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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光堂法團條例 第2條

靈光堂法團條例 第2條

第2條

牧師須按照章程委任,而在其獲委任的通知書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後(如該項委任是為取代卸任的教會牧師而作出的,則在該項卸任的通知書亦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後),牧師即在其委任期間內為法團的成員;任何上述通知書須由卸任的牧師和由受託人委員會簽署,並須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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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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