕委員會可能施加的處罰而提出的證據;及
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施加其根據第4段有權施加的任何處罰(如法院已判處罰款,則罰款除外)︰但除非委員會信納讓該名學生繼續在大學出現或繼續享用大學的任何或所有特權、利益、權利或設施,會對大學的利益有害,否則不得施加撤銷權利、暫時停學或驅逐出校的處罰。
委員會可傳召大學的任何學生、教師或僱員到其席前,以便在任何聆訊中作證。任何學生如不按該項傳召出席聆訊,可被視為犯了第2(1)(k)段所訂的罪行,而大學的任何教師或僱員如不按該項傳召出席聆訊,則委員會可將此事轉交校務委員會處理,以便採取進一步行動。
(1) 任何人如不服委員會的任何裁斷或其所施加的任何處罰,有權於14天內向校務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大學沒有該項上訴的權利。 (2) 儘管有第(1)節的規定,如委員會已施加罰款,而法院隨後亦已就同一罪行施加罰款,則可於法院施加罰款當日起計30天內向校務委員會提出上訴,要求減免委員會所施加的全部或部分罰款。
任何人如不服委員會的任何裁斷或其所施加的任何處罰,有權於14天內向校務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大學沒有該項上訴的權利。
儘管有第(1)節的規定,如委員會已施加罰款,而法院隨後亦已就同一罪行施加罰款,則可於法院施加罰款當日起計30天內向校務委員會提出上訴,要求減免委員會所施加的全部或部分罰款。
(1) 儘管有第4(4)段的規定,在委員會就任何投訴有裁斷前,或如因不服委員會的任何裁斷或所施加的任何處罰而向校務委員會提出上訴,則在上訴仍未了結期間,如校長信納為保護大學的成員或維持大學的正常運作,有絕對需要暫時凍結被投訴的學生或已向校務委員會提出上訴的學生的任何特權、利益或權利或享用任何設施的權利,則校長可暫時凍結該名學生的該等權利;而除非校長明確地將該項暫時凍結權利的命令延續一段時期,否則該項命令須於其發出翌日起計30天屆滿時喪失時效;該項命令每次經校長續期,均須於續期翌日起計30天屆滿時喪失時效,但明確地再獲續期者除外︰但在向校務委員提出的上訴仍未了結期間,校長不得行使其凍結權利的權力,但如委員會已施加類似的撤銷權利的處罰,則不在此限。 (2) 委員會根據第4段行使其權力時,以及校務委員會在上訴個案中行使其覆核處罰的權力時,均須考慮到校長根據本段命令暫時凍結權利的時期。委員會或校務委員會所施加的撤銷權利的處罰的時期,須當作包括校長根據本段命令暫時凍結權利的時期。
儘管有第4(4)段的規定,在委員會就任何投訴有裁斷前,或如因不服委員會的任何裁斷或所施加的任何處罰而向校務委員會提出上訴,則在上訴仍未了結期間,如校長信納為保護大學的成員或維持大學的正常運作,有絕對需要暫時凍結被投訴的學生或已向校務委員會提出上訴的學生的任何特權、利益或權利或享用任何設施的權利,則校長可暫時凍結該名學生的該等權利;而除非校長明確地將該項暫時凍結權利的命令延續一段時期,否則該項命令須於其發出翌日起計30天屆滿時喪失時效;該項命令每次經校長續期,均須於續期翌日起計30天屆滿時喪失時效,但明確地再獲續期者除外︰但在向校務委員提出的上訴仍未了結期間,校長不得行使其凍結權利的權力,但如委員會已施加類似的撤銷權利的處罰,則不在此限。
委員會根據第4段行使其權力時,以及校務委員會在上訴個案中行使其覆核處罰的權力時,均須考慮到校長根據本段命令暫時凍結權利的時期。委員會或校務委員會所施加的撤銷權利的處罰的時期,須當作包括校長根據本段命令暫時凍結權利的時期。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不論是否開始進行針對任何學生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均不得損害、妨礙或在任何方面限制委員會根據本則規程而具有的權力。
委員會的程序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當委員會就任何其聆訊的個案考慮作出決定時,該個案所涉學生、其代表及大學的代表均須避席,但其後須返回聆聽委員會的決定。
(1) 委員會的裁斷須張貼於教務長指明的布告板上,但除非第7(1)段所指明的上訴期限已屆滿,而校務委員會並無接獲任何上訴,否則任何裁定“有罪”的裁斷均不得予以張貼。 (2) 就本段而言,裁斷 (findings)包括被投訴的學生的姓名、投訴所指罪行的性質、作出投訴所根據有關規程的條文、委員會就投訴所作決定及委員會所施加的處罰(如有的話)。
委員會的裁斷須張貼於教務長指明的布告板上,但除非第7(1)段所指明的上訴期限已屆滿,而校務委員會並無接獲任何上訴,否則任何裁定“有罪”的裁斷均不得予以張貼。
就本段而言,裁斷 (findings)包括被投訴的學生的姓名、投訴所指罪行的性質、作出投訴所根據有關規程的條文、委員會就投訴所作決定及委員會所施加的處罰(如有的話)。
即使在某項投訴作出時,或在委員會就某項指控進行聆訊時,或在委員會對某項指控作出裁斷時,被投訴人士的學生身分已終止,委員會仍可行使本則規程賦予委員會的全部或任何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