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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母兄弟會法團條例 第5條

聖母兄弟會法團條例 第5條

文件的簽立

第5條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區會長或其獲妥為授權的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所有須由法團簽署的其他文件、文書及文字,均須由區會長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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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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