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條例

聖母兄弟會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6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4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聖母兄弟會在香港的本地代表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成立為法團

聖母兄弟會當其時的香港代表(以下稱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並須以“The

Visitor in Hong Kong of the Institute of the Marist Brothers of the

Schools”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並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以不時破毀、更換、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第3條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其他任何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1條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第2條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其他任何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4條財產的移轉

如區會長去世或停任上述區會長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歸屬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在第(2)款的規定獲遵從下,須轉移予其職位的繼任人。

第5條文件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區會長或其獲妥為授權的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所有須由法團簽署的其他文件、文書及文字,均須由區會長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第6條區會長的委任及有關詳情的登記

(1) 如區會長去世或由於任何其他理由而委任新的區會長時,該項委任須由聖母兄弟總會的行政總局作出。

(2)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區會長一職,該人須在如此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其獲委任的通知以及證明其獲委任的使公司註冊處處長信納的證據,並須於當時及於地址有任何更改起計3個星期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其居住地的詳情或其在香港的其他足夠的地址。

(3) 區會長委任的登記即為該項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4) 根據第(2)款所作的委任及地址的登記,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5的費用,而就地址的每次更改,亦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相類費用,而每次查冊則須繳付$1的費用。

第1條

如區會長去世或由於任何其他理由而委任新的區會長時,該項委任須由聖母兄弟總會的行政總局作出。

第2條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區會長一職,該人須在如此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其獲委任的通知以及證明其獲委任的使公司註冊處處長信納的證據,並須於當時及於地址有任何更改起計3個星期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其居住地的詳情或其在香港的其他足夠的地址。

第3條

區會長委任的登記即為該項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4條

根據第(2)款所作的委任及地址的登記,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5的費用,而就地址的每次更改,亦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相類費用,而每次查冊則須繳付$1的費用。

第7條保留條文
14 條

引用此法例

《聖母兄弟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6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